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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绿田大道一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 2,2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发行价格 27.10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1 年 5 月 31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8,8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2、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昌国承诺:(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本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3、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4)上述锁定及流通限制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
4、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股东潘新平承诺:(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
5、司股东邵雨田、施服彪、黄维满、庄冰心、陈宇波、罗军澄 承诺:(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应银荷、陈小华、蔡永军、陈裕木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6、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7、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4)上述锁定及流通限制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主承销商) 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1 年 5
8、 月 28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
9、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昌国承诺:(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
10、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本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
11、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4)上述锁定及流通限制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股东潘新平承诺:(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12、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股东邵雨田、施服彪、黄维满、庄冰心、陈宇波、罗军澄承诺:(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果
13、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应银荷、陈小华、蔡永军、陈裕木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
14、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4)上述锁定及流通限制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
15、原因而放弃履行;(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
16、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最近一期期末总股本,下同)。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相应调整。 (二) 稳定股价的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公司回购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股价稳定措施应确保:(1)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2)不会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3)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
17、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三)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当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将增持计划递交至公司并予以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自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增持计划,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及税后薪酬(如有)之和的 3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预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且合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所增持股票的限售期限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18、、规则、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计划的 30 个交易日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即可停止继续实施增持计划。若合计增持股份数量未达到上述所述要求,亦可按照本项执行。 2、 公司回购股票 当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公司董事会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会议,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予以公告: A、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实施增持股票行为时; B、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票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每股净资产。 关于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予以公告,公司股东大会对回
19、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票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资金状况、行业所处环境、融资成本等情况,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B、 单一会
20、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C、 公司实施回购股票期间,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即可停止继续回购股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当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增持计划递交至公司并予以公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增持计划。 A、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实施增持股票行为,且公司回购股票无法实施或回购股票的决议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B、
2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票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或公司回购股票行为已完成,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每股净资产。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的 30%。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所增持股票的限售期限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计划的 30 个交易日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即可停止继续实施增持计划。若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未达到上述所述要求,亦可按照本项执行。 公司承诺: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不含
22、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遵守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署相应的承诺。 (四) 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措施 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完整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公司股份总数的 2%实际增持股份数量)每股净资产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将未来应向控股股东分配的现金分红归为公司所有直至达到现金补偿金额为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多次未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
23、实际完整实施增持计划的,现金补偿金额将累计计算。 2、 公司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负有回购股票义务,但未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予以公告,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若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完整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要求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董事
24、(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的30%实际增持股份数量每股净资产 若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将未来应向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归为公司所有直至达到现金补偿金额为止。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多次未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完整实施增持计划的,现金补偿金额将累计计算。 (五) 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当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相应调整)情
25、形时,本人将采取下述措施: (1) 本人将在 5 个交易日内将增持计划递交至公司并予以公告,自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增持计划,本人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及税后薪酬(如有)之和的 3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预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且合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2) 本人为稳定股价所增持股票的限售期限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 本人实施增持计划的 30 个交易日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则
26、停止继续实施增持计划。若合计增持股份数量未达到上述(1)所述要求,亦可按照本项执行。 本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承诺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完整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本人仍不履行的,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公司股份总数的 2%实际增持股份数量)每股净资产 若本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将未来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归为公司所有直至达到现金补偿金额为止。本人若多次未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完整实施增持计划的,现金补偿金额将累计计算。 若公司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股票回购事宜需经过股东大会决议的,本人承诺将就该事宜的审议在股东大会中
27、投赞成票。 2、公司承诺 当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相应调整)情形时,公司将采取下述措施: (1)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公司董事会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会议,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予以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实施增持股票行为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票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每股净资产。 关于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予以公告,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28、)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3) 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资金状况、行业所处环境、融资成本等情况,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4) 公司实施回购股票期间,若公司股票连
29、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即可停止继续回购股票。 若公司未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予以公告,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承诺将确保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遵守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署相应的承诺。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当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相应调整)情形时,本人将采取下述
30、措施: (1)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本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增持计划递交至公司并予以公告。本人将在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增持计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实施增持股票行为,且公司回购股票无法实施或回购股票的决议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票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或公司回购股票行为已完成,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每股净资产。 (2) 本人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 30%。 (3) 本人为稳定股价所增持股票的限售期限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4) 本人实施增持计划的 30 个交易日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31、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即可停止继续实施增持计划。若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未达到上述第(2)项所述要求,亦可按照本项执行。 若本人未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完整实施增持计划的,且经公司要求仍未履行的,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本人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 30%实际增持股份数量每股净资产 若本人未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将未来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归为公司所有直至达到现金补偿金额为止。若本人多次未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完整实施增持计划的,现金补偿金额将累计计算。 三、 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昌国承
32、诺:(1)本人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2)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25%,并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和减持数量将相应调整);(3)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时,至少提前 15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4)本
33、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5)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6)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7)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绿田机械股份并导致本人不再具有绿田机械大股东身份的,本人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第(3)条、第(4)条承诺;(8)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
34、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股东邵雨田承诺:(1)本人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2)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25%,并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
35、开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和减持数量将相应调整);(3)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时,至少提前 15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4)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5)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6)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36、发行的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7)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绿田机械股份并导致本人不再具有绿田机械大股东身份的,本人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第(3)条、第(4)条承诺;(8)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 发行人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37、 公司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按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 本公司将自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由有权部门认定或法院作出相关判决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程序。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
38、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承诺,以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昌国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按照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公
39、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 本人将自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由有权部门认定或法院作出相关判决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程序。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
40、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 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暂停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
41、,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 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42、因本所为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验资机构承诺:因本所为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承诺:如因本公司为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7765 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
43、,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拟通过加强产品研发投入和市场开拓力度、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等措施,从而提升资产质量,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具体措施及相关承诺如下: (一) 加强产品研发投入和市场开拓力度,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 公司主要从事通用动力机械产品(包括发电机组、水泵机组、发动机)及高压清洗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公司发展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出口业务相关风险等,为了应对风险,公司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自身核心技术的开发和积累,同时与现有客户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不断深入了
44、解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提高市场开拓力度,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 (二) 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董事会针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通过设立专项账户的相关决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款专用。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三) 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
45、目的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能有效提升公司的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四) 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此外,公司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及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五) 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公司章程(
46、草案)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约定,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以上是公司为降低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即期回报被摊薄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但公司制定填补回报的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六)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承诺 1、 为保障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实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否则,本人依法承担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赔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47、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 为保障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公司目前并无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事项,
48、此后如若适用,将按此承诺履行)。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公司承诺如下: (一) 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 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 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及其负责人、经办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负责人、经办注册会计师,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注册评估师,不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