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办法】防城港市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就业保障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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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办法】防城港市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就业保障暂行办法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就业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通过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强化和创新公共就业服务手段,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确保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与创业。第二章就业失业登记第三条实行全区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属于失业人员的,可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

2、业服务机构免费办理失业登记。第四条非城镇户籍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后失业的,可按规定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办理失业登记。第五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积极开展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就业失业状况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健全劳动力资源台帐和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台帐,准确掌握就业失业状况。第三章就业创业服务第六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进一步拓展公共就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和信息网络建设,及时掌握和发布企业用工信息为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免费提供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岗位信息、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第七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各级公

3、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准确掌握其基本状况、失业原因、就业能力、择业意向的基础上,采取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积极开发岗位、鼓励灵活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等多种措施,重点提供就业援助,着力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并按规定落实各项补贴政策。第八条对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进城落户农村居民,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对岗位不挑不拣的,原则上在60个工作日内帮助其实现就业。第九条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创业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帮助其成功创业带动就业。第十条登记失业的进城落户农村居民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

4、创业担保贷款。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从事个体经营,以及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在3年内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第四章就业创业培训第十二条登记失业的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可凭就业创业登记证申请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在岗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政策。第十三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组织登记失业的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参加职业培训,把其组织到积极的就业创业准备活动中去。第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培训质量的监管,确保培训实效。对培训合格的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免费推荐就业;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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