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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邯郸市建筑扬尘治理监管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建筑扬尘治理监管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落实,进一步提升我市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水平,依据建筑法、环保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15条标准、河北省实施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办法(冀建安办20159号)和邯郸市政府关于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邯政字201570号)、关于向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和邯郸县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201629号)、邯郸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建设
2、局负责对已办理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及自身承担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施工扬尘监督管理。监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工程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及施工扬尘治理职责情况;(二)检查项目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检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法受理、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和施工扬尘相关的投诉、举报。第三条市建设局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和扬尘治理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
3、目安全管理和扬尘治理的文件、资料;(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和施工扬尘治理监督抽查;(三)发现问题和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五)采用复印、录像、拍照、录音等方式,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和扬尘治理监督抽查情况;(六)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治理不良信息。第四条建立相关制度,制定监管计划并及时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扬尘治理监管交底会议,提出要求,留存影像资料,交底会议后,各方责任主体签订扬尘治理承诺书。同时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管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第五条明确责任分工,市建设局承
4、担扬尘治理的部门主要有建管处、城建处、市安监站。建管处负责资质商砼站和商砼运输车扬尘治理监管工作;城建处负责直接承担的城建重点项目的扬尘治理监管工作;市安监站负责主城区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扬尘治理监管工作;市城投公司、北湖项目部、赵王遗址公园等局属其他部门负责承担各自管护职责范围内的扬尘治理工作。各责任部门全部实施责任监督员管理制、主管副处(站)长分管制、处(站)长全面负责制三级负责制,严格落实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15条标准和清洁城市“6个100%”要求,其中现场的喷淋和车辆冲洗纳入精细化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为扬尘治理第一责任人。施工现场项目部要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扬
5、尘治理负责人,公布专职负责机构、具体操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一)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要建立台账,记录车牌、冲洗次数、时间。(二)施工单位根据邯郸市建筑施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本项目喷淋方案,建立台账要记录喷淋次数、起始时间、持续时间。(三)监理企业应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纳入日常工程监督管理范畴,将建筑施工扬尘内容写入监理规划、细则及监理日志中,要参与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和督查工作,对不符合建筑扬尘治理要求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对不服从管理的要及时向安监站报告。第七条各承担扬尘治理的部门每周对每个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飞行抽查不少于一次,督查各方责任主体的喷淋、车辆冲洗制度落实情况;对现场喷淋和车辆冲洗设备是否满足工作需要和运转情况进行检查。(一)对于在检查过程中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责任单位采取下发整改通知、约谈、处罚、暂停施工、闭合管理等措施督办整改到位。(二)监督人员在检查和巡查工作中履职尽责并完成监督工作记录及相关影像资料。(三)对监管人员未按要求时限落实反馈市应急中心和专家组交办发现问题的、履职尽责不到位的,采取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暂停工作等相关处理措施。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