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电子教案课件最新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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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六节合同的担保第七违约责任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导入案例导入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在1个月内向乙公司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3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丙公司找到甲公司表示愿意以每吨40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甲公司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乙公司的黄豆卖给了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乙公司。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甲公司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乙公司不同意,坚持要

2、求甲公司履行合同。法律是否支持乙公司的诉求?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通过本章的学习可以找到法律雓依据。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合同是合同是平等主体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协议。eg:eg: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的规定。一、合同的概念与分类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一)合同的概念狭义的合同,仅仅只财产性的协议。狭义的合同,仅仅只财产性的协议。狭义的合同,仅

3、仅只财产性的协议。狭义的合同,仅仅只财产性的协议。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协议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一、合同的概念与分类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二)合同的特征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1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不同,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2根据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3根据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4根据合同

4、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一、合同的概念与分类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三)合同的分类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5根据合同相互之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6根据法律是否规定了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一、合同的概念与分类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三)合同的分类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有关合同的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

5、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共23章428条。二、合同法概述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一)合同法的概念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平等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平等。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

6、:“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二、合同法概述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行为要合法,要讲究信用,恪守诺言,不规避法律,不滥用权利,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利益。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法第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

7、会公共利益。”二、合同法概述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订立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具备与所订立合同相适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一、合同的形式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客观载体。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有三种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

8、、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裁内容的形式。一、合同的形式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一)书面形式(二)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交谈方式订立的合同。(三)其他形式 一般认为,不属于上述两种形式,但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能够推定合同成立的其他形式,或者根据交易习惯所采用的其他形式,也是法律上认可的合同形式。案例分析41 口头形式合同的法律效力【案情】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一年之内供应甲企业1000吨煤炭。6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煤炭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

9、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问题】试分析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案例解析】(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原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

10、务关系的具体表现,在形式上表现为合同的条款。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对于合同是否有效,能否顺利履行,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二、合同的内容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内容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除上述合同主要条款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其他条款,以满足订立合同的需要。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根据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三、合同订立的

11、方式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要约人要约人要约人要约人-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受要约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三、合同订立的方式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实践中要注意区别。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一经发出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要约邀请的目的则是让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不受所发邀请的约束。要约内容

12、要明确具体,要约邀请的内容则不受此约束。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三、合同订立的方式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2要约邀请。甲甲 乙乙甲甲 乙乙甲甲 乙乙要约邀请要约邀请 要约要约承诺承诺注意:要约邀请对行为人不具有任何约束力!注意:要约邀请对行为人不具有任何约束力!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42 要约的构成条件【案情】A出版社给B学校教材科发了一封信。信中说:C教授主编的民法学已经出版,每本定价25元,1个月内款到即发书,不收邮费。【问题】请分析该信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案例解析】(1)发出信件的A出版社(要约人)和收到信件的B学校教材科(受要约人)都是特定的。(2)从信件的

13、内容看,信件中已包含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虽缺少数量条款,但有确定数量的方法,即以学校教材科寄书款的数量确定。(3)“款到即发书”表明A出版社愿意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1个月是承诺期限。因此,A出版社的信件是买卖合同(邮购)的要约。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三、合同订立的方式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这一规定也同样适用承诺到达时间)。需要注意的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

14、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即为送达。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三、合同订立的方式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生效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法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终止了承诺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要约失效的情形:(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

15、)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三、合同订立的方式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1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如由代理人作出承诺,则代理人须有合法的委托手续。第二,必须向要约人作出。第三,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第四,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2承诺的方式。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三、合同订立的方式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二)承诺 3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

16、的,承诺应当依据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4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三、合同订立的方式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二)承诺 5承诺的迟到、迟延与撤回(1)承诺迟到。承诺迟到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2)承诺迟延。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

17、的情形。承诺迟延情况下,要约人应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要约人怠于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承诺视为未迟到,合同成立。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三、合同订立的方式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二)承诺 5承诺的迟到、迟延与撤回(3)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生效之前,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合同法规定,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一旦到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就不得撤销,否则就构成合同违约,要承担法律责任。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三、合同订立的方式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要约发出要约发出 要约到达要约到达 承诺发出承诺发出承诺到达承

18、诺到达撤回要约撤回要约撤销要约撤销要约撤回承诺撤回承诺时间范围:时间范围:要约的撤回:要约发出后,要约到达前要约的撤回:要约发出后,要约到达前要约的撤销,要约到达后,承诺发出前要约的撤销,要约到达后,承诺发出前承诺的撤回:承诺发出后,承诺到达前承诺的撤回:承诺发出后,承诺到达前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四、缔约过失责任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1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过错;(2)有损害后果的发生;(3)当事人的过错行

19、为与造成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2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赋予的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方的强制力。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效力不同。合同成立与否主要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而合同具有怎样的效力则取决于法律作出怎样的评价。合同法对合同的效力规定了四种情况:(1)有效合同;(2)无效合同;(3)可撤销合同;(4)效力待定合同。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有效合同是指依法成

20、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有效合同一般应具备的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要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一、有效合同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而不能按当事人的合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二)无效合同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1、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无效合同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合同无效外,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二、无效合同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

