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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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论文摘要这次修改通过的民事诉讼法明确给予了检察机关执行检察权。执行检察监督是对法院执行活动最有效的监督途径,应当遵循民行检察工作的基本规律和基本原则。依据实践须要,应适度扩大执行检察监督范围,规范监督方式,加强工作机制建设和规范化建设。 论文关键词执行检察监督监督范围检察建议法律的生命在于实现,民事执行是民事法律得以实现必不行少的形式和途径,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确立和展示的纽带。近年来,各地民事执行工作都存在执行难、执行乱的现象,主要包括怠于执行、执行案外人财产、增加被执行人以及执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近些年来,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在民事执行监督这

2、个领域进行了很多有效的尝试和探究。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文件,在部分省、市、自治区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同时对执行检察监督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在国家司法体制中的独立地位和在诉讼活动中的特别职能,确定了它对民事执行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应当说,作为特地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是最为有效的监督方式。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基于法律监督职责,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确定及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并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执行活动中的实体和程序瑕疵予以矫正的司法制度。今年8月份修改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中规定人

3、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明确给予了检察机关执行检察权,使得检察机关开展执行检察监督拥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仅用一个条文对人民检察院的执行检察监督进行了授权规定,对监督范围、方式、程序、权限等一些详细问题还应进一步论证和细化,使这项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取得更好的监督效果。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法理依据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我国的检察机关是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的特地机关,有权监督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的确施与执行。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其实质是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宪法所规定的法律监督权在民事执行活动中的体现与落实。在

4、这次修改之前,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人民检察院有无执行监督权争议的焦点就集中在该条中审判活动的理解上,即审判活动是否包含了执行行为。笔者认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法官在执行阶段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失职渎职等行为拥有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方面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在追究民事执行人员的失职或滥用职权行为时,必定要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相关审查和监督,对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就成为该法的应有之义。可以说,从刑事法律角度来讲,早已给予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行为的法律监督权。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民事诉讼法

5、第14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将民事执行活动正式纳入检察监督范围。之前,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主要集中在民事抗诉再审后的诉后监督领域,主要对法院的裁判结果进行监督。应当说,将检察监督延长到执行监督领域,对法院的裁判结果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是检察工作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冲突的必定需求。审判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主要内容,其基本内涵是要在法院的审判和执行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允、同等、正值和正义的精神。豎假如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在执行过程中严峻违反法定程序,必定会损害审判公正,进而影响广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盼和信念。审

6、判程序的结束只是当事人实体权利获得了法律上的确认,权益的真正实现有赖于当事人的自动履行或法院的强制执行。当前,能够自动履行的案件并不多,多数实体权益的实现更依靠于执行程序的保障。豏执行检察监督的特地性、专业性和针对性确定了其成为对法院执行活动最有效的监督途径。二、明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定位和基本原则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对象是人民法院及执行人员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活动。检察机关开展执行检察工作,必需精确把握职能定位,坚持检察监督不能代行执行权的基本要求。执行检察监督作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一项延长和拓展,应当遵循民行检察工作的基本规律和基本原则。(一)规范监督原则开展执行检察应树立规范意识。应严格

7、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执行检察监督职责,监督程序、监督方式及法律文书都要有明确的依据和规范,避开随意性。(二)居中监督原则执行检察监督是以公权力监督公权力。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执行监督职责,既不代表执行案件当事人,也不代表人民法院;既不能代行执行权,也不能与法院共同执行或帮助法院执行。(三)有限监督原则执行检察监督应当适度。凡属法院自由裁量权范围的事项,如证据的采信,实体法律问题的确定等,检察机关不得干预。检察机关执行检察启动的时机和实行监督措施的强度都要适当,避开干涉司法独立。(四)同级监督原则执行检察应主要实行同级监督,即执行监督的检察机关与执行法院级别相对应,变更现行的抗诉监督的上级监督模式,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公允和效率成为了法律最为核心的价值。将民事执行案件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并实行同级监督,正契合了当代社会公允和效率相平衡的法律价值观。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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