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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职业卫生劳动部关于公布职业病认定中的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年月日,申某某向重庆市某区劳动人事局递交患病性质认定申请,自称年月起在某鞋业公司作鞋帮工,年月起,出现头晕无力、面色惨白等病症导致无法工作,年月日,在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被确诊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重庆市某区劳动人事局通过调查,于年月日认定申某某伤残性质为工伤。某鞋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消该工伤认定书。某鞋业公司认为:首先,申某某曾在申请人处工作,但在年月即离开了申请人处,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某区劳动人事局在年月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中仍把申某某
2、列为申请人单位职工,与事实不符。其次,申某某离开申请人处是年月,申请工伤认定是年月,在此期间,申请人无法理解申某某的去向和工作单位,申某某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未在有害环境中工作,申某某在离开申请人处后患病缘故不明,不能将责任推给申请人。重庆市某区劳动人事局认为;在申某某提出工伤性质认定申请后,我局即要求申请人提出工伤报告和相关材料,但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推脱。年月日,我局到申请人单位进展调查取证,申请人单位不予合作,也不准申请人单位职工向我局提供任何相关证明材料。年月日,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对申请人单位进展调查,作出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和空气中有毒物质检验报告单,证明申请人单位空气中苯的
3、浓度超出国家标准,而苯正是职业性重度苯中毒的病因。按照申某某提供的病历和血液室化验报告单等证明材料,申某某在年月日在当地医院被诊断为增生性贫血伴骨髓受损,年月日在重医附一院被诊断为慢性再障,年月日,在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被确诊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申某某是在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因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要素造成职业病的,事实明晰,证据充分。简要分析本案中最为重要的一点,确实是申某某的致病缘故,弄清其致病缘故,就搞明晰了谁应该对申某某的职业病负责。首先需要确定的,是申某某和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本案中,申请人和重庆市某区劳动人事局都承认,申某某和申请人之间曾经有劳动关系,同时连续到年月。在年
4、月申某某离开申请人单位后,申某某和申请人单位之间是否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呢?按照双方提供的材料,可以确定的事实是申某某年月日因患病无法接着工作而离开了申请人工厂,但是她并没有提出辞职,而是不断要求申请人单位提出工伤报告,处理工伤待遇征询题。申请人单位没有出具解除申某某和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的书面文件,也没有证据证明申某某离开申请人单位之后曾在其它单位工作。据此可以认为,申某某和申请人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其次需要确定申某某的致病缘故。申请人认为,申某某在年月离开申请人单位到年月申请工伤认定之间有半年时间行迹不明,申某某应举证证明她在这一时间段内没有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重庆市某区劳动人事局通过调查取证,获得了由权威机构出具的调查表、职业病鉴定等证据,证明了申某某的致病缘故确实是在申请人单位工作中接触有毒物质苯而导致重度苯中毒的。重庆市某区劳动人事局的举证因其具有权威性、科学性而被复议机关采信,在申请人单位工作期间接触有毒物质被确定为申某某的致病缘故。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无视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要素导致工人患职业病的工伤案件,申请人某鞋业公司应对申某某的职业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