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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注安全生产如何遏制“人祸夺命” 有专家称:安全事故本质上都是技术风险,都可以通过采取各种措施预防避免。各类事故几乎均是人祸所致。 有些企业,只追求经济效益,不提供劳动保护,舍不得对各种安全设备进行投入,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 4月22日8时20分,浙江省宁波市善高化工有限公司双氧水车间爆炸起火,整个车间被毁。截至11时25分,火势已得到控制,暂未发现人员伤亡。详细情况正在进一步核查中。 2004年2月14日,重庆天原化工总厂发生两起事故,泄漏的有害气体氯化氢随风扩散,致使周边部分居民反应不适,500多名学生紧急疏散,9名中毒者被医院收治,其中包括三名儿童。 2004年以来,我国重大安
2、全事故仍然频发。 专家称,我国目前进入了第五次事故高发期。从事故总量上看,最严重的是2001年;从增长率上看,过去的十几年都有增长,到2002年,平均增长率是628。2003年以来,虽然也有中石油“1223”井喷事故和北京密云“25”特大伤亡事故等重大事故,但相对过去几年来说还是低的。从整个形势看,绝对值在上升,相对数在下降。但是,情况依然严峻! 数字安全 今年以来,我国安全事故频发。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特大火灾事故,贵州毕节杨家湾镇华祥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四川自贡市公共汽车翻车事故,黑龙江鸡西矿难,重庆市氯气泄漏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月19日在网上公布了今年以来我国各地发生的各类安全事
3、故简况。 特别重大事故情况全国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2起,死亡91人,同比减少2起、87人。其中: 煤矿企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1起,死亡37人,同比减少2起、108人。 消防火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1起,死亡54人,同比持平,死亡人数增加21人。 特大事故情况全国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事故44起,死亡598人,同比增加1起,死亡人数减少12人。其中: 煤矿企业发生5起,死亡90人,同比减少10起、126人;工商贸企业发生4起,死亡45人,同比增加1起、3人;消防火灾未发生特大事故,同比减少2起、31人; 道路交通发生29起,死亡402人,同比增加10起、127人;水上交通发生2起,死
4、亡20人,同比增加2起、20人;渔业船舶(含其它船舶)发生4起,死亡和失踪41人,同比持平,死亡人数减少5人;金属与非金属矿、铁路运输、民航飞行未发生特大事故,同比持平。 2003年安全事故情况: 2003年的各种安全事故我们依然记忆犹新。据统计,2003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963976起,死亡136340人,同比分别下降10.5和1.9。其中,工矿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15597起,死亡17315人,同比分别上升10.2和16.0;消防火灾事故254811起,死亡2497人,同比分别下降1.4和上升4.4;道路交通事故667507起,死亡104372人,同比分别下降13.7和4.6;水上交通事故
5、634起,死亡和失踪498人,同比分别下降6.8和上升7.6;铁路路外伤亡事故12640起,死亡8530人,同比分别上升6.0和3.8。 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129起,死亡2566人。其中,工矿企业65起,死亡1540人;消防火灾5起,死亡94人;道路交通41起,死亡645人;水上交通3起,死亡和失踪96人;其它道路交通和水上事故15起,死亡191人。 法规安全 冰冷的统计数字是枯燥的,但是,在这些枯燥的数字背后,是一个个鲜活生命的消失,是一个个快乐家庭的破碎,还有国家、地方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什么会发生如此多的安全事故?我们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要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以
6、及各种问责机制吗?不是! 到目前为止,我国安全生产方面的专门法律就有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法规有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等。 另外,在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化工、电力、交通运输、机电、建筑建材、消防、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各个生产领域,我国还有各种专门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有专家称:安全事故本质上都是技术风险,都可以通过采取各种措施预防避免。各类事故几乎均是人祸所致。许多企业尤其是非法企业,只追求经济效益,不提供劳动保护,舍不得对各种安全设备进行投入,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我国安
