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办法】嘉定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操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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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办法】嘉定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操作办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操作办法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根据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全国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议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办法。一、适用范围1、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主要适用于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下小微企业和职工人数虽在25人以上,但独立开展集体协商有困难的企业相对集中的村、工业(经济)园区。2、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适用以下几种类型:(1)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下,同类型企业较集中的村、工业(经济)园区的工资集体协商。(2)镇、街道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3)区级特种行

2、业的工资集体协商。二、协商内容1、本区域(行业)最低工资标准;2、本区域(行业)年度增资水平,一线职工年度基本工资增长幅度。3、本区域(行业)计时、计件工价等劳动定额标准。4、本区域(行业)职工工资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5、本区域(行业)需要协商的其他有关劳动标准等方面的内容。三、协商主体的确定1、企业方(甲方)代表的产生由村(园区)或商会(行会、同业公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组织的有关负责人召集本区域(行业)内的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推选产生协商代表、首席协商代表及候选代表。并按照产生集体协商代表实际过程制作会议纪要等文件。2、职工方(乙方)代表的产生由该区域(行业)工会负责组织用人单位

3、的职工按照法定程序推选产生协商代表及候选代表。首席协商代表由该区域(行业)工会主席担任。3、每方协商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双方人数可以对等,职工方代表也可以多于企业方代表。可委托本区域(行业)外专家、律师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4、女职工较多的区域(行业),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性代表,女性代表一般由区域(行业)工会的女工委员担任。5、双方协商代表确定以后,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对方。四、协商程序1、协商前的准备(1)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通过召开区域(行业)职代会等形式调查征集职工意见,了解本区域(行业)职工在工资、福利等方面最关心

4、、最突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形成协商要点等书面文字材料。(2)召开由村(园区)党组织、行政,区域(行业)企业代表组织和工会组成的联席会议,就协商要点进行初步的沟通,并确定一位非协商代表担任协商会议记录员。2、提出协商要约。双方均可以书面的形式向对方提出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另一方必须在收到要约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回复。要约书应写明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和要求等。3、召开协商会议,形成区域(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双方首席代表应在草案上签字确认。在协商中出现重大争议无法解决时,可暂时中止此议题的协商,具体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同时双方应确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再

5、次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区劳动关系三方进行协调。4、区域(行业)职代会审议通过草案。协商确定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区域(行业)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形成正式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双方首席代表应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上签字。在区域(行业)职代会闭会期间,也可由工会组织区域(行业)工会委员、职代会代表团(组)长、部分职工代表等召开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并应在本年度职代会上,向大会报告审议通过情况。区域(行业)职代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交本区域(行业)内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区域(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在

6、10日内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并报区、镇两级总工会备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出具集体合同受理回执,自即日起在15日内未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提出书面异议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6、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后,以适当形式向区域(行业)内全体职工公布。五、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争议处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有效期不应超过一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双方依据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争议。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应当就协商续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作好有关准备工作。六、履行情况的监督区域(行业)工会应组织职工代表,每半年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应每年至少一次向区域(行业)职代会报告履行情况。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对本区域(行业)建立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情况实施管理、督查。七、附则本办法对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有关内容未做规定的,按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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