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意见】蚌埠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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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意见】蚌埠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蚌埠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553号)精神,积极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

2、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二)基本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立足市情,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科学合理设定户口迁移条件,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坚持统筹配套,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三)发展目标。

3、进一步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优化城镇布局,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建设,积极引导人口向重点开发区域转移。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二、进一步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四)全面放开市辖区及城镇落户条件。全面放开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及其它建制镇户口落户条件,对凡自愿将户口由其他地市迁入我市上述地方的,均可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以下不同方式落户(迁往市

4、辖区集体土地房屋落户除外)。1在城镇拥有合法房屋所有权的,如以购买商品房、合法自建、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落户。2在城镇租赁房屋居住的,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落户。3在我市投资经商,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且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在单位住所地、经营场所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4原系我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以在父母或其他共同生活亲属家中落户;来我市工作的大中专、技工院校以上毕业生,可在创(就)业地或居住地落户;大中专毕业生暂未找到工作的,可在蚌埠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实际居住地落户。5在蚌埠市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在

5、单位集体户或者实际居住地落户。6在蚌埠市普通中学具有正式学籍且连续就读1年以上的在读高中学生,经本人申请,由现就读学校审核并统一造册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可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由学校指定一名户管员负责日常事务管理。7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其他亲属之间投靠的,可在共同生活亲属的居住地申请落户。8凡在我市居住并申领居住证的,其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居住地落户;9对以上申请落户人员因为租赁住房、居住集体土地房屋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在实际居住地落户的,均可以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具体落户手续及所需材料由市公安局另行规定。(五)规范集体土地房屋上的迁移落户。1夫妻投靠的经

6、派出所审核后落户。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村和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落户。(1)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的;(2)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3)离婚回原籍的;(4)未落实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投靠父母回原籍的;(5)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的,与现役军人父母共同生活的。具体落户手续及所需材料由市公安局另行规定。(六)取消新生儿落户限制。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未婚的不需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时,不得加载其它

7、附加条件,并应当按照规定将出生入户登记情况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七)放宽特殊群体分户条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要求,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依法保障公民户口登记合法权益。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申请并提供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及残疾证,报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单独立户。三、创新和规范人口管理(八)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出具关于户口性质的证明。

8、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九)健全和完善居住证制度。认真落实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和我市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改进服务方式,由群众来派出所办证改为派出所上门办证,做到应办尽办。制定、完善和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待遇上做到应享尽享。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居住证吸引力。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

9、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依法履行公民义务。(十)设立社区公共户口。以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在其实际所在地,设立公共户口。对符合迁移户口条件无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迁入人员,可以落户至社区公共户口上。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市场、创业孵化基地、示范园区设立集体户,方便创业型人才落户。在公共社区户口上落户的人员与其他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十一)建立健全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地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统计工作机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建设和完善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

10、息为基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十二)扎实做好户口管理基础工作。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公民如实申报户口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彻底纠正户口管理中的“重、漏、错、假”问题,确保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为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社会诚信体系打下坚实基础。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台配套政策,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为涉及纠正“重、漏、错、假”户口的公民及时更新有关信息或换领新的证照,确保他们能够正常参与社会活动和公共事务。四、

11、完善配套政策,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十三)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加快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积极探索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有偿退出机制。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十四)扩大

12、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实现卫生计生基本服务均等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

13、结算办法,在现有统筹层次基础上,分步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落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做好参保人员跨制度衔接,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政策的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十五)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

14、,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健全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成本分担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在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成本投入。企业严格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积极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并增加培训投入,依法为农民工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提供多种形式的住房保障。农民工承担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就业培训成本中的个人支出部分。通过完善配

15、套措施,实现由户口保障权益转变为由权证保障权益。五、强化工作保障(十六)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做好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肃纪律、落实责任,按照改革任务分工及进度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将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落实到位。(十七)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职,形成工作合力。市公安、发改、财政、民政、教育、卫生计生、人社、住建、国土、农业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对已出台的与户籍挂钩的政策进行清理,尽快研究制定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相适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做好政策衔接,防止引发不稳定问题。(十八)加强宣传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宣传引导工作,全面准确阐释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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