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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应急预案广州市特大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广州市特大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广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八月一日印发)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操纵和消除突发特大消费平安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大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查的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市施行,特制定本预案。第二条 本预案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特大事故应急求援工作的根本程序和组织原则。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特大消费平安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是
2、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消费运营活动的单位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特大人身平安和特大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特大事故。(一) 特大火灾事故。(二) 特大交通平安事故。(三) 特大建筑质量平安事故。(四) 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特大平安事故。(五) 非煤矿山特大平安事故。(六) 特种设备特大平安事故。(七) 特大急性中毒平安事故。(八) 特大污染平安事故。(九) 其他特大平安事故。特大事故的详细标准,按国家或行业、地点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响及时、措施果断、依托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3、建立严格的特大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实在履行各自职责,保证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参加特大事故应急处理作出奉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指挥中心),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对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分管平安消费的副市长和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局长和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第八条 市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4、(一) 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特大事故,统一指挥对特大事故现场的应急求援,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二) 负责对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展督察和指导。(三) 检查催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求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消费秩序的工作。(四) 建立特大事故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信息。第九条 按照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市指挥中心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藏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展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灾区实行封锁。第十条 市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指挥中心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各部门具有相关专业技术业务水平的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局长担
5、任。第十一条 市指挥中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 亲切注视事故操纵情况,及时与事故单位和市指挥中心保持联络,将所理解的情况向市指挥中心报告,并将市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二) 及时办理市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各种事项。(三) 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第十二条 市指挥中心设立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本预案第二十七条(六)款的规定的负责牵头抢险救援的专业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当地区、县级市主要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当指挥长没有到达现场前,由当地区、县级市主要负责人临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第十三条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一) 指挥现
6、场的应急救援工作。(二) 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领导汇报抢险求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三) 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施行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迫性措施。第十四条 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一) 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求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求援方案,制定具体求援措施,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二) 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求援工作。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预备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消费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应急处理预案,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理预案,并按照特大事故的变化和施行中觉察的征询题及时进展修订、补充。第十六条 各级
7、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消费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事故预防工作,防范特大事故的发生。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资金和设备、设备、求援物品等物资储藏。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本预案中各项原则,编制相应的应急保障方案。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消费运营单位开展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第四章 报告与现场保护第十九条 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做到:(一) 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二) 严格保护事故现场。(三) 立即拨打110报警,同时如实报告市和当地平安消费监视治
8、理局等负有平安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第二十条 110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市和当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以及市指挥中心。区、县级市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等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上一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特大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别人隐瞒、缓报、谎报。第二十二条 接到报告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本应急处理预案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采取必要的操纵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第二十三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挪动现场物件的,特大事故发生
9、单位、当地公安部门和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五章 应急处理第二十四条 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进展全方位的抢险求援和应急处理。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求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任守。第二十五条 负责应急抢险求援的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重大事故未能有效操纵时,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市特大事故应急求援预案的建议。启动本市特大事故应急求援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批准后施行。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区、县级市人民
10、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操纵措施。第二十七条 为了有效地处置特大事故,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应急抢险求援的分工如下:(一) 市公安局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平安保卫、治安治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二) 交通、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公用设备治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气、通讯等有关设备,确保抢险求援工作的顺利开展。(三) 市卫生局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备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抢救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
11、合工作。(四) 广州海事局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工作。(五)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保证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六) 抢险求援工作,分别由以下部门负责:1、 火灾和危险化学品平安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2、 道路交通和民用爆炸物品平安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公安局负责。3、 水上交通平安事故、船舶溢油污染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广州海事局牵头负责组织,市交委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4、 非煤矿山平安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负责组织,市公安消防局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5、 建筑物坍塌平安事故的专业抢救工作分工如下:(1) 在建房屋建筑及市下放工程平安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建委牵头负责组织,市国土
12、房管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公安消防局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2) 房屋坍塌平安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负责组织,市建委、市公安消防局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3) 水利工程建(构)筑物平安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组织,市有关部门支持配合。6、 城市燃气平安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市政园林局牵头负责组织,市公安消防局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7、 特种设备平安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质量技术监视局牵头负责组织,市公安消防局、市建筑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8、 急性中毒事故人员和各类事故伤残人员的专业抢救,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市公安消防局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9、 环境污染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环保局牵头
13、负责组织,市公安消防局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10、 其他事故的专业抢救,分别由其归口治理部门或市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市公安消防局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第二十八条 在应急抢险求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顺利条件。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查的规定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峻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一) 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别人隐瞒、缓报、谎报
14、的。(二) 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落实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备、设备、求援物品等物资储藏的。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查的规定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峻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一) 应急抢险求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任守的。(二) 应急抢险求援工作中不服从指挥的。(三) 阻碍抢险求援工作的。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判、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特大事故发生后,对特大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当事人,由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公安部门依法进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在特大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参加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平安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展工作。第三十五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州平安消费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