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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法课程教案授课时间第 周 授课方式(请打)讲授 上机 实验/训 讨论课时安排3授课题目(章节或单位课时):第四章 借款合同法律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分了解、熟悉、掌握三个层次):本章要求学生掌握借款合同的特征,理解借款合同的成立要件;掌握借款合同的效力,掌握借款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掌握借款合同代位权与撤销权;了解借款合同的变更、转让,熟悉合同终止的六种情形;掌握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具体方式与免责事由。教学重点与难点: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效力、违约责任,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代位权与撤销权。教 学 内 容备 注第一节 借款合同的特征与成立借款合同,这里主要指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又称信
2、贷合同或贷款合同,它是指以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与借款人订立的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一、借款合同的特征借款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合同主体与标的具有特定性。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只能是依法成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只能以货币作为标的。非货币的其他财物,不能作为借款合同的标的。(2)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3)借款人必须支付一定的利息。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应收取一定的利息。(4)借款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货币为必要。只要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协商一致,借款合同即告成立,无须实际交付标的物。二、借款合同的成立借款
3、合同的成立一般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存在双方或多方缔约当事人。当事人对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借款合同的成立一般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基本过程,这一过程的分析有助于判断当事人是否达到了合意,借款合同是否成立。(一)要约1要约有效成立的要件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希望与之订立借款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要约有效成立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就意思表示人而言,应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2)就意思表示相对人而言,须向试图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3)就目的而言,须具有订立借款合同的意图。这是判断要约是否有
4、效成立的核心。(4)就实质内容而言,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2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任意撤销要约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受要约人一作出承诺,要约人即受到约束。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取消要约。要约通常是可以撤回的,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要约人取消该要约,从而使该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4要约失效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效力,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
5、人产生约束力。要约失效后,受要约人也失去了作出承诺的资格,即使他向要约人作出了意思表示,也不能使合同得以成立。(二)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所作出的同意接受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承诺一旦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将导致合同成立。1承诺的构成要件承诺必须符合下列构成要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可以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作出变更,要约人未及时表示反对的,则承诺有效。(4)承诺的方式须符合要约的要求。2承诺的生效时间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间采用了到达主义,即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所谓到达是指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6、可支配的范围内,如要约人的营业场所、信箱、代理人处等。3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没有在承诺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承诺撤回是指在承诺通知发出之后,生效之前,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第二节 借款合同的效力与履行一、借款合同的效力借款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借款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1贷款人的主要义务借款合同的贷款人负有以下三项主要义务。(1)按期、足额地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义务。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得预扣利息,即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
7、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2)检查、监督借款使用情况的义务。(3)保密义务。2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负有以下四项主要义务。(1)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2)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双方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3)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期限返还借款
8、。(4)容忍义务。借款人应当定期或按约定向贷款人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关于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限额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两线三区”。“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三区”是指: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贷款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自然债务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对贷款人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司法不再干预,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折抵该部分已支付利息的,同样不予保护
9、。无效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对于“两线三区”这一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认为借贷利率定为24%过高,不符合中国的现实情况。因此,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修正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除外。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此,以全国银
10、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作为上限代替了2015年司法解释的“两线三区”。二、借款合同的履行(一)借款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按照抗辩权功能的不同可将抗辩权分为消灭抗辩权和延缓抗辩权。1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借款合同约定有履行的先后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因此拒绝对方当事人履行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2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履行有先后顺序的,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11、时,有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二)借款合同权利的保全借款合同权利的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借款合同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法律措施或手段。它主要包括代位权与撤销权两项。1借款合同中的代位权借款合同中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权利。2借款合同中的撤销权借款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从而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以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权利。第三节 借款合同的变更、转让及其终止一、借款合同的变更借款合同的变更有广
12、狭义之分。借款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不变,只借款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也就是狭义的借款合同变更。这里仅阐述狭义的借款合同变更。1借款合同变更的条件借款合同变更应具备如下三个条件。(1)原已存在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2)借款合同内容发生变化。(3)借款合同的变更应以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为依据。(4)当事人应遵守法定形式。2借款合同变更的效力(1)借款合同的变更原则上仅对将来发生效力(2)借款合同变更对权利义务的影响借款合同的变更,以原借款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借款合同关系之外。原借款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未经保
13、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不发生效力;若未经物上保证人同意,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3)借款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借款合同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二、借款合同的转让借款合同转让,即借款合同的主体变更,是指在借款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借款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它包括债权的让与、债务的承担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一)债权的转让债权让与即借款合同权利主体发生变更,是指借款合同中,债权人的债权由第三人承受,即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而成为新的债权人。1债权让与的方式债权让与可分为全部让与和部分让与。2债权让与的条件债权让与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
