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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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国家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

2、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二、强化工资支付和拖欠清偿责任(一)落实工资支付责任。各类企业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花名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按月足额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公司和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

3、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所有施工企业,不得采取每月支付生活费、过后结算工资的方式支付工资。(二)落实拖欠清偿责任。因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存在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因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由政府投资、招商引资及旧村改造工程的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欠薪,由政府负直接责任并带头

4、清偿,逾期未清偿的,要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责任。三、全面实施“一书两金一卡”制度(一)签订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所有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以承建的工程项目为单位,在办理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递交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承诺书),明确其农民工管理措施、欠薪事件处置机制、违约责任、劳务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劳资员及联系方式等。(二)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向其他易发生拖欠领域拓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总承包企业和与

5、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分别缴存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实行动态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在2016年年底前制定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缴纳比例、动用标准和返还办法。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对2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工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收缴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擅自减免收缴比例,确保工资保证金应收尽收。(三)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快落实应急周转金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足额储备应急周转金。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先行垫付部分工

6、资或基本生活费。应急周转金动用后,要及时补足,确保妥善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四)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所有用工单位都要通过银行卡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协调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免收异地提款、账户管理等费用的银行卡。四、依法严惩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强化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监管,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畅通维权渠道,建

7、立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省级联动机制,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常态化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二)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强化调裁衔接,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等制度,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

8、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三)稳妥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建立完善讨薪事件防控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加强重点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一旦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当地政府要按规定启动应急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迅速介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稳妥处置。要耐心做好劝解疏导工作,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确保事态不升级、不激化,坚决防止蔓延扩大。在处置过程中,发现确系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要在保证农民工工资正常支付前提下,引导有关当事人通过司法等渠道解决其诉求。对采取非法

9、、极端方式讨薪或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联合惩戒欠薪失信行为。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五、改进建设领域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一)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实行工程建设项目人

10、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出具的项目资金到位证明所涉及的专项资金,必须保证用于该工程,并由工程施工许可部门会同出具证明或担保的机构负责监督资金使用流向,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每月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

11、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所在项目务工人员工资发放明细(银行发放记录)。(二)实行农民工用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劳资专管员,留存每名农民工身份证、劳动合同书等复印件;健全农民工进退场、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公示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农民工考勤计量及工资支付情况、维权投诉渠道等各类信息。(三)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工资制度。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并负责将工资卡发放至农民工本人手中,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

12、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四)规范建设劳务用工管理。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挂靠、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特别要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清除出建筑市场。改进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建立以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骨干,专业承包和专业作业企业自有工人为主体,其他用工形式为补充的多元化用工方式。鼓励工程建设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灵活就业形式的农民工转化为自有工人,加快向职业化产业工人转变。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专业作业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建立全省建筑劳务用工信息平台,通过省、市平台加强劳务

13、输出城市和劳务输入城市及大企业互动对接,及时发布用工信息,加强劳务推介,畅通劳务用工渠道。六、加强责任落实(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将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成效纳入平安山东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因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要严格责任追究。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要确保资金来源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不得发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政府

1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二)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国办发20161号文件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本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和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的查处和督办;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

15、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资金;公安部门要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侦办和参与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将有关部门共享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要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各地要主动协调主要新闻媒体,采用多种形式,重点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责任,引导农民工通过理性合法的途径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跟踪曝光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件,对恶意欠薪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四)加强法治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在总结相关行业有效做法和各地经验基础上,加快推进工资支付、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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