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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大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维修人防工程及配套、附属工程,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大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受其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二)负责本地区人防工程质
2、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协调处理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三)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构配件厂的资质等级;(四)负责审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并遵循客观公正、注重效率的原则。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设备配套单位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对人防工程质量负责,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六条从人防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始,到竣工验收同意工程交付使用,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3、期。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向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建设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二)设计合同副本、监理合同副本、施工合同副本;(三)招标文件;(四)施工、安装和监理单位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五)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质量目标方案、工程项目划分明细;(六)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复文件。第八条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申报后,应及时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明确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和监督方式,并于15日内核实完毕,填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第九条人防工程施工阶段,质量监督机构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开展以下监督工作:(一)对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工作程序、检测试
4、验方法、数据处理以及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技术人员资格、原材料和工程设备自检情况以及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人防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或核验,填发人防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工程质量核定的依据;(四)主持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隐蔽工程、分部工程及外观质量核定工作;(五)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人防工程,责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第十条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持人防工程质量核定申请书和下列材料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核定手续:(一)施工资料、施工总结报告、质量检测资料;(二)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三)项目法人工程管
5、理报告、最终检测资料。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机构自收到人防工程质量核定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依法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书。第十二条未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三条人防工程在保修期内,质量监督机构应对人防工程遗留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受理对人防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第十四条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在人防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大连市人防质量监督机构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