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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牡丹江第二发电厂 发布2006-10-01实施2006-09-20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Q/108-204.052006代替Q/108-204.052004Q/108牡丹江第二发电厂企业标准目 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缩略语14 职责2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36 检查与考核6前 言本标准是根据牡丹江第二发电厂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编制,是企业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管理标准。目的是使全厂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安全稳定运行,从而规范并加快企业标准体系的完善,适应国家标准和国际先进标
2、准的需要。本标准代替Q/108-204.05200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督管理标准。本标准由牡丹江第二发电厂安全监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牡丹江第二发电厂安全监察部。本标准起草人:王 欣。本标准审核人:李志富、黄恒科、高传生、郑勇斗、李 忠、孙亚辉、门建国、曹体林。本标准批准人:吕锡江。本标准于2001年6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二次修订。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牡丹江第二发电厂生产过程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本标准适用于牡丹江第二发电厂发电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热力系统承压管道;用于发电
3、的附属工业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牡丹江第二发电厂非生产及多经系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DL 612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 647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 438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国电发2000589号
4、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Q/108-204.04 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规定3 术语、缩略语3.1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3.1.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督管理是指在生产区域内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从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发生爆漏事故。3.1.2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运行状态下进行的检验。3.1.3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停止运行状态下进行的全面检验。3.1.4锅炉压力容器监察专责人是指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热力系统承压管道设备的运行、检验、修理改造、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职或兼职的责任人。3.2 本标准
5、采用下列缩略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督管理锅监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锅监委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程师锅炉监察工程师安全监察部安监部生产技术部生技部牡丹江第二发电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站厂压检站4 职责4.1 锅监委为保证锅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牡丹江第二发电厂锅监委,组成有:厂长为主任,各分管副厂长为副主任,主管运行、财务、检修、生产技术、安全监察副总工程师为委员。锅监委办公室主任为生产副厂长,副主任为生技部、安监部主任。成员有:生技部副主任;生技部汽机、锅炉、化学、热工、燃料、焊接金属专责工程师;安监副主任;安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锅炉、汽机专责工程师。锅监委人员应认
6、真履行其职责,做好锅监管理工作。4.2 锅监委主任负责对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方面的规程、标准、方案等文件的审批,并监督实施,为厂锅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资源保障。4.3 锅监委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对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方面的规程、标准、方案等文件的审批,并监督实施。4.4 锅监委及办公室4.4.1 锅炉监察工程师负责锅监委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a) 负责组织认真学习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程、标准,在本厂贯彻执行;b) 负责参加新建及修理改造工程中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问题的方案审查并监督实施;c) 负责督促使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做好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建档工作,并
7、及时进行DL 612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登录簿的填写和补充;d) 负责督促和会同金属、化学、热工监督等专业及运行、修理改造部门对电力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e) 负责监督从事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工作的焊工、焊接热处理工、无损检测人员、理化检验人员、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师( 员 )和锅炉压力容器运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经常检查其工作质量;f) 负责督促使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将锅炉压力容器存在的安全问题编入“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实施;g) 负责对电力锅炉压力容器所用材料(包括钢材、焊材)的采购、入库验收、保管、发放等进行监督检查;h) 负责监督检查有关生产情
8、况,发现违规及危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情况时,应立即指出,并报告领导,督促改进;i) 负责监督和指导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站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j) 负责定期总结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向厂锅监委主任及上级锅监委进行汇报。4.4.2 生技部、安监部相关专责工程师负责锅监管理工作与本专业有关的各项规程、标准、方案等文件的贯彻落实,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4.5 相关部门4.5.1 厂压检站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热力系统承压管道的监督检验工作。4.5.2 物质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热力系统承压管道设备、焊材及其配件的采购和保管,并保证其质量,满足安全运行的要求。4.6 各使用单位4.6.
