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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治理规定 按照煤矿平安规程第149条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其它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矿详细情况,制定本规定。一、使用范围1. 矿长、副矿长、总工、爆破工、采掘开区队长、消费科室科长、消费技术人员、班长、流淌电钳工、平安监测工、电机车司机等下井时随身携带。二、使用地点2.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采煤机上。三、使用时间3. 下井后实行8小时连续不连续实时监测。四、发放4. 各单位按照安通科发给的仪器牌,凭牌领取,每个单位的使用人员应和牌上的编号对应,丧失时,罚款10元/个。五、使用治理:5. 监测人员应按时调校仪器,保证仪器功能稳定,灵敏可靠。功能不稳定的仪器,不得下井并及时更换。6. 领取仪器时,应先检查外观,然后检查电压及零点,有征询题时可要求更换,下班时必须按时交回,假设超一班(从领仪器到交仪器超12小时),将给予罚款,假设超过一天不交者,罚款100元,超过三天,视为丧失。7. 下井后,应正确使用仪器,不得敲打、碰撞、挤压,不得损坏零件,否那么视损坏程度给予50700元的赔款,丧失者赔款700元。8. 按照上述规定,凡应携带仪器的人员,下井时要随身携带,凡觉察不带时,可给予501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