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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马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准入、租赁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筹集,政府征地集中建设或在本县中小学校、卫生院、苏博工业园区建设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非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等投资建设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县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租赁的保障性住房。第四条建立和实
2、行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轮候保障、动态管理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第五条县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维护管理。本县发改、物价、住建、财政、国土、民政、教育、卫生、监察、经信、税务、金融、环保、公安、苏博工业园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政府征地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本县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等的申请受理、初审、审核等工作由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住建局主管部门负责复核工作。有公共租赁住房的中小学校,负责对本校教职员工申请在本校公共
3、租赁住房的受理、初审等工作。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县中小学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工作。县住建局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县中小学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复核工作。有公共租赁住房的医疗单位、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申请在本单位居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初审等工作。县卫生和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卫生和计生系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工作。县住建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卫生和计生系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复核工作。苏博工业园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初审等工作由承租的单位负责,县住建局主管部门负责对园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复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县住建局主管部门负责复核
4、工作。第二章政策支持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实行划拨供应。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供地。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可利用原有住宅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闲置的工业、仓储、办公等用地或者房屋,权属单位按规定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或者改建为公共租赁住房。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保证集体成员住宅和产业用房的前提下,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自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及运营按规定减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费和政府性基金。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公共租赁住房性质。投资者可以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抵押融资,抵押登记时应当标注该项目为公共租赁住房性质,抵押权实现时不得改变其用途。第九条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按项目总建筑面积10%15的比例配置商业配套用房,只租不售,主要用于为居民提供便捷服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配置的商业配套服务用房,产权归政府所有,所得租金收益用于弥补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经费的不足;社会投资建设项目配置
6、的商业配套服务用房,房屋产权和租金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年租金超出承租人家庭年收入15%以上的,承租人可以申请支取本人或共同租赁的家庭成员个人帐户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第三章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规划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采用多主体投资、多渠道筹集的方式,主要包括:(一)政府投资新建、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的住房;(二)社会投资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三)政府向社会统一出租的直管公房;(四)闲置的公有住房
7、;(五)相互调配的保障性住房;(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社房。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址,应当充分考虑申请家庭的居住需要和生活成本承受能力,在交通便捷、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内合理布局。第十四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新建项目的选址,由住建部门提出选址意见,经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核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科学设计,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单套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户型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第十六条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住建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统筹实施项目的
8、建设。项目建设可采取代建模式、项目管理公司模式、BT/BOT模式等多种形式。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定。第十七条社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县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县政府审核同意的,申请人持县政府的批准文件到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办理工程报建等有关手续。第十八条在普通商品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其配建比例应当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并在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的总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面积、建设标准、装修标准、建成回购或者移交等事项。第十九条对于危旧的直管公房,可以
9、通过整体改建的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条采用收购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收购的住房,应当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标准。或者可以通过改建达到规范标准。第二十一条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3年以上20年以下的租赁协议,租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自治区安排的专项资金;(二)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资金统筹安排的资金;(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资金统筹安排的资金;(五)留足住房维修资金、职工住房补贴款、职工住房公积金后一定比例的行政事业单位售房
10、款;(六)公共租赁住房商业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七)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收益;(八)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包括银行贷款、非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金融机构贷款);(九)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十)社会捐赠等其它资金。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资金计划由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年度任务编制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支出项目预算,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三条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其资金来源通过投资、资本金注入、发行中长期债券或从金融机构融资等方式筹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财政部门可安排中央、自治区及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对项目给予奖励、补贴及贷款贴息等。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
11、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第二十五条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投资单位自行管理。第五章准入管理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实物配租。实物配租,是指公共租赁租房出租给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一)具有本县范围内城镇居民户口,且在本县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二)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城镇低收入家庭;(三)无机动车辆;(四)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第二十七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
12、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一)具有本县范围内城镇居民户口,且在本县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二)在工作所在地乡镇(指本乡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四)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申请人单身的,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25周岁。第二十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一)在本县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二)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五年。(三)已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
13、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灵活就业的,应当在本县缴纳税款或者社会保险累计达到1年以上。(四)在工作所在地乡镇(指本乡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单身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且其父母在本县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第二十九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一)在本县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3年以上;(二)与本县用人单位累计签
14、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灵活就业的,应当在本县缴纳税款或者社会保险累计达到3年以上;(三)在工作所在地乡(镇)(指本乡(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本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第三十条在本县中小学校、卫生院、苏博工业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单位在岗(含聘用人员)干部职工以及教育系统的支教、交流教师申请租住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含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子女)在工作地5公里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房(包括单位自管房、廉租房)(教师和卫生院医护人员
15、除外);(二)在工作地5公里范围内有自有住房的干部职工申请租住的需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教师和卫生院医护人员除外)。(三)年龄在25周岁以上的单身干部职工。第三十一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并且共同居住。第三十二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已办理调岀工作单位或己不在岗的员工;(二)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三)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已经受理的;(四)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有住房所有权转移行为,并且已经
16、转移的住房面积与现有住房面积之和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五)通过自建、购买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或者在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转移上述用房的;(六)按照失信联合惩戒的规定被限制申请资格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申请人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又申请其他住房保障并且已经受理的,申请人应当撤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第三十四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情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的中小学校、医疗单位、乡(镇)卫生院、苏