9、1 各使用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监察专责人的锅炉监察管理工作,并为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监察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资源保障。4.6.2 各使用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专责人负责组织、贯彻落实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程、标准、方案等文件,并监督检查本单位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运行维护、修理改造、定期检验等工作,确保所管辖的设备安全运行。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5.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涉及的设备、系统: 发电用锅炉本体及其承压部件; 原则性热力系统中的中间容器:高压除氧器,高压加热器,低压加热器,连排扩容器,定排容器,疏水扩容器,汽包,
10、汽-汽交换器等; 生产用各种热交换器:生水加热器,厂房内采暖加热器,燃油加热器、蒸汽冷却器等; 制氢系统中的氢气储罐; 生产及压缩空气系统中的空气储罐; 发电厂热力系统承压管道; 生产用各种高压气瓶; 各种容器的安全附件:压力表、水位计、安全门等; 用于发电的附属工业压力管道及其附件。5.2 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监察管理工作,由厂锅监委、使用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和锅炉压力容器监察专责人及设备专责人组成牡丹江第二发电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网。5.2.1 各使用单位的专责工程师为车间级锅炉压力容器监察专责人。5.2.2 各使用单位的相关班长、班组长为班组级锅炉压力容器监察专责人。5.3 锅炉压力容
11、器、压力管道的使用管理。5.3.1 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使用,应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证,使用登记工作由厂锅炉监察工程师负责组织各使用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监察专责人员进行办理。5.3.2 登记注册,办理使用证的程序。5.3.2.1 资料的准备: 产品合格证; 产品质量证明书; 产品竣工总图;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5.3.2.2 按DL 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填写压力容器技术登录簿、锅炉技术登录簿。5.3.2
12、.3 对压力容器技术登录簿、锅炉技术登录簿的填写质量进行审核,满足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的要求。5.3.2.4 厂锅炉监察工程师与上级监察机构协调,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合格,在安全监察机构注册后,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5.3.2.5 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技术登录簿、锅炉技术登录簿进行妥善保管,应根据设备状况及时对登录簿的内容进行补充。5.3.2.6 未经登记注册,办理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禁止投入使用。5.3.3 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按DL 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技术档案和使用清册,清册的内容包括:容器的名称、编号、规格、操作条件、主体材质、注
13、册及使用证编号、安全状况等级、下次检验日期等。5.3.4 设备的启、停操作及运行维护,必须严格执行运行规程及各项反事故措施,较大型操作,应实行操作票制度,防止误操作。5.3.5 锅炉运行、检修、热工等专业,应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保护装置;安全报警装置;安全附件,定期进行检验、校验,保证其可靠性,校验应有记录。5.3.6 锅炉、压力容器的水位计应定期冲洗对照,保持其准确性,定期冲洗,对照应有记录。5.3.7 锅炉汽包、除氧器,应有高、低位水位报警和水位保护装置,并应准确投入。5.3.8 严防锅炉缺水和超温、超压运行,严禁在水位表数量不足(指能正确指示水位的水位表数量)、安全阀解列的状况下运行。5
14、.3.9 加强化学监督管理,锅炉的给水、补水应满足运行中对水质的需要,品质不合格的给水严禁进入锅炉,蒸汽品质不合格严禁并汽。水冷壁结垢超标时,要及时进行酸洗,防止发生腐蚀、结垢而爆炸。5.3.10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漏泄,运行人员应及时汇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处理,防止事故扩大。5.3.11 锅炉灭火保护、水位保护、联锁装置等不完整时严禁启动,运行中要停止或退出保护,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5.3.12 检修人员应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检修维护,严格执行检修质量标准,提高锅炉、压力容器设备的健康水平。5.3.13 强化金属监督工作,严格执行DL 43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
15、程对受监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提高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寿命。5.4 锅炉压力容器工作人员的管理5.4.1 所有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工作的工程师、运行操作人员、检验人员、焊接人员、焊后热处理、无损检测人员,应经过专门的技术业务培训,取得与工作相适应的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严禁无资格人员上岗工作。5.4.2 #5#7机组集控的副操及以上人员须经过模拟机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5.4.3 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格执行运行规程和国电发2000589号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加强对运行设备的维护,确保安全运行。5.4.4 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
16、格证书的人员,所从事的工作项目必须与资格证上的合格项目相对应,任何人员不得从事超出资格证上合格项目的工作。5.4.5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工作的运行、检修、检验等专业人员除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外,每年还应进行相应专业运行规程、检修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重点反事故措施的学习和考试合格。5.5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检验。5.5.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必须按照DL 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 647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进行定期检验,外部检验每年一次,内外部检验根据安全状况等级确定检验周期,锅炉内、外部检验,结合每次机组A级检修进行,其正常检验内容列入锅炉检修工艺规程
