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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办法】佛山市高明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实施办法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中共佛山市高明区委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创新发展的意见(明发2016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我区各领域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业绩及专业水准处于领先地位的优秀企业家、专业技术人才、技能型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等。依其业绩与贡献不同,划分为高层次人才一类、二类、三类等三个层次。第三条高层次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高层次人才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高层次人才评定名额
2、根据我区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确定。符合佛山市高明区高层次人才工资外津贴申领实施细则(明人字200936号)规定,已评定为我区高层次人才的,按照本办法认定评定为高层次人才三类。符合更高层次认定、评定条件的,可再次申报认定、评定。第四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第五条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区人才办)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第二章认定、评定的范围与条件第六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第七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从已在我区工作、来我区自主创业的优
3、秀专业人才中产生。认定、评定对象重点是在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或生产研发工作的人员。第八条凡在我区全职工作或来我区创新创业人员,以及我区单位柔性引进的人员,均可申报认定、评定高层次人才。全职工作人员或来我区创新创业人员须在我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柔性引进人员须每年在我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党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原则上不列入认定、评定对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申报高层次人才除应具备相应认定、评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
4、理的科学精神。(三)近5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第三章认定、评定标准编制与发布第十条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补充,实行动态发布机制。第十一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的编制与发布程序如下:(一)区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二)区人才办召集相关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三)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5、后发布实施。第四章认定、评定程序第十二条高层次人才每年认定(评定)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每年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工作启动前,区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区产业需要和现有高层次人才队伍结构状况,研究提出评定总额及各行业(领域)名额分配意见。第十三条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程序如下:(一)发动推荐。采取同行专家推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形式,由各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及其它行业协会、学会面向社会广泛发动推荐。(二)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高明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并向本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荣誉证书、业绩成果等)。(三)单位及主管部门
6、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各项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送区人才办。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直接报送区人才办。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须有单位审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四)认定及评审。认定(评定)前,区人才办召集相关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专家评委会。对提出认定申请的申报人,由区人才办按照认定标准条件对其进行审核,并确定人选;对提出评定申请的申报人,由专家评委会根据评定标准条件,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进行审阅、讨论和评议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
7、赞成票数超过半数以上的人员按得票多者当选的原则确定人选。(五)核准。区人才办将经认定、评定确定的人选名单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六)公示及发卡。经核准通过的人选,在区委组织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选由区人才办发放高明英才卡。第五章管理期与考核第十四条高层次人才由区人才办建库进行统一管理,管理期为3年。管理期内享受我区相关待遇(按有关文件执行),期间达到更高层次认定、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层次人才认定、评定;经认定、评定通过者,其管理期重新计算。第十五条高层次人才管理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待遇(法律法规或其他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8、符合更高层次认定、评定条件的,可再次申报认定、评定。再次申报时,以最近一个管理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荣誉称号等为申报依据。第十六条高层次人才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由区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重点考核高层次人才的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建设、创新成果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区人才办根据考核情况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对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应当撤消其资格、收回高明英才卡。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消资格、收回高明英才卡,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一)提供虚假材料,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取得认定、评定的。(二)出国出境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原单位的。(三)管理期内终止在我区工作、创业的。(四)其它不适宜的情形。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