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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方案】魏县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57号)和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我县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秩序,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秩序为出发点,坚持依法依规、联查联处、分类处理、严肃追责的原则,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规划、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
2、售环节的违法行为,建立长效机制,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我县房地产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二、整治范围本次专项整治范围为2011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含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商业房地产(含写字楼、商场、酒店、餐饮、娱乐等)、旅游房地产(含农业观光房地产)、养老房地产、工业房地产(含厂房、仓库等)等项目,以及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建设的城中村、城郊村改造项目、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项目等。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属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预售未处理结案的,也属此次专项整治范围。三、整治内容(一
3、)土地使用权环节。重点检查是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等违规开发建设的、擅自将工业用地和划拨用地变更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县国土部门成立土地供应专项整治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二)规划许可环节。重点检查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县规划部门牵头、城管执法部门配合成立工程规划专项整治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三)施工许可环节。重点检查是否取得施
4、工许可进行建设。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城市规划编制项目勘察文件或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以及未经竣工验收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由县住建部门成立工程建设专项整治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四)商品房预售许可环节。重点检查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进行销售。对未取得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的,以及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由县住建部门牵头、工商部门配合成立房屋销售专项整治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五)违法违纪查处。重点检查不作为、乱作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工程建设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及干预、插手房地产
5、开发项目的领导干部。对违法项目中有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预售的房地产企业及其责任人,不配合专项整治工作、不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实施步骤及工作安排(一)动员部署、自查阶段(2015年1月20日至2月25日)。结合我县实际,精心安排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全面组织开展整治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查工作。各专项整治组要于2月2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情况、项目台账和违法建设行为等相关资料汇总上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整治处理阶段(201
6、5年2月26日至4月20日)。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各专项整治组依据职责分工,对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整治处理,逐案查处,处理一件销号一件。对已经处罚纠正违法行为的项目,要及时依法补办相关手续。4月20日前,县各专项整治组将专项整治情况、违法项目处理情况等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抽查整改阶段(2015年4月21日至4月30日)。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对各专项整治组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为列入整治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10。重点抽查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行为是否合法、对违法项目和行为的查处是否全面、彻底,是否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到位,对已经纠正
7、违法行为的项目,是否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制度不完善的,是否建立健全了相关规章制度。对违法项目和行为查处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查处,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约谈各专项整治组的主要领导。并视情况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分。(四)迎检阶段(2015年5月1日至5月31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有关乡镇(街道办)、有关部门迎接省、市抽查验收工作,各乡镇(街道办)、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五)验收总结阶段(2015年6月1日至6月30日)。县政府对全县整治工作的组织推动情况、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及长效机制建立等情况进行验收,对全县工作进行总结,对没有完成整治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重大违
8、法项目予以公开曝光。同时有关乡镇(街道办)、有关部门要做好市政府对我县整治工作组织推动等情况的验收工作。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公安局、县法院主要负责同志,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国土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工商局、县法院、县公安局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魏县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二)依法依规,联查联处。各乡镇(街道办)、各专项整治组要依据土地、规划、建设、销售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9、,对整治范围内所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所有环节中的违法行为、所有参与违法开发建设的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在整治工作中各乡镇(街道办)、各相关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既要各司其职,独立执法,又要联合办公,联查联处,认真做好整治工作。(三)分类处理,严肃追责。对查出的违法项目要视情节轻重分类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罚款的要罚款。对在建的项目要责令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停工,拒不停工的,采取强制措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不得避重就轻,随意减轻处罚,尤其是对违法占地、严重违法项目和屡教屡犯的企业,要严肃处理。查处过程中,要处理一件销号一件,对已经处罚纠正违法
10、行为的项目,要及时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同时,在违法项目处理上,要把严重违法与一般违规项目区别开来、商品房与保障房(含回迁房)项目区别开来、把主动配合接受处理与顶风违法拒不整改区别开来,实事求是进行处理,切实保障群众合法利益不受损害。2015年1月1日以后,所有新开工房地产开发项目,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各乡镇(街道办)、各相关部门要及早发现,强力制止,确保将其控制在萌芽状态。对在专项整治及今后日常监管工作中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甚至贪赃枉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从事违法工程建设的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和干预、插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领导干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四)完善相关
11、制度。各乡镇(街道办)、各相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不断强化管理,完善土地管理、规划管理、施工管理、商品房预售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各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联动、重大违法项目处理集体研究决定的工作机制,改进执法方式和手段,建立健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切实防范新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各专项整治组每周要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五)改进行政审批。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及简化房地产项目审批的各项要求,继续削减、下放审批事项,坚持联合审批,缩短审批时限,开设绿色通道,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六)广泛宣传,畅通投诉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筑、房地产法律法规宣传,加大专项整治宣传报道力度。采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方式,广泛收集群众对房地产项目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对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