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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恩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恩平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租赁、管理和监督工作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
2、由政府投资、统筹建设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限定套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的保障性住房。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统筹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按有关规定所称的廉租住房。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实行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政策支持、严格监管的原则。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着重解决规定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根据申请人家庭的人口规模配租不同面积的套型住房,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第六条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
3、下。第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制定、指标分配、任务督办、制度建设、房源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发展改革(物价)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统计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银监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租赁、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八条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政府根据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供求情况制定和公布。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要做到科学安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充分
4、考虑居民对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方面的需求,将公共租赁住房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政府统筹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
5、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四)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五)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七)发行企业专项债券。(八)个人、社会捐赠的资金。(九)经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和租赁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建设部、发展改革
6、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等国家政策文件执行。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在土地出让时有前置条件的除外),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在出租前,由产权人按照“经济、节能、环保”的原则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承租人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建、扩建、加建,不得擅自改变住房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第三章保障对象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
7、新就业职工,并将有稳定职业及在本市居住满一定年限、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市农业户籍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外来引进人才的住房通过人才公寓另行解决。第十六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市农业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分别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籍,并在本市区工作或居住。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3.家庭财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4.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
8、筑面积低于同期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5.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具有本市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2.从初次就业起计,工作3年以内。3.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4.申请人及其家庭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同期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5.在本市工作满3个月并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已购买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市农业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持
9、有本市城镇居住证或具有本市农业户口。2.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3.申请人及其家庭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同期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4.在本市工作并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了新劳动(聘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其中,符合上述第1、3、4点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市农业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只限于工作企业所在地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四章申请、审核和分配第十七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本市农业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可以家庭或个人为申请单位。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的,应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
10、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以个人为申请单位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八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市农业户籍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提供一定的资料,并应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有关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1.恩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申请表。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证明。4.申
11、请人家庭财产净值申报表。5.居住证明: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租住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不含同一户籍有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租住、借住关系);借用住房的,提供由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户主与借用人的借用关系证明。(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1.恩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申请表。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已婚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明。3.申请人收入证明。4.申请人及其家庭在本市范围内的居住证明(提交办法参照本条第(一)项第5点)。5.申请人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6.就业单位为申请人在本市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资料复印
12、件。7.如有共同申请人的,一并提交共同申请人的上述材料。(三)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市农业户籍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1.恩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申请表。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居住证或户口簿复印件。3.申请人收入证明。4.申请人及其家庭在本市范围内的居住证明(提交办法参照本条第(一)项第5点)。5.申请人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6.就业单位为申请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料复印件。7.如有共同申请人的,一并提交共同申请人的上述材料。其中,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市农业户籍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工作企业所在地的集体宿舍形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交上述第1、2、5、6项申请材料。
13、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审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领表: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凭户口簿、身份证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恩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申请表,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市农业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凭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向就业单位领取恩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二)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就业单位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三)初审:街道办事处或者就业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住房城乡建
14、设局。(四)审核(复审):1.政府统筹建设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市民政局、公安局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由市民政局负责,下同)、住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下同)、财产(其中车辆由市公安局负责,其他财产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下同)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2.审核(复审)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五)公示:1.经审核,申请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居住地址、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家庭财产等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就业单位
15、张榜公布,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2.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申请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3.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批准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出恩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确认书。(六)轮候:经申请符合资格已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因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主动向原受理单位申报,取消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向经审
