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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办法】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提升城市竞争力,加强人才引进工作,畅通入户渠道,规范入户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莞户籍人才申请入户我市,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人才入户,包括条件准入、积分制入户和企业自评人才入户。条件准入,是指按市政府公布的准入条件申请办理入户。积分制入户,是指按市政府公布的积分制入户综合评价指标进行量化评分,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办理入户。企业自评人才入户,是指具备自评资格的企业,对申请入户的员工进行综合评价,通过企业自评且公示无异议的员工,申请办理入户。第四条市政府统筹全市人才入户管理工作,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全市人才入户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将全市人才入户纳入计划管理。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受理人才入户的资格申请,建立统一的资格审核信息平台,审核入户资格。卫生和计生部门负责审核拟入户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迁户手续,审查守法情况。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提出入户资格审核的要求和标准,对接入户资格审核信息平台,负责做好入户有关事项的资料审核,并协助解决日常审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第五条人才入户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评价、程序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第二章入户对象第六条申请入
3、户我市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二)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三)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非莞户籍人才,符合准入条件、累计积分达到100分或经企业自评且公示无异议的,可申请获取入户资格。第三章资格申请和审核第八条通过条件准入或企业自评人才入户方式提出入户申请的,由入户地所在镇街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受理。通过积分制方式提出入户申请的,由入户地所在镇街的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需随迁人员的,应在申请时一并提出。第九条申请人提出入户资格申请,应当一次性提交所需的全部资料,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申请条件准入或企业
4、自评人才入户的,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即来即办”要求予以办理:(一)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入户条件的,当场核发东莞市人才入户卡;(二)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三)不符合入户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四)不能当场作出审核的,应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第十一条申请积分制入户的,按照“一口受理、并联审核”的要求,由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进行审核评分。(一)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资料,当场出具受理回执,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移交相应职能部门或机构初审。(二)负责初审的职能部门或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三)在部门完成初审后
5、,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当天确定入户候选人员名单,提交辖区卫生和计生部门、公安部门分别对计划生育情况和守法情况进行审核,复审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四)积分达到100分且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在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网动态实时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发放东莞市人才入户卡。第十二条申请人应提交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并经入户地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申请人守法情况由公安部门通过申请人基本身份信息实行网上核查,不需申请人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第十三条申请人对入户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受理部门告知审核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
6、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四章入户办理第十四条通过条件准入或积分制申请的,申请人有自有房产的(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自有房产),可迁入该自有产权居所;无自有房产的,可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或工作所在镇街其他直系亲属的自有产权居所。通过企业自评人才入户申请,且自有房产(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自有房产)与工作所在镇街不一致的,须入户到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或工作所在镇街其他直系亲属的自有产权居所。第十五条获得入户资格的人才,可在6个月内持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及相关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提出户籍迁入申请。逾期未提出户籍迁入
7、申请的,视为放弃入户资格。第十六条公安部门自受理户籍迁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审核,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户口准迁证明;属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的,公安部门自受理户籍迁入申请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审核,经迁出地公安机关迁出核准操作后,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第十七条户籍迁入辖区社区居委会管理,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公安部门要及时将户籍迁入人员情况报备辖区社区居委会。任何镇街、部门、社区不得增设额外的入户条件和程序;任何组织、机构、社区居委会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获得入户资格的人员办理入户,不得收取工本费之外的任何费用。第十八条获得
8、入户资格的人员,随其生活、居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随迁人员须迁入同一个户口。其父母投靠入户的,依照公安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办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一经部门审查发现,不予纳入入户管理,且自作假行为被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接受其入户。已获得入户资格的,直接取消其入户资格;已办理迁户手续的,按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各镇街、有关部门实施入户政策过程中有异议的,可向受理部门申诉或提出异议,由相关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一条各镇
9、街、各部门要完善人才入户工作机制,加强内部审核监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保证办事效率。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不能违反客观事实审核评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报到、接收,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就读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第二十三条本市市属园区的人才入户工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属本市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已迁入院校集体户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规定、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人才入户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我市原发布实施的人才入户政策文件停止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