14、生效。存在有效的借款合同债权。当事人之间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所让与的债权应具有可让与性。当事人应通知债务人。3债权让与的效力债权让与的效力是指债权让与在让与人受让人及债务人之间所发生的法律效果,可分为内部效力与对外效力两个方面。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是指债权让与在转让人与受让人间发生的法律效果。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是指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第三人发生的法律效果。(二)债务的承担债务承担指的是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不改变借款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转移于新债务人承担。1债务承担的类型与要件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应满足三个要件。(1)存在有效的债务。(2)存在以债务承担为
15、目的的有效合同。(3)所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2债务承担的效力债务承担的效力主要有三种:债务全部移转的,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而不再负担债务。债务人的债务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加入借款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新债务人可援用原债务人基于借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但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同种类债权可主张抵销的,新债务人不得以此主张抵销。非专属于原债务人的从债务一并移转于承担人承担。(三)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原借款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
16、,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1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的类型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主要有两种类型。(1)合同承受。(2)企业的合并与分立。2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合同权利转让的部分可准用债权让与的有关规定,涉及合同义务移转的部分则可准用债务承担的有关规定。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产生的法律效力也同样适用于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三、借款合同的终止(一)借款合同的解除1借款合同解除的类型借款合同解除是指在借款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借款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借款合同解除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2借款
17、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大致有三大类型:一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是实际违约行为;三是预期违约。就第一种类型而言,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借款合同目的,该借款合同已无法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解除借款合同。3借款合同解除的效力借款合同解除的效力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借款合同解除与溯及力。(2)借款合同解除与恢复原状。(3)借款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8、。据此,当事人在借款合同解除前已获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借款合同解除而丧失。(二)借款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1清偿清偿是指债务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借款合同目的的行为。2免除免除又可称为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使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的意思表示。债务免除是债权人的单方行为,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权人向债务人作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就可发生免除的效力。3抵销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4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使借款合同的关系消灭的事实。5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
19、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制度。第四节 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又称为违反借款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借款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借款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借款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和构成要件1法律特征借款合同违约责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2)违约责任是借款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产生的民事责任。(3)违约责任具有任意性。2构成要件我国借款合同采用的是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原则下,无论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当事人一旦存在违约行为,即应承担违约责任,除非有免责的事由。据此,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的构
20、成要件主要有两个:其一为违约行为;其二为无免责事由。二、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的形态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违约行为形态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一)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称为先期违约、事先违约、预期毁约,是指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1预期违约的种类及其构成要件预期违约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二者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1)明示毁约指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借款合同的主要义务。(2)默示毁约指当事人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对方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借款合同的主要义务,而对方当事人又未提
21、供的必要担保。2预期违约责任的承担既然预期违约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那么实施这种行为的债务人就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即非违约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前直接要求毁约方实际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他也可以在履行期届满后再要求毁约方实际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二)实际违约在借款合同中,实际违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违约行为形态。1拒绝履行拒绝履行亦可称为履行拒绝、给付拒绝,是指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却表示不履行借款合同义务的行为。2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时,仍未履行借款合同义务;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在债权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债务。3不完全履行不完全
22、履行又可称为不完全给付或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完全给付的意思为给付,但给付不符合借款合同本旨。4受领迟延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受领。三、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指违约方违反借款合同而承担各种具体形式的违约责任。它主要包括实际履行、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形式。(一)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又可称为继续履行、强制实际履行、特定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借款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借款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继续按照原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完成借款合同义务。1实际履行的种类实际履行包括金钱债务违约的实际履行与非金钱债务
23、违约的实际履行。2实际履行与其他责任形式的关系实际履行可以与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罚则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并用。解除合同导致借款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债务人也不再负履行义务,因此解除合同与实际履行是完全对立的补救方法,两者不能并用。(二)违约金违约金是指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义务的违约方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量的金钱。1违约金的种类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违约金作出分类。(1)依据产生的原因不同,违约金可以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2)根据性质不同,违约金可以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2对违约金责任的限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
24、,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3违约金与其他责任形式的关系通常情况下,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可以并用。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还应当履行债务。实际履行原则旨在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当事人不可以承担违约金来拒绝实际履行。承担违约金责任与解除合同不存在冲突,当一方已有违约行为时,即使合同被解除,也应承担违约金责任。(三)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借款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借款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由违约方以支付一定金钱的方式弥补对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违约责
25、任形式。1赔偿损失的种类赔偿损失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约定赔偿损失和法定赔偿损失。(2)信赖利益的赔偿与期待利益的赔偿。英美法系合同法中常对损害赔偿作出此类的划分。所谓期待利益,主要是指交易的损失,即主要通过金钱赔偿使非违约方处于合同得以履行后所处的状态。信赖利益赔偿主要是涉及对实际支付的费用的赔偿。它是使请求赔偿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例如当事人撤销要约,它应赔偿对方当事人因准备履行而支付的合理费用。(3)直接损失赔偿和间接损失赔偿。2确定赔偿的原则确定赔偿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完全赔偿原则。(2)合理预见原则。合理预见原则,又称为可预见性原则,是指违约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不得超过