7、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要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重要的是平时的预防以及监督检查。对此,在我国安全生产法中有着严格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
8、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法还指明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第一是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管理
9、,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第二是事中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三是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 但遗憾的是,一些企业,尤其是那些非法企业,根本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生产。还采取种种非法手段获取资格认证或者顺利通过各
10、种监督检查。 案例安全 4月10日,黑龙江鸡西市鸡东县哈达镇一个小煤矿发生瓦斯爆炸,初步统计有10名矿工被困井下,生死未卜。当地有关方面反应迟钝,事故发生17小时后仍没有组织抢救,而是围绕事发煤矿的权属问题“踢皮球”,企图把自己的责任推卸得干干净净。 发生矿难的矿井是一处独眼井,未通过国家验收。矿井位于鸡西市鸡东县哈达镇先锋村附近,但该矿井的地下资源却归鸡西矿业集团所有,并挂靠在该公司新城煤矿。但鸡西矿业集团称,非法小煤矿不是集团下属企业,不在自己行政权管辖范围内。同样到现场的鸡西市煤矿安全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则称不会介入调查。据了解,鸡西矿业集团、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鸡西办事处和鸡西市煤炭局,早
11、就发现本次发生事故的矿井为非法小井,但都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将其关闭,而仍像“踢皮球”一样,分别在2月17日、2月21日和4月1日发了3份报告,要求其他各方来关闭矿井,直至发生瓦斯爆炸。 但是,几乎在相同的时间,另外一个遭遇安全事故的煤矿,被困人员全部获救,创造了煤矿事故救援史上罕见的奇迹。4月11日16时32分,河南郑煤集团超化煤矿21051上副巷掘进工作面发生透水事故,经过五天全力抢险救灾,4月16日8时2分,井下12名被困人员已安全升井。事故发生后,郑煤集团领导无一例外立即赶到现场,有关负责同志并立即下井指挥工作。按照公司应急救援预案,立即成立了超化煤矿抢险事故指挥部,开展工作。河南省煤炭、
12、安监等部门主要领导也以最短的时间赶到现场,察看情况,研究抢救方案。由于指挥得当,抢救及时,各相关部门和群众积极配合和支持,再加上井下被困职工平日训练有素精于自救,此次事故中12名被困人员全部生还。 我们相信,在鸡西矿难的处理当中,在对黑心矿主进行查处的同时,渎职官员的责任也会受到严厉的追究。而在河南郑煤集团超化煤矿积极采取救援措施的相关人员则会受到各方奖励。 问责安全 曾引起国家和当地省市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的河南兴华煤矿隐瞒重大责任事故,经检察机关介入调查,一举挖出了藏在事故背后4名与事故有关连的官员。4月14日,河南省荥阳市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对马晓东等四名官员依法提起公诉。 2003年
13、9月12日晚上,河南省荥阳市兴华煤矿发生了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在这次事故中有5名矿工遇难。事发后,矿主王新友为了逃脱法律责任,竟故意隐瞒事故,又指使下属偷偷将遇难者送往外地火化,一度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检察院查明,2001年秋,时任兴华煤矿老板的王新友认为,要想煤矿不停产,多捞钱,必须不惜金钱,收买各路管理煤矿的“头头”。于是,他以关心、照顾为名,先后向该市煤炭管理局原副局长马晓东行贿1.5万元,马晓东得到好处后,就为王的矿井安全检查大开绿灯。 用金钱套住主管煤矿安全的副局长后,王新友又盯上了另外三个分管乡镇煤矿的关键人物,一个是贾峪镇安监办主任冯国祥;另外两个是市煤炭局煤管一站、二站
14、的站长黄万国、李季珍。三人收受了王新友的贿赂3.9万元后,王的煤矿安全检查、上缴管理费数额,样样都得到了“关照”。从此,兴华煤矿的安全监督就成了“被遗忘的角落”,最终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马晓东等四名被告人,自2001年秋至2003年8月,利用职务便利,分别收受多家煤矿贿赂款共计10.4万元。 这是安全生产事故中责任比较严重的了,因为相关的人员已经涉嫌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而在大量的安全生产事故中,更多的问责尚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在安全生产法中,一共规定了十三种处罚方式,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种违法行为。其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可能的违法行为有2种(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并明确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