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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环保谁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 环境公益诉讼是处理环境征询题,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环境权益的利器。然而,谁有资历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却是法学界聚讼不息的严峻征询题之一。有的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只能是国家机关即检察院,有的学者则对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正当性提出了质疑,更多的人则主张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多元化,即不管是作为国家机关的检察院,仍然公民个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这种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多元化方式也得到了我国司法实践的回应:各地法院不仅频繁受理检察院提起的
2、环境公益诉讼,还一改往日那种把社团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拒之门外的做法,于2009年7月先后两次受理中华环保结合会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从而使我国NGO环境公益诉讼开始了破冰之旅。可以预见,在不久的今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多元化方式必将建立,并得到完善。然而,在环境公益诉讼的这些适格原告之间,谁应成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生力军?是由人民检察院经常担当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第一原告,仍然由社团组织或公民个人作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梅宏以“人民检察院的专业人员装备、业务才能不一定能满足办案的要求”为由,认为“人民检察院不必经常担当环境公益诉讼的第一原告,而应在其他原告缺位
3、或法院不予受理起诉或起诉被驳回时依其职能,支持起诉”。笔者并不赞成这一观点,认为人民检察院才应该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而非替补。缘故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检察院的主力原告地位是各国的通例。数个世纪以来,公共利益及其代表人资历征询题不断是各国争议颇多的征询题。从历史来看,不管是大陆法系仍然一般法系,在民事诉讼中代表公共利益的权利不断为国家所垄断。各国垄断这一权利的政府部门尽管名称各异,但其功能根本一样:民法法系国家将这一部门称为“公诉人”(ministrepublic);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将这一部门称为“检察院”(prokuratura);一般法系国家则将这一部门称为“检察总长”(Atto
4、rneyGeneral)。不管名称如何样变化,这些公诉机关都履行着两项特别重要的职能: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和在民事诉讼中代表公共利益。从现代来看,以美国为代表的许多国家打破了由国家机关独揽公共利益代表权限的做法,从而在世界范围内构成了两种不同的公益代表方式:大陆法系国家的“家庭方式”(theFamilyModel)和一般法系国家的“竞争方式”(theBattleModel)。在“家庭方式”中,检察院是公共利益的唯一代表,而在“竞争方式”中,检察院与公民个人或社会团体等非政府代表共同履行着公益代表的职能。不过,“竞争方式”中的非政府代表只是对政府代表的必要而有益的补充,并不是取代政府代表的公益代表
5、权限。比方英国的“揭露人诉讼”,只有经代表公众的检察院的同意才能提起。由此可见,不管从历史仍然从现代来看,享有国家公权力的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是各个国家的通常方式,给予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非国家机关代表在特定情况下提起公益诉讼则是一种例外,是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有益补充。其次,检察院的主力原告地位与我国民众的根本情感相符。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指出,“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像艺术和音乐一样,都是他们的文化的自然表达,不能从外部强加给他们”。我国著名学者陈晓枫先生也指出,法律文化的深层构造,是民族文化积淀而成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律价值观念,是驱动人们理解法律、接受法律并采取相应行为方
6、式的内在要素。职是之故,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角色定位必须从各国民众的根本情感之中寻找理论源泉。美国之因而开展出由享有国家公权力的检察总长和不具有国家公权力的非政府代表共同执掌公益代表权的“竞争方式”,与美国民众对政府代表公益的才能与意愿的普遍疑心不无关系;而民法法系国家之因而开展出由检察院垄断公益代表权的“家庭方式”,则与民众对公权力机关的高度信任紧密相关。美国俄勒冈上诉法院法官助理韦拉朗格(VeraLanger)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击败强大的政府的满足感足以抵消公共利益落败这一事实。共同体代言人的成功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表达。欧洲民众则不会由于政府部门利益的胜出而烦躁不安;他们坚信,关怀备
7、至的政府部门终究会将政府利益的胜出转化为促进公共福利的手段”。由此可见,正是民众对政府部门的不同态度决定了美欧各国公益代表方式的分野。与欧洲民众一样,我国民众也有依赖政府出面代表公共利益的历史传统。正如范小华、李刚所言,“中国民众并不具备较强的公益认识,又有和为贵和逆来顺受的传统,大多数人在公共利益受损时更依赖政府出面”。中国民众的这种根本情感决定了由享有国家公权力的检察院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首选原告更能获得民众的普遍认同。最后,检察院的主力原告地位具有天然的制度优势。相较于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更具有制度优势:第一,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无需进展额外的诉讼鼓舞。作为
8、法定的公共利益代表机关,在环境公共利益遭受损害之际提起诉讼进展救济是其职责所在,从而摆脱了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因鼓舞缺乏或其他缘故此不愿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进而使环境公益诉讼形同虚设的为难困境;第二,人民检察院具有超然的中立地位,不像环保团体或公民个人那样,易受一己私利的阻碍,或被利益集团的游说与压力左右,从而可以确保环境执法水平到达最优,防止环境执法滑向执法过度或执法缺乏的两个极端;第三,人民检察院不仅拥有一支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化队伍,而且遭到设计精良的相关制度的约束,相较于环保团体或公民个人这些“散兵游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既能满足环境法作为科技法对专业技术知识的渴求,也能确保环境法律可以得到统一、正确的施行;第四,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改变环境公益诉讼原被告双方实力不对等的场面。环境公益诉讼的被诉主体往往是具有强势地位的企业或企业集团,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对其提起诉讼,往往如“蚍蜉撼树”。而人民检察院作为享有国家公权力的机关,显然颇具优势,从而有利于改变原被告双方实力不对等的场面,加强胜诉的决心。总而言之,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多元化方式的建构上,应构成以检察院为主体,个人或社会团体为补充的方式,这既是世界大势所趋,也是我国民众的根本情感使然,更是制度建立本钱效益分析的逻辑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