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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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意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建立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类企业应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2、。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下同)要严格落实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金融、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等级、信用贷款、获得荣誉的一项重要内容。(二)实行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管理。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手册,记录进场施工农民工姓名、身份

3、证号码、籍贯、工种、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对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项工程项目,由专业承包企业负责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要积极配合项目发包企业,做好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完善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确保实名制用工落到实处。(三)建立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各项目段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工程信息告示牌和劳动者权益维护牌。信息告示牌要标明工程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工程项目部信息及负责人和劳资专管员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权益维护牌要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

4、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监察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名称、地址及咨询、投诉电话等信息。住建部门和劳动监察机构要把施工企业设置工程信息告示牌和劳动者权益维护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拒绝设立或设置内容不全、不清的施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拒绝整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二、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管理(一)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各类企业要依法向招用的农民工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对没有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仍由该企业继续承担支付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5、,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二)落实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实行农民工工资按月由银行代发制度。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为直接招用的用工期限一个月以上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严格按月考核农民

6、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每月底前上交总承包企业审核。总承包企业审核通过后,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按月公示工资划入情况。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未按照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绝整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三)全面落实工资支付月清月结制度。各类企业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货币形式向农民工按月支付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负责编制直接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清单,书面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

7、时间、领取者姓名,经农民工本人、施工企业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施工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审核后,通过银行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工资卡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2年以上备查。工期不足1个月的短期或临时性用工,施工企业应在工作任务完成当日或按日支付工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不定期通过银行查询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如发现总承包企业超过一个月未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认真核查拖欠原因,及时妥善处理解决。三、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一)推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料分离”制度,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

8、账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两条线拨付。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款中单独列支农民工工资款,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0%将人工费一次性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若按照工程进度拨款,应按照工程进度价款的25%,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不定期通过开户银行查询专用账户资金留存情况,当发现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时,可提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或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下达限期拨付通知。如开发建设单位确有困难,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

9、城乡建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延期60日拨付。逾期仍不拨付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新的投资建设项目立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等部门将其列入不诚信名单。专用账户中的资金只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二)实行差别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工程,在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都应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交通、水务等行业的工程项目从2016年6月开始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缴纳办法按照我市原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和缴存,对3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

10、实行免交措施;对3年内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但能自行解决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整改后立即解决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按照原比例征缴;对3年内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解决迟缓或拒绝整改,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企业,按照4%征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使用和退还办法,确保资金安全。(三)落实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各级政府应设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建立应急周转金账户,落实应急周转资金,用于紧急情况下垫付农民工工资,确保社会稳定。县(区)政府应急周转金账户中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四)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控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加强日常监察

11、执法,多渠道动态监控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扩大日常巡视检查范围,通过投诉举报专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方式,全面掌握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对发现存在欠薪隐患的企业或工程项目,要责成相关企业或项目及时纠正整改,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信访、公安、工商、工会等部门组织应按照职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日常监控工作。维稳部门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基层工会组织、派出所的作用,及时收集、汇总、传递欠薪信息,确保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五)加强工程项目审批和工程款支付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严禁先开工后补

12、办审批手续,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对长期拖延工程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等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的开工建设。四、依法惩处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一)加强部门协作,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信访等部门执法合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联合接访等方式,提高拖

13、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实行处理农民工欠薪问题“首问负责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欠薪问题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对属于本部门负责的,要立即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负责的,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移送。对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的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等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部门应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案件移交机制,明确移交程序和相关手续,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对于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明确责任部门,及早介入,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有效

14、防范欠薪逃匿和转移财产等行为,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震慑作用。(二)发挥调解仲裁制度优势,及时调处欠薪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加大案件分类处理力度,优先处理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切实发挥绿色通道作用,深入推行流动仲裁庭制度,向农民工争议多发地派驻流动仲裁庭,采取现场立案、上门取证、现场调解等方式,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便捷服务。畅通申请渠道,将立案审查制度改为立案登记制度,为农民工讨薪及时登记立案,调解,裁决。(三)加强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实行欠薪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完善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

15、制度,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欠薪严重企业名单,并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信黑名单企业惩戒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37号)有关要求,将欠薪严重企业名单书面告知同级信用主管部门,通过“信用辽宁”网站及省信用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向全社会公开披露。对被列入欠薪“黑名单”的失信企业,有关单位和组织要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1号)有关规定,核查失信企业记录,对失信企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

16、、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或者实施市场禁入,使欠薪失信企业在全省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四)健全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因欠薪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对因欠薪引发赴省进京上访的群体性事件,县(区)政府要迅速处置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维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组织、串联越级集体上访信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信息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新闻媒体应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客观、公正报道;公安部门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要依法予

17、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加强组织领导(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区)政府作为本地区预防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属地责任,确保将欠薪问题解决在当地。市政府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纳入到对县(区)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对因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导致本地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二)落实部门责任。市政府成立由

18、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市政府议事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民工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审议全市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组织推动全市农民工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扶贫开发办、市水务局、市服务业委、市文化广电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

19、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委宣传部、市信访局、市中法、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国税局、市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等32家单位分管领导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工作,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依法受理并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考核成员单位工作落实情况。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经认定确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

20、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交工作制度建立,立案侦办,参与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工作。信访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接待调处、督办,协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合理诉求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国有企业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措施,协调解决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并参与实施欠薪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工作。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法制宣传,协调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负责监管相关银行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农民工个人工资银行卡发放等工作,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其他职能部门依照职责范围,协助做好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六、严肃责任追究在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责任单位和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对参与积极性不高,工作组织落实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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