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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孟津煤矿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孟津煤矿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其它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使用范围 总经理、总工、爆破工、施工队负责人、通风区区长、生产技术部、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施工单位相关领导和特殊工种等人员下井时随身携带。 二、使用地点 所有开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 三、使用时间 下井后实行8小时连续不间断实时监测。 四、发放 由通风区制定发放办法。 五、使用管理: 维修人员应按时调校仪器,保证仪器性能稳定,灵敏可靠。性能不稳定的仪器,不得下井。 仪器发放工发仪
2、器时,应先检查外观,然后检查电压及零点,有问题时必须更换,领仪器人员下班时必须按时交回,若超一班,将给予罚款,若超过一天不交者,罚款100元,超过三天,视为丢失。 下井后,应正确使用仪器,不得敲打、碰撞、挤压,不得损坏零件,否则视损坏程度给予50800元的赔款,丢失者赔款800元。 根据上述规定,凡应携带仪器的人员,下井时要随身携带,否则给予50100元罚款。内容总结(1)孟津煤矿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孟津煤矿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其它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2)四、发放 由通风区制定发放办法(3)五、使用管理: 维修人员应按时调校仪器,保证仪器性能稳定,灵敏可靠(4)下井后,应正确使用仪器,不得敲打、碰撞、挤压,不得损坏零件,否则视损坏程度给予50800元的赔款,丢失者赔款800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