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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治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医疗设备治理委员会由分管院长、院党政领导、设备科、财务科、审计科、医务科、护理部、院感科、纪检监察负责人,大内科主任、大外科主任、门诊部主任等相关临床或医技专业人员组成。二、医疗设备治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业务院长担任),设备治理委员会日常事务由设备科负责。三、设备治理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指导的治理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治理制度,并组织施行;对医院仪器设备治理工作中的严峻决策、技术征询题提供评价征询;按照医院各科室工作需要和医院财务预算,讨论医院全年医院医疗设备采供打算,认真论证和审批各科室提出的医疗设备采供申请,讨论、审定万元以上医疗设备的报损;定期听取审议特大型设备的运转情况和效益分析报告。四、主任委员或其委托人为设备治理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出席人数不得少于总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五、设备治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会会议,或按照需要临时召开工作会议,设备治理委员会决议征询题遇到不能构成一致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或提请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裁决。六、设备治理委员会构成的意见和决议须经院长批准方可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