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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煤安监监察200746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做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编制、审批、考核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七年十一月二日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为强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监察执法效能,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计划监察工作的要求,现制定煤矿
2、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执法计划)编制、审批、考核办法如下: 一、执法计划编制分类、原则和上报内容(一)执法计划编制的分类和原则执法计划分为年度和月度执法计划。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编制年度和月度执法计划;未设置分局的省局应同时编制月度执法计划。省局执法计划和分局执法计划应相互衔接,避免省局和所属分局所编制的执法计划在监察内容和监察时间上的重复和脱节。在监察内容上省局应侧重对分局监察业务的检查指导和考核,组织开展好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并适当开展重点监察;分局应侧重开展好重点监察并配合省局进行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
3、(二)执法计划的内容1.三项监察的监察内容和监察对象三项监察是指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重点监察。是指对监察区域内灾害严重的矿井和事故多发地区进行的监察。重点监察的主要内容是:煤矿企业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事故教训的吸取和防范事故发生的措施的落实情况;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冲击地压等灾害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等情况。专项监察。是指对监察区域内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的单项或者多项专业性监察。专项监察的主要内容是:生产系统及生产能力、“一通三防”、防治水、建设项目“三同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及管理和
4、职业危害防治等。定期监察。是指根据监察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工作状况进行不同周期的监察。主要根据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日常性监督检查的情况,结合辖区煤矿特点,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对辖区内煤矿进行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的监察对象和监察次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2.三项监察执法矿次的确定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有关规定,以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三项监察执法能力为基础,考虑辖区内煤矿数量、分布、灾害程度、生产规模和交通状况等因素,结合监察内容所需监察员数量(每次监察不能少于2人),科学合理确定。3.工作
5、日的确定编制执法计划计算工作日时,可考虑扣除部分不参与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相关人员,并应注明扣除人员的工作性质,但纳入计算监察人数的比例省局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65%,分局不得低于90%。年休假按国家的规定执行。(1)总法定工作日的确定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监察员数量(2)三项监察工作日的确定三项监察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其他监察工作日非监察工作日三项监察工作日省局不得低于总法定工作日的15%,分局不得低于30%。(3)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的确定省局负责对产煤市(地、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检查指导次数及所需工作日由省局确定;分局负责对县(市、区
6、、旗)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检查指导次数及所需工作日由分局确定。(4)其他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主要按以下10项工作预计占用的工作日,其工作日按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前3年实际的统计平均工作日数测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考核、发证,中介机构资质认证、工作指导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煤矿生产安全举报案件的核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 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上级机关组织的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听证、复议、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等;上
7、级机关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机动监察工作日(5)非监察工作日的确定以下4项为非监察工作日,按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前3年实际的统计平均数测算。机关值班;学习、培训、考核、会议;病、事假; 公务员法定年休假。4.其他相关内容辖区煤矿的基本情况、监察人员的构成情况、执法计划编制的详细内容、保证完成执法计划的措施和要求、相关表格。(详见附表1、2)二、执法计划的审批(一)省局年度执法计划报国家局审批;分局年度执法计划报省局审批;分局月度执法计划报省局备案。(二)省局应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执法计划报国家局审批;分局于每年的12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执法计划报省局审批。(三)因上级煤矿安全监察
8、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安排部署以及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调整与变更执法计划的,应报原审批(备案)机构审批(备案)。三、执法计划的考核(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严格执行上级批复下达的执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进行考核,确保执法计划的落实,努力提高监察执法效果。(二)省局和分局应明确专门处(科)室和专门人员负责执法计划的编制、上报、统计和考核工作。(三)省局应按照国家局批复下达的执法计划,进行自查和考核,于每年7月15日、1月15日将前半年、上年度执法计划完成情况向国家局进行书面报告。国家局对省局执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四)省局和分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办法。省局每
9、半年对分局执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分局对月度执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报省局。(五)考核的主要内容按照上级批复下达的执法计划进行考核,具体内容是:1.量化考核的内容(1)三项监察执法矿次及三项监察工作日的完成情况;(2)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次数、工作日完成情况。(3)其他监察执法工作日统计分析情况。量化考核内容详见附表3。2.非量化考核的内容(1)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方式和指导内容的情况;(2)执法文书制作情况;(3)对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意见的情况、对煤矿企业提出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建议的情况;(4)执法过错造成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5)本辖区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对煤矿的行政处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