26、他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损失范围之原则。它是两大法系所共同认可的限制赔偿范围的原则,我国合同法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3)减轻损害原则。合同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3赔偿损失与其他责任形式的关系赔偿损失与其他责任形式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赔偿损失与实际履行。实际履行与赔偿损失可以并用。(2)赔偿损失与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用。(3)赔偿损失与违约金。两者可以并用。违约金可视为约定的损害
27、赔偿,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害,那么当事人仍可以请求赔偿剩余的损失,这是完全赔偿原则所要求的。但违约金的适用不以损害发生为必要条件。四、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不可抗力的特征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事件。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控制的事件。不可抗力具有客观性、外在性。2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3不可抗力对责任承担的影响不可抗力导致借款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全部免责;导致借款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就该部分不能履行免责;导致借款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的,当事人就迟延免责,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
28、不可抗力的,则不能免除责任。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一方当事人负有通知义务和举证责任,从而避免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方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害。(二)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借款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排除或者限制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拓展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通过)案例1: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美支行诉陈志刚等借款合同纠纷案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海民初字第1910号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美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鼎美支行)与被告陈志刚、陈国辉、胡奕修借款合同纠纷
29、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银行鼎美支行委托代理人颜友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志刚、陈国辉、胡奕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银行鼎美支行诉称,被告陈志刚向原厦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鼎美信用社(以下简称鼎美信用社)申请贷款250000元。2011年3月3日,鼎美信用社与被告陈志刚、陈国辉、胡奕修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陈志刚向鼎美信用社借款250000元,借款用途为养殖,借款期限自2011年3月3日至2012年2月28日,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9.09,借款逾期后按借款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陈国辉、胡奕修对陈志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
30、带保证责任等事项。合同签订后,鼎美信用社依约向陈志刚发放了上述借款。鼎美信用社于2012年7月9日核准变更为原告农商银行鼎美支行。陈志刚于2012年11月6日归还借款本金17000元,尚欠借款本金233000元至今未还,并且截止2012年11月6日累计拖欠利息36786.61元。陈国辉、胡奕修亦未履行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陈志刚立即归还原告农商银行鼎美支行借款本金233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截至2012年11月6日利息为36786.61元,从2012年11月7日起以本金233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09加收50%计算利息至被告偿还借款之日止);二、被告陈国
31、辉、胡奕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陈志刚、陈国辉、胡奕修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9日,原厦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鼎美信用社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变更登记(包括名称变更、企业类型变更、主体类型变更)为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美支行。2011年2月22日,被告陈志刚向原鼎美信用社申请借款250000元用于养殖,借期一年,被告陈国辉、胡奕修同意为其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2011年3月3日,陈志刚向鼎美信用社出具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一份,载明陈志刚向鼎美信用社借款250000元等内容。同日,鼎美信用社(贷款人)与陈志刚(借款人)、陈国辉(保证人)
32、、胡奕修(保证人)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12年2月28日止,鼎美信用社向陈志刚发放贷款250000元,每笔贷款的最后到期日不超过2012年2月28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月利率9.09,按季结息,若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息;保证人愿意为贷款人和借款人所形成的债权250000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各保证人均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等内容。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陈志刚支付了借款250000元。借款期限内,陈志刚向原告支付了部
33、分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陈志刚又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利息,并于2012年11月6日向原告偿还了借款本金17000元。截止2012年11月6日,陈志刚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33000元及利息36786.61元。陈国辉、胡奕修在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原告向三被告催讨欠款无果,遂于2013年5月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申请书、担保借款对保书、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陈志刚贷款账户明细账及当事人的陈述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农商银行鼎美支行与被告陈志刚之间通过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
34、、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缔约各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陈国辉、胡奕修作为保证人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同意为陈志刚与原告之间的250000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对保证范围、期限等作出明确约定,陈国辉、胡奕修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足额向陈志刚支付了借款25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陈志刚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及借款本金17000元,截止2012年11月6日尚欠借款本金233000元及利息36786.61元,上述欠款陈志刚至今未向原告偿还,陈国辉、胡奕修亦未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三被告均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作为债权人
35、要求债务人陈志刚履行债务,并要求保证人陈国辉、胡奕修承担保证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合同约定,逾期还款利率按照借款月利率9.09加收50%,计1.3635%,该利息约定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志刚自2012年2月28日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按期归还借款,应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012年11月6日归还借款本金17000元时结欠利息36786.61元,2012年11月7日起的利息应以尚欠借款本金233000元为基数,按照逾期还款利率计算。被告陈志刚、陈国辉、胡奕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
36、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志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美支行借款233000元及利息(截至2012年11月6日利息为36786.61元,从2012年11月7日起以本金233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635%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日止)。二、被告陈国辉、胡奕修对被告陈志刚上述第一项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7、。本案受理费5347元减半收取2674元,由被告陈志刚、陈国辉、胡奕修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复习思考题:1借条与借款合同的区别?2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判断?3试述借款合同中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4. 试分析借款合同中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关系。5当事人违反借款合同,非违约方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6. 如何审查借款合同?推荐阅读书目:1 朱崇实、刘志云.金融法教程(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2 彭冰.互联网金融实践的法律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3 刘少军.金融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4 朱大旗.金融法(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5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金融案件审判指导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6 巫文勇.金融证券法案例研究M.广州:世界图书出版广东有限公司,2014.7 唐波.金融法学案例评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8 皮剑龙.律师金融法律实务:创新与操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