22、度 案例分析43 无效合同及其法律后果【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走私货物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走私货物运至境内,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2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问题】(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如何处置交易资产?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案例解析】(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

23、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2)由于无效合同自始、绝对、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买卖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的合同。(二)合同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

24、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此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三、可撤销合同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三)撤销权的行使 可撤销合同最终是否被撤销取决于享有撤销权的人在撤销期限内是否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一般是由受损失人或者受害人行使。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三、可撤销合同第四章

25、 合同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44 可撤销合同及其法律后果【案情】某农民王某家中有5枚祖传古钱币。李某得知这一消息后上门索购。王某不知道5枚古钱币的真实价值,李某便以1万元的价格买下。随后,李某将此5枚古钱币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2万元。王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多种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古钱币。李某以买卖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请求。经人指点,王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5枚古钱币。【问题】(1)王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处理?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解析】(1)王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

26、据。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是由于王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王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王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依上述理由,王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5枚古钱币退还给王某,王某将收到的1万元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5枚古钱币价值相当的价款,王某也同意接受,王某就可以不用申请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27、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成立,但因其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只有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有权人在一定期间内不予追认,合同便归于无效。(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四、效力待定合同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发生以下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2赔偿损失。因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

28、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追缴财产。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五、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履行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必经途径。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义务的行为。合同履行是合同法的核心,是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的必经途径。(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必须遵循的基

29、本准则。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协作履行原则。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难免会存在疏忽,对有些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

30、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依法对抗对方履行请求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法中规定的双务合同

31、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包括:(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案例分析45 后履行抗辩权【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水泥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3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

32、。随后,乙公司收到甲公司30%的预付款,并于2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水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问题】(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2)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解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乙公司虽然将水泥如期运至甲公司,但其水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即其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第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33、(2)甲公司行使的是后履行抗辩权。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三)不安抗辨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四、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 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是指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利益时,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保全措施包括行使代位权和行使撤销权。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

34、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二)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的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四、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但当发生法律允许的情况时,合同可以依法变更、转让和终止。一、合同的变更第

35、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变更包括广义的合同变更和狭义的合同变更。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狭义的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的变更,是在合同的主体不改变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或标的的变更,合同性质和标的性质并不改变。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二、合同的转让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其合同权利或者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转让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移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又称为合同债权的让与,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债

36、权人将其享有的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二、合同的转让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二)合同义务的转移 合同义务的转移,又称为合同债务的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债务人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时,除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外,还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方为有效。(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又称为合同承受,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实质上相当于终止与对方的合同,成立一个

37、新的合同关系,因此转让时须经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三、合同的终止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基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消灭,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或者是义务不再履行。根据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如下:(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之后,基于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情形。合同解除有两种情况,一是协议解除,一是法定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

38、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三、合同的终止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三)债务相互抵销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46 债务抵销【案情】甲商场4月份欲从乙空调厂购进空调50台,每台2400元,共计12万元。双方约定5月份货到后甲商场先付6万元,余下6万元在3个月后付清。后乙空调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5月起至次

39、年5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由乙空调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8月份乙空调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6万元空调货款抵销其5月至8月的租金。【问题】分析乙空调厂的做法是否合法?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解析】乙空调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案涉及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甲商场与乙空调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空调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

40、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三、合同的终止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合同的制度。根据合同法第101条的规定,当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三、合同的终止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即债权人自愿放弃了债权,债务人的债务即被解除,合同即告终止

41、。(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又称为混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的权利人、义务人因各种原因混合为同一个人,从而引起他们之间已经存在的合同归于终止的情形。(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 合同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确保合同债权实现并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措施。合同的担保,一般在订立合同的同时成立,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担保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 二、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保证 1.保证和保证人 保证是指保证人

42、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保证人。2.保证内容和保证方式 保证的内容,应当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书中加确定。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 二、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保证 3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

43、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案例47 保证担保【案情】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3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提货1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转移给欠甲公司3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而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被冻结。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

44、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务转移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诸法院。【问题】(1)丙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如何确定?(2)甲公司转移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3)丙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4)若乙公司将其30万元债权依法转让给戊公司,而未经保证人丙公司同意,则丙公司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案例解析】(1)丙公司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丙公司与乙公

45、司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范围未做约定,因此丙公司应对甲公司欠乙公司的30万元主债务及利息等承担全部保证责任。(2)有效。民法通则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本案中,甲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将其欠乙公司的债务转移给丁公司,因此,甲公司与丁公司间的债务转移具有法律效力。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解析】(3)丙公司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乙公司许可甲公司转移债务于丁公司,但未取得保证人丙公司的同意,所以丙公司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6、4)丙公司在原担保的范围内对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当事人没有此种约定,故丙公司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 二、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二)抵押 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确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

47、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抵押物的相关规定 抵押人只能以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提供担保;法律规定不可以抵押的财产,不得抵押用于提供担保。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 二、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二)抵押 3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根据担保法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等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 二、合同担保的主

48、要方式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二)抵押 4抵押的范围和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 二、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二)抵押 5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即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

49、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 二、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三)质押 1.质押的概念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

50、、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等作为质权标的担保。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 二、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三)质押 2质押的范围和效力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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