17、,特殊项目列入年度A级检修计划。新投产的锅炉运行一年后进行内、外部检验。5.5.2 外部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专责人组织进行,内外部检验工作必须由具有检验资格证的检验单位承担,参加检验的检验人员,检测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5.5.3 厂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工程师,每年应根据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编制年度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项目计划,下发至各使用单位,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5.5.4 各使用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专责人应认真负责,根据设备运行的具体情况合理地按排定期检验的时间,按检验计划认真完成。5.5.5 检验单位严格按照检验方案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单位应出具
18、合格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真实可靠,及时存档备案,厂锅炉监察工程师要对报告进行审查,掌握检验结果,制定下次检验计划。5.5.6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经检验确认报废后,由检验部门出具书面报告,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报废手续。已报废的压力容器禁止再当作承压容器使用。5.6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采购及材料的管理。5.6.1 物资部门,在采购锅炉承压部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时,必须对所购产品的生产厂家进行资质审查,无设计资格、制造资格,无产品质量证明书,无合格证的产品禁止订购,物资及使用部门订购锅炉承压部件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征得厂锅炉监察工程师的审核同意。5.6.2 采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19、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产品应对其制造单位进行审查,制造单位必须在授权的安全监察部门进行安全注册。5.6.3 锅炉承压部件及压力容器到厂开箱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锅炉监察工程师,使用单位技术人员,物资保管员在场,同时对出厂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项目应满足DL 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要求,资料不全应拒绝验收。5.6.4 较大的锅炉承压部件及压力容器在造制过程中,应对制造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由专业技术人员及检验人员执行,主要质量控制点(W、H点)锅炉监察工程师应到场。5.6.5 锅炉压力容器所用的钢材、焊材、阀门等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专业标准。建立验收、入库、保
20、管、领用、发放制度。5.6.6 锅炉压力容器所用的钢材、焊材应分类保管,标识清楚,质量合格证、批号、牌号、数量应与实际相符。同一批号的钢材如分批发放应将批号标识移植到剩余的钢材上,以免错发和错用钢材的现象发生。5.7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修理改造的管理。5.7.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必须制定改造方案,并经过锅监委逐级审核,由锅监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方可实施。5.7.2 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修理改造的单位和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过资质审查,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5.7.3 参加修理改造的工作人员,必须熟知并掌握修理改造方案及相关的技术标准,严格按工艺标准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1、5.7.4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工程焊接质量的管理: 修理改造所用的钢材及焊材,必须有质量证明及合格证,并按规程标准的要求进行复检; 参加锅炉承压部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接的施焊焊工,必须具有所焊项目相对应的资格证,无证人员禁止施焊; 根据工程工艺要求对焊工进行焊前练习及考试,合格项目符合工程要求; 施焊前应检查钢材、焊材的质保证书、合格证及抽查复检资料合格齐全; 焊材必须进行烘干处理,焊工在承压部件修理改造工程焊接过程中,必须使用焊条保温桶; 焊接质量必须按工艺标准要求进行检验,检验资料齐全,符合规程标准要求。5.7.5 锅炉压力容器应按DL 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要
22、求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过程中,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工程师应参加。5.7.5.1 锅炉超水压试验一般两次A级检修(6年8年)一次,结合机组A级检修进行,列入该次A级检修的特殊项目,根据设备具体技术状况,经省级行业锅炉监察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或缩短间隔时间。5.7.5.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超水压试验: 新装和迁移的锅炉投运时; 停用一年以上的锅炉恢复运行时; 锅炉改造、受压原件经A级检修理或更换后,如水冷壁更换管数在50%以上,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等部件成组更换,汽包进行了A级检修理时; 锅炉严重超压达1.25倍工作压力及以上时; 锅炉严重缺水后受热面大面积变形时; 根据运行情况,对设备
23、安全可靠有怀疑时。5.7.5.3 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周期为10年至少一次。耐压试验的要求、试验压力、合格标准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内外部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修理或更换主要受压元件; 对安全性能有怀疑时; 停用两年重新使用时; 移装后; 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5.7.6 修理改造后整体验收应由总工程师进行主持,生技部锅炉专责工程师、安监部锅炉监察工程师、使用单位等有关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5.8 应根据发电生产及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厂锅监委,以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5.9 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发生事故后,应本着“四不放过”的事故处理原则,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可靠的防范措施。5.10 为强化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对生产过程中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现象和严重威胁安全的问题,各级监督人员应及时提出,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6 检查与考核6.1 检查方法:按本标准规定,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督管理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6.2 考核指标及奖惩办法:按Q/108-204.04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考核。6.3 考核部门:安监部、生技部。6.4 考核时间:每月25日前及年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