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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南工校教201122号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苏教学(2005)9号)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第一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一条 本校本科专业实行标准学制和弹性学制。标准学制又称标准学习年限,包含休学时间,不含服兵役时间,由学校根据教育部专业设置有关规定,在培养计划中予以确定。4年制本科专业弹性学制为38年,5年制本科专业弹性学制为49年。第二条 在标准学习年限内未完
2、成学业的学生,可于当年6月向所在学院提交延长学习年限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一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期限为一年,可连续申请,但累计学习年限不能超过规定的最长年限。第三条 学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按实际修读的课程学分数收取学分学费;其他待遇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以及本人身份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
3、体检标准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第六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无故不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
4、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其他原因需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办理报到手续后,经个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学校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后,方可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以保持学籍。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第八条 发现注册有误的,应及时更正。应
5、注册而未注册或漏注册的,应及时补注册;不应注册而注册的,视为无效注册。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经审核批准可申请转专业:(一)按学校有关规定考核并确认成绩优秀,或某些方面确有专长,并且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入学后患有疾病或发现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三)学校认为有某些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第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录取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一)入学未
6、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五)由专科转入本科者。(六)应予退学的。(七)无正当理由者。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转学一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及拟转入学院考核同意,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二)学生转学,按国家教育部及江苏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由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经两校同意后,由两校分别报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两校收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文后,方可为学生办理
7、转学的离校和报到手续。 转专业在第二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前办理。转学一般在每年的1月中旬和67月中旬前办理。学生因转专业、转学所缺的课程必须自行补上。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读通过的课程若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课程相同,且学分等于或高于转入专业的课程,所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仍然有效;否则已取得的该门课程学分无效,必须按转入专业的要求重新修读。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其它课程学分可计为任选课学分。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七周以上者。(二)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七周以上者。(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上述
8、应予休学者,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批发给学生休学通知书。学生逾期两周不办理相关手续者,按退学处理。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须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的,需校医院签署意见),由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第十四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但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和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所学专业的最高学习年限。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者,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休学期间擅自来校上课所取得的学习成绩无效。学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言行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概不负责。学校保留其学籍及户口。第一学期不
9、办理休学,如因病无法坚持学习者,按保留入学资格办理。第十五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服役时间不计入弹性学习年限,可休学至退役后一年。第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期满,应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审核同意。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须持家庭所在地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休学期间所属管理机构出具的表现情况证明,到校办理复学手续。第十七条 复学学生视休学年限编入相同专业的低年级学习,若无相同的低年级专业,可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第十八条 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不予复学并取消学籍。超过规
10、定期限两周仍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五章 学业进程调整、学业警示、退学与退学试读第十九条 需要重修的课程太多而无法跟上同年级学习进度的学生,可于学期初由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后,调整其学习进程,学籍编入相同专业下一级学习。第二十条 定期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审查,学业进程符合以下情况者,须调整学业进程,学籍编入相同专业下一级学习:(一) 至二年级结束时,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应修课程(含必修课、限选课)中,累计未通过或未修读的学分24学分者; (二) 至三年级结束时,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应修课程(含必修课、限选课)中,累计未通过或未修读的学分19学分者,;(三) 至四年级
11、上学期结束时,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应修课程(含必修课、限选课)中,累计未通过或未修读的学分15学分者,不可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其学习年限予以延长;学业进程调整时,如同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调至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由学院确定并汇总调整学业进程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由学院向学生下放“调整学业进程通知书”。第二十一条 学业进程被调整到下一级的学生,凡符合原所在年级下一次学业进程审核标准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调整其学籍回原所在年级。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其学业警示:(一) 凡正常学习进程的学生,其一学期取得的课程学分培养方案相应学期必修、
12、限选课程学分总数的50%(最后一学年除外)者,或调整学业进程的学生,其一学期取得的积欠课程学分数其积欠课程学分总数的50%者,给予学期警示;(二) 凡正常学习进程的学生,其一学年取得的课程学分其培养方案相应学期必修、限选课程学分总数的65%者(最后一学年除外),或调整学业进程的学生,其一学年取得的积欠课程学分数其积欠课程学分总数的65%者,给予学年警示。若学生同时受到学期警示和学年警示,警示次数按一次计。每学期初由学院确定并汇总被学业警示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由学院向学生发放“学业警示通知书”。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标准学习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连续受到三次或累计受到四次学
13、业警示者。(二)经校医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或入学手续者。(四)连续两年休学者,申请复学经复查身体仍不合格者。(五)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六)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者。(七)在校学习年限、休学年限(服兵役时间除外)合计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八)本人申请退学者。第二十四条 对仅因受到学业警示而退学的学生,可在两周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给予试读机会,试读期限为一年,标准学习年限内只能试读一次,学生编入下一级相同专业班级管理 (如相同专业下
14、一级未招生,则编入相近专业下一级)。试读期内,一学期获得学分数其入学后所有积欠课程学分数的50%,且一学年获得学分数其入学后所有积欠课程学分数的65%;可恢复学籍。第二十五条 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批准退学的学生,自发文之日始两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南京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条例的有关条款办理。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环节之前,需进行资格
15、审查。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应修课程(含必修课、限选课)累计未通过或未修读的课程学分15学分者,可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第二十八条 毕业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内容,修满要求的各类课程(含必修课、限选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学分和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发证时间以实际获得毕业资格时间为准。第二十九条 结业(一)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节,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至最长的学习年限内申请返校重修,修满学分者,经学院审
16、核,报教务处批准,换发毕业证书。返校重修须在相应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批同意后予以办理返校重修手续,并向所在学院下达结业学生返校重修通知书,结业学生方可选课重修。未经审批返校上课者,无考试资格,取得的成绩无效。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依然不能达到毕业要求者,不得返校重修,予以永久结业。(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仍在察看期内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因留校察看而结业者,察看期满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状况作出书面鉴定,经学生工作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第三十条 肄业学生在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肄业学生不
17、得返校重修,不再换发毕业证书。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生必须如实填报毕业证书的有关信息,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其证书追回并报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凡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发现,不发给学历、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由学校宣布无效并报上级教育管理部门。第三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因故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其他文件中凡与规定冲突的条款,以本规定为准。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长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南京工业大学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