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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制度】南宁市公安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市公安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做好我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的信息;或者不完全,容易引起片面理解,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第三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责任明确、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第四条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政务公开信息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两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市局各机关处室、分(县)局、
2、支队、监管场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具体工作。第五条市局各机关处室、分(县)局、支队、监管场所负责人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并提出澄清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后,交“两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网站、简报、广播、电视、报刊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第六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二)以市公安局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市局主要领导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澄清时,须事先征得其他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澄清时,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对未及时澄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九条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