16、核符合条件并已登记的申请人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应在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分配10日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出恩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分配通知书,告知分配时间、地点以及拟分配的房源地址。(二)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必须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并以公开摇珠的方式进行。(三)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中第1、3、4、5点,且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收入保障线的,列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并予以重点保障,优先配租。在解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后,应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住房问题,房源充足时可兼顾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市农业户籍进城务工人员住房问题。同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
17、住房困难家庭中有中重度残疾人员(一、二、三级),或属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的,在配租时应予优先考虑。具体优先次序如下: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人。2.申请家庭中有中重度残疾人员(一、二、三级)的。3.申请家庭属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的。4.申请家庭属普通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5.新就业职工。6.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市农业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四)申请人通过摇珠方式选房并确定房号后,当场签署恩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确认书。第五章租赁及租金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后,申请人凭恩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确认书与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地址、租赁面积、租金水平、租赁期限
18、以及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物业管理的,承租人应当与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承租人已租住公房的,应于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六日起15日内退出原租住公房。第二十二条除不可抗力外,已确立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家庭或个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二)参加选房但放弃所选定的住房的。(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无正当理由放弃租房的。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租赁资格每3年审核一次。其中,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的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租赁
19、资格每年审核一次。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套型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标准为:(一)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租金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二)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标准60%的申请人,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60%计收。(三)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市政府公布标准60%70%的申请人,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70%计收。(四)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市政府公布标准70%80%的申请人,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80%计收。(五)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80%确定,承租人的租金按宿舍入住人数(人均住房面
20、积不少于5平方米)平均分摊。人均住房(含自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同期市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全额计收。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计收比例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和配套设施、住房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房屋租金水平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的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
21、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的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第二十六条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须负责修复或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负担。第二十八条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物业服务费和其他费用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扣划。第六章租赁住房补贴和租金核减第二十九条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资格的申请人,未能及时获得实物配租的,应当向其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如申请人已租住直管公房的,市住房城
22、乡建设局应采用租金核减方式减收其公房租金,做到应保尽保。第三十条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廉租住房租金单价、人均住房保障面积和家庭人口确定。其计算方式为: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廉租住房租金单价)人均住房保障面积家庭人口。人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面积的计算方式为:持本市低保证和低收入家庭证的家庭按市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保障面积确定;非持低保证和低收入家庭证的家庭按市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与实际人均住房的差额面积(低收入家庭人均租赁住房补贴面积=按市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保障面积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确定。家庭人口的计算方式为:以市民政局核定的家庭人数
23、为计发补贴人数,超过5人的按5人计算。第三十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每季度向市财政局申请一次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市财政局审核后,将款项划至住市房城乡建设局。第三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收到市财政局划拨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将租赁住房补贴存入保障对象名下的银行帐号。要确保当年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第三十三条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知,直接到辖管房管所办理公房租金核减手续。月租金核减计算方式为:未达保障面积的月租金核减=原公房租金廉租住房租金单价计得租金已达或超出保障面积的月租金核减=原公房租金保障面积内廉租住房租金超保障面积部分的公房租金第七章续
24、约、退出和责任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如租赁合同期满需申请续约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申请部门提出申请,并重新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变动情况。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受理和审核。(一)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继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并视家庭人均月收入或家庭(个人)年均可支配收入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相应调整租金标准,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新就业职工续约时间与初次承租时间合计不得超过3年,但续约期满后,如符合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的,可另行提出申请。(二)经审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承租人应结清有
25、关费用并于合同期满后30日内腾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计收;延长期满后仍不腾退的,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2倍计收。第三十五条申请人正在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正在实施租金核减期间,如经审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立即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停止租金核减。第三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保持原租住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完好,并结清各种应由承租人承担的公共服务费用。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
26、承租人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一)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擅自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住房租金或物业管理费的。第三十八条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本市农业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因工作调整离开原工作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及其本人要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给予原承租人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由原承租人重新提供与本市新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新就业单位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资料复印件以及本人的收入证明等资料办理续约。延长期满后未能提供相关资料的,要退出原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延长期满后仍不腾退的,租金按照房
27、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2倍计收。第三十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会同市民政局、公安局、恩城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监督检查,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承租人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财产变动等有关情况,对认定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可提前解约。承租人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计收;延长期满后仍不腾退的,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2倍计收。第四十条申请人隐瞒身份、住房或收入等状况,以虚假资料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取消其申请资格,责令其退出已租住的公共租
28、赁住房,并按照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2倍追缴房租差价并上缴财政,该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已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承租人或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拒不执行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和江门市今后颁布的政策有抵触的,以国家、省和江门市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第四十五条我市人才公寓和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限届满后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正式生效后,原恩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恩府办20122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