17、博工业园区指定的部门或其它建有周转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马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根据自身条件,区分不同情形,分别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或者税款缴纳证明、就业单位营业执照等;(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现居住状况证明及上年度收入和财产证明;(三)婚姻状况证明;(四)车辆登记查询证明;(五)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中小学校、医疗单位、乡(镇)卫生院、苏博工业园区管委会等指定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初审、公示
18、等工作。初审应当采取入户调查,结合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息取证等方式进行。申请人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初审合格的,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住房状况、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财产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相关部门提出初审、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住房保障部门。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七条履行复审的有关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初审合格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其中涉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应当送交民政部门进行核对。复核合格的,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
19、作单位等基本情况在马山时讯、政府部门政务信息网站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对申请材料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送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复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八条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核准。县住房保障部门认为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的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在政务信息网公示五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并向社会公布。经核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受保障人应当在保障资格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进行初审、复审及核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经核实不
20、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资格终止。保障资格终止后,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规定退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九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核验,核验合格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发放马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核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仍未承租到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作废;需要继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第六章租赁管理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价格、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租金标准应当根据
21、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承租对象的承受能力,并综合考虑成本、折旧、税费、利率、维修、管理等因素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价格、财政部门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拟定最高限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出租人可在最高限价范围确定具体租赁价格。第四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的,仍按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执行。第四十三条符合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规定租金标准支付租金。申请人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核
22、减租(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第四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应当根据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结合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进行。单身人员和两人户原则上承租一房户型。第四十五条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供政府统一调配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公布房源信息。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前,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基本情况,在马山时讯、政府部门政务信息网站和办公场所公布房源项目名称、可供房源数量、租金标准、申请报名时间、地点等。报名时间不得少于15日。(二)确定参加选房的申请人名单。申请人按照公布的报名时间和地点报名,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的顺序编
23、号,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的申请人名单,并在住房保障部门办公场所公示。(三)选房。列入选房名单的申请人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签到、选房。选房采取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的先后顺序排序抽房的方式进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优先排序抽房。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当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选房确认书。第四十六条租赁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与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租赁社会投资供政府统一调配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与投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企事业单
24、位(含中小学校、医疗单位、乡(镇)卫生院)无房户职工租赁本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与本单位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第四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二)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三)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四)租赁期限;(五)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六)房屋维修责任;(七)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第四十八条取得马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自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自放弃资格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
25、次申请:(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二)参加选房但无正当理由放弃或者拒绝选定住房的:(三)已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五)其他放弃资格的情形。第四十九条承租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经营活动。第五十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第五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摊水电费等费用。公共租赁住房空置期的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原则上按照房源归属由投资建设单位负责,对社会投资供政府统一调配的公共租赁住房按造成房屋
26、空置责任划分承担空置期的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第五十二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第五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约维修责任由出租人承担,自用部位的维修责任由承租人承担。第七章退出管理第五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以签订合同继续租赁。第五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出承租的
27、公共租赁住房:(一)租赁期限届满,未续租的;(二)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公共租赁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三)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四)出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经营活动的;(五)擅自装修或者拆改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结构的;(六)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违法活动的;(七)承租期间,因购买、受赠、继承、婚姻等原因导致住房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八)承租期间,因家庭人口、收入、财产、迁移等情况友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九)违反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第五十六条承租人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向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公共租赁住房
28、所在单位提出退出申请,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退出手续。第五十七条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单位发现承租人具有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承租人发出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通知,要求承租人在3个月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期间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缴纳。第八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住房保障部门、教育、卫生、苏博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并会同有关执法部门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第五十九条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按照住房保障部门或者社会投资单位通知期限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自通知
29、规定腾退期限届满之日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周地段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住房保障部门或者社会投资单位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承租人腾退房屋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第六十条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已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其限期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申请人或者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第六十一条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属企业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通
30、知有关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依法追究责任。第六十二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第六十三条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六十四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定向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参照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给本单位无房职工居住管理。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马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解释。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马山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马政办发【2013】18号)和马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马政办发【2015】33号)同时废止;原依据廉租住房政策筹集的住房以及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给本单位无房职工居住的,其准入条件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