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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学须先立志。朱熹好学近乎知,力行近乎仁,知耻近乎勇。中庸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第三条 施工合同分为: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1工程造价在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建设工程,执行天
2、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工程造价在 50 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执行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总包单位将工程分部、分项或施工劳务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时,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四条 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成立“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同管理办公室)。并在区、县设立区、县合同管理办公室。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市和区、县合同管理办公室的分工管理范围是:1市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天津市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县、宝坻县、蓟县、静海县、宁河县、包括以上区、县境内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开发小区及科技园区,建筑面积
3、在 10000 平方米以上(含 10000 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合同管理工作。2市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天津市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包括以上区境内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开发小区及科技园区、建筑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含 5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合同管理工作。3市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天津市和平区、河西区、河东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包括
4、以上区境内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开发小区及科技园区,建筑面积在 3000平方米以上(含 3000 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 150 万元以上(含 150 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合同管理工作。百学须先立志。朱熹吾日三省乎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论语 4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所在区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合同管理工作。第六条 合同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1宣传、贯彻国家及我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贯彻、推行和使用国家施工合同文本和我市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对甲
5、乙双方签证合同草案进行审查,监督合同的履行,发现利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进行的违法行为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4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总结交流经验;5对施工合同的纠纷进行调整;6协助天津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派驻的经济合同仲裁庭对施工合同的纠纷进行裁决。第七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计划,并正式批准报建;2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3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4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第八条 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发包、总分包当事人双方,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双方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
6、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九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第十条 承发包双方应严格履行对工期、质量和工程价款的约定。1工程工期。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及调整处置方法。忍一句,息一怒,饶一着,退一步。增广贤文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增广贤文 2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
7、我市的有关规定。3工程价款。工程价款的确定应执行现行预算定额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有关价款的调整方法。第十一条 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证施工合同,承包方可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承包方对发包方负责,分包单位对承包方负责。分包单位不得将所分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第十二条发包方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在签订监理合同时,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第十三条 凡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工程项目,签订合同草案后必须经过审查。凡执行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工程项目,由签约双方视情况自愿审查,但必须将合同文本副本,按市区分工
8、报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凡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文本的工程项目,可视情况自愿审查。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审查程序是:1凡招标工程,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 30 日内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由发包方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查。2合同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 10 日内审查完毕,签署意见。3施工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将合同文本副本报合同管理办公室和开户银行备案。4凡无合同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而发生的纠纷,合同管理办公室不予调解。第十五条 施工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1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2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3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与中标条件一致;4
9、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问题;是否有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问题;5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6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第十六条 合同管理办公室在做好各项审查工作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收取合同审查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望天上云卷云舒。洪应明好学近乎知,力行近乎仁,知耻近乎勇。中庸费。第十七条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或解除。1合同签订后,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2在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合同管理办公室应提出警告,或提交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3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
10、书面协议,并于 5 日内将协议报送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第十八条 当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在努力保持继续施工,不使工程质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解决办法和程序进行调解,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 违章处罚 对假冒其他组织或他人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或将合同用于违法活动的;对以分包工程名义实为转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凡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也应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199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凡与本合同管理办法中规定有抵触的文件及合同文本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