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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环保环境侵权的特征分析 摘 要:环境侵权越来越成为我国的一大社会征询题。环境侵权的特征乃是环境侵权迥异于传统侵权行为的内在根基。本文从环境侵权的主体、对象、缘故行为、损害过程及损害结果等方面对其作了深化、系统的分析。 关键词:侵权行为 价值双重对立性 埋伏性 复合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特别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展开,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现象及其救济将成为今后我国的一大社会征询题。环境侵权作为现代工业社会的一种新型侵权行为,在我国尚未展开深化、系统研究,有关的立法也不完善。环
2、境侵权的特征乃是环境侵权迥异于传统侵权行为的内在根基。因此,对环境侵权特征的分析,就成为研究环境侵权的首要任务。关于此点,学者们已从不同角度作了特别多有益的探究。如:环境学家金瑞林先生认为环境侵权具有主体不平等、损害对象广泛、损害行为具有合法性、连续性和不确定性及损害程度和范围为严峻的社会性权益损害四个方面; 陈泉生研究员把“环境损害”的特征概括为社会性、价值性、间接性、复杂性、多元参与性与缓慢性六个方面; 曹明德博士认为环境侵权表现出不平等性、不确定性、埋伏性与复杂性等特征; 王明远博士则表述为:主体的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缘故行为在价值推断上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损害状态的间接性、连续性、
3、反复性、宽敞性和累积性,以及环境侵权兼具私害性和公害性四个方面。 事实上,环境侵权作为一个集合性名词,是对各式各样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生权益损害的总称。而各式各样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人、物损害现象的发生缘故、构成机理与结果状态等均有不同。因此,所谓环境侵权的特征,只能是从总体上而言,其相关于现实生活中各种详细的环境侵权形态尚有一定的伸缩性与相对性。基于如此一个认识,并参酌前人研究之得失,笔者拟从环境侵权的主体、对象、缘故行为、损害过程及损害结果等方面对其一般特征作如下分析: 一、主体: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与不特定性 侵权行为主体分为加害人与受害人,在环境侵权行为中,加害人与受害人大多具有不
4、平等性、不可互换性乃至不特定性。 首先,环境侵权行为两相主体大多具有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是近代民法的两块基石,近代民法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理论与思想,如所有权绝对、私法自治、本人责任与过失责任等,均奠基于这两块基石。 在当时不兴隆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小业主、小作坊主,传统侵权行为主体也不例外。由于受消费劲开展水平的限制,各主体的经济实力相差不大,其作为加害者与受害者的时机也大体相当,因此其地位、位置具有平等性与互换性。而自20世纪以来,随着科技与工商业的兴隆,企业在规模上逐步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逐步高科技化。为
5、此,企业运作的风险与危险性大大加强,并造成许多事故,如20世纪中叶发生在西方的著名的“八大公害事件”。在这些事故当中,加害人都为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别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公司、企业集团乃至跨国公司,而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躲避才能和抵抗才能的一般的农民、渔民与市民。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其主体间显然已丧失了平等性与互换性。 其次,环境侵权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具有不特定性。现代环境侵权不光是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企业的所谓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有不少是由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无可非难的日常行为蓄积造成的,如在由汽车排放尾气造成的光化学污染事件及其他复合侵权事件中,要寻找加害人即便不是不可能,也是极为困难的
6、。而就受害者而言,就更加难以确定,如1986年前苏联(现乌克兰)发生的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故,在事故发生的几周内只有29人死亡,但它却在以后直截了当或间接造成成百上千的人患上癌症,并使儿童染上甲状腺疾病,并将危及后代人。 总之,由于环境侵权行为主体平等性、互换性、特定性根底的丧失,使其在总体上丧失了遵照近代民法根本原则的根底,从而使所有权绝对、私法自治、过失责任与本人责任等原则在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发生大幅度的调整,而所有权限制、无过错责任、社会责任、行政救济等原则制度则纷纷登场。 二、对象广泛性与客体多样性 依照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系,传统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截了当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种。
7、所谓直截了当侵权行为是指因成心或过失,致本人之行为不法损害别人之权利者,属一般侵权行为;所谓间接侵权行为者,则是指因本人之成心或过失,致别人之行为或行为以外之事实,不法损害别人权利者,属特别侵权行为。显然,传统侵权行为多属直截了当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而在环境侵权中,加害人的行为通常并不直截了当作用于受害人,而往往是通过一系列中间环节的作用才致人与物损害的。这一复杂的过程可以概括为如此的一个系列程序:污染源产生污染物排放污染物污染物进入环境媒介(水、土壤等)进入受害人领域造成损害。在这一系列过程中,假设缺少了其中某一环节,就不可能发生最后的损害结果。显然,相关于直截了当而单纯的传统侵权行为而
8、言,环境侵权行为要复杂得多,总体上属于特别的、间接的侵权行为。其危害地域往往相当宽敞,如海洋污染甚至会涉及到世界上几个不同的国家;危害人数往往众多,且不仅局限于当代人,有时还会损及后代人,如前文列举的切尔诺贝利核爆炸事故。再如印度博帕尔农药泄漏事故,迄今已导致3000多人死亡,20多万人致残致伤,且受害者所生子女有先天分双目失明的惨剧; 危害权益繁多,举凡生命、身体、健康、财产、环境等皆被其染指。 由于环境侵权危害地域广、受害人数多、赔偿数额宏大,这就使得传统民法的本人责任原则、侵权事后救济制度等成为受害人寻求救济的不公正障碍。为了“防患于未然”,环境侵权救济中注重运用事前预防性的损害排除手段。同时,为了防止因侵权行为人支付才能缺乏、已经破产、关闭或无法确认责任主体等缘故而使受害人实际上无法获得赔偿,以及保障企业不因赔偿负担过重而阻碍经济社会的开展,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一方面放宽了对共同侵权的认定,另一方面又引进了责任保险和行政救济制度,以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