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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目的锅炉、 压力容器是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2、适用范围2.1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的承压锅炉和一个表压以上的各种压力容器。2.2 本条例不适用于机车上的锅炉和压力容器。3、监督检查3.1 安装锅炉、压力容器的施工单位,必须经过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保证施工质量。锅炉安装前,须将锅炉平面布置图及标明与有关建筑距离的图纸,送交当地市级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否则不准施工。3.2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单位,必须与公司安环部取得联系,向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 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
2、备投入运行,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的数量和对安全性能的要求,设置专门机械或专职技术人员,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3.3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司炉工必须经过考核,取得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合格证,才能独立操作。3.4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对运行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配合定期检验工作,定期检验工作,由公司安环部与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所)同时进行。3.5 修理和改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工具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并经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对锅炉、
3、 压力容器的受压部件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 应符合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将修理的改造方案,报市锅炉、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3.6 锅炉、压力容器损坏严重,难以保证安全运行,又无修理价值时,应做报废处理,并将使用证交回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已报废的锅炉, 压力容器不得再做承压设备使用。4、机构和职权4.1 公司安环部应设一名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员;4.2 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员的任免与调动,应报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4.3 担任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员,从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知识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中选任。4.4 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员的主要职
4、权是:4.4.1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规,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4.4.2制定或参与审定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规程、标准。4.4.3对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行为时,有权通知该单位予以纠正。4.4.4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行为,发现不安全的因素,可以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使用单位限期解决,逾期不解决,或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时,有权通知停止该设备运行。4.4.5监督有关单位对司炉工、焊工的培训和考试,有权制止没有合格证的司炉工独立操作锅炉,制止没有合格证的
5、焊工焊授予受压元件。4.4.6有权参加或进行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4.4.7监察员凭其证件,有权随时进入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要求这些单位报告贯彻执行有关规程、技术标准的情况,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有权向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阻拦。4.4.8监察员必须正确地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得玩忽职守、违法乱纪,否则,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5、进口锅炉的管理5.1 凡进口锅炉、压力容器都必须经商检机构和省级锅炉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未经检验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不准在我公司使用;5.2 在引进国外成套设备时,
6、要注意是否有压力容器,如果涉及到这个方面的问题时,应派熟悉这方面业务的业务人员参加谈判,在签订合同或附加技术条款中必须明确下列各项。5.2.1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依据规程、范围和标准;5.2.2随机文件应包括总图,主要受压文件强度、计算书、产品质保书、安装、使用说明书、安全阀和爆破片排气量计算书。5.2.3有关制造、索赔、保证期限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应报送省级劳动部门备案,向到达口岸、站商机构报验,安装后经商检和劳动部门检验。6、事故处理6.1 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6.1.1锅炉、压力容器发生爆炸事故后,除报告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外,同时应报告公安部门,在上级人员未到达前,除了为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人员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应尽量保护好事故现场。6.2 锅炉、压力容器发生重大事故或爆炸事故后,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公司安环部, 必要时应邀请科研等有关单位共同调查分析事故,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事故分析中的试验费用,由事故主要单位承担。6.3 因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的原因,发生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而造成重大损失时,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应向使用单位赔偿经济损失。6.4 对严重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规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员,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