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工伤保险唐山市工伤保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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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工伤保险唐山市工伤保险方法 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施行方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接受职工监视。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平安消费和职业病防治的法

2、律法规,执行平安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防止和减少职业病危害。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第六条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照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异费率为:一类行业费率为0.5;二类行业费率为1;三类行业费率为2。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和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用人单位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到其参加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经办机

3、构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第八条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上月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用人单位月人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审核。因特别情况不能即时审核的,应当于收到缴费申报材料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用人单位应当于核定后5日内以货币方式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的,由经

4、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经办机构按照该单位的运营情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并按每日2计收滞纳金。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治理,用于以下工程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二)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生活护理费;(五)丧葬补助金;(六)供养亲属抚恤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辅助器具费;(九)工伤职工康复费;(十)工伤认定调查费;(十一)劳动才能鉴定费;(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工伤认定调查费的支出,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

5、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建立工伤保险储藏金制度,储藏金用于严峻、特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藏金按照本市当年征缴工伤保险费总额的10提取。储藏金滚存总额到达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市级储藏金缺乏支付的,由市财政垫付。第十二条职工发惹事故损害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市或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严峻事故的,必须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经办机构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核查情况,必要时应到现场调查取证,建立有关档案,并协助做好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工作。平安消费事故的报告,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

6、自职工发惹事故损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县(市)区用人单位可通过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惹事故损害及受其他条件限制临时不能按规定时限进展申报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截了当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可以通过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通过县(市)

7、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从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计算时效。第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进展审查。提供材料完好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应当受理;提供材料不完好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8、的理由。第十六条市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负责以下鉴定、确认工作:(一)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二)护理依赖等级鉴定;(三)停工留薪期确实认;(四)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五)配置辅助器具确认;(六)工伤直截了当导致疾病确认;(七)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才能鉴定;(八)其他受委托进展的劳动才能鉴定。第十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阻碍劳动才能的,应当进展劳动才能鉴定。 第十八条工伤职工在本埠工伤医疗效劳机构住院治疗的,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外埠就医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

9、报销。第十九条初次劳动才能鉴定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受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再次鉴定的,由申请方预交鉴定费,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或者再次鉴定结论认为丧失劳动才能的缘故与工伤无因果关系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将受伤职工及时送往工伤医疗效劳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院抢救,未能脱离危险的,由用人单位自职工受损害之日起3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脱离危险后仍需治疗的转到工伤医疗效劳机构就医。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

10、自职工受损害之日起7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经抢救脱离危险后转到工伤医疗效劳机构就医。脱离危险后未及时转到工伤医疗效劳机构就医,或者在非工伤医疗效劳机构及外埠医院抢救治疗未按要求向经办机构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日常就医或者回原籍就医的,可以在本人长期居住地选择工伤医疗效劳机构,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需转院到外地治疗、就诊的,由工伤医疗效劳机构提出意见,报经办机构批准。擅自转院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领取56个月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二十二

11、条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城市居民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每2年调整一次,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该单位职工可通过职代会、工会或者自行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出质询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施行劳动保障监察,必要时将有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工程和标准支付费用。第二十五条本方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20xx年1月1日至本方法施行前工伤保险事宜参照本方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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