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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伴随着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各国保障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的法律措施。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两大法律体系,通过其各自的途径,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知识产权法有利于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知识产权法在知识产权单一保护上的不足,在更大程度上保护了知识产权者的权益。由此可见反不正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本文主要探讨的就是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文章分五个部分进行,首先,第一部分文简要地介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以此让读者对两种
2、法律在大体上有所了解,其中包括这两种法律的含义、内容以及一些相关知识点;其次,第二部分说明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也就是这两种法律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接着,第三部分文章阐述了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作用。再接着,第四部分文章主要探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最后,第五部分浅谈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关键字:反不正竞争法 知识产权保护法 关系ABSTRACTAlong with human civiliz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commodity economy,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
3、l property rights owner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untries to protect intellectual achievements, and promot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socio-economic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a strong legal measur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nd the law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 as the two le
4、gal system for protec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rough their respective channels,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persons.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s conducive to the healthy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owners of intellectual proper
5、ty,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to some extent, compensate for the deficiencies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n a singl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to a greater extent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interests. Shows that the anti-error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mpetitio
6、n law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very close, the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Unfair Competition Law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The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five parts, first of all, the first part of the paper briefly introduced the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and Intellectual Pro
7、perty Law, in order to allow readers to the two laws in general to understand, including the meaning of these two laws,content as well as some knowledge of the point; Secondly, the second part describ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that is, the
8、link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hese two laws; Then the third part of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role of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in the fiel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Then, again, the fourth part article discusses the types of acts of unfair competition in the field of intellectual pro
9、perty, and finally, the fifth part of the Talking improve the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Keywords: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ct Relationship目 录引言1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概述21、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22、知识产权法概述3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4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相似性5
10、2、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区别6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中的保护71、保护那些不受特别法保护的客体82、保护那些特别权利期限已经届满的客体83、保护新型智力劳动成果或者工商业成就84、间接保护9四、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91、著作权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02、专利技术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03、商标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1五、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12结论14参考文献15致谢16IV引 言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创新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核心要素, 知识产权日益取代传统物权成为国家和个体、组织最为关心和重视的一种财产权利,我国也正朝着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努力。
11、同时,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在当今已成为占支配地位的经济体制, 有市场经济的“ 经济大宪章” 之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地位则尤为突出。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Xxx(学生姓名) 工商企业管理(就读专业)高起专(层次) 2008春季(年级) 87xxxxxxxx(学号)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概述1、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经济活动中经营者之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狭义上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包括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从广义上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和限制竞争三个方面
12、的内容。不正当竞争法最初诞生于19 世纪的欧洲,当时法国法官为了保护诚实的商人,创造性地将1804 年的拿破仑民法典第1382条和第1383条中关于侵权法的一般规定用于制止经济生活中的不正当行为,后来逐渐发展而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所以, 法国的不正当竞争法是典型的判例法。而欧洲的另一个主要国家, 德国则采取了成文法的形式,于1896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今天,德国沿用的是其于1909年6月7日重新制定的制止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对瑞士、奥地利和日本等诸多国家的不正当竞争法有着深远的影响。英美法系国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主要是通过制止假冒( passing off)、制止虚
13、假广告以及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来实现的。因此,不论是法国还是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在民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西方发达国家,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地位十分重要,成为一国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因而享有“经济宪法”之称。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日益偏重于公共利益,由主要调控市场行为,演变为市场行为调控法。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客体是市场竞争所涉及的各方面主体的合法利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竞争者的合法利益。竞争者的合法利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最主要的保护对象,它主要保护竞争者的劳动成果和活动自由。劳动成果是指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商标权、经营经验
14、、商业秘密等其他凝聚了经营者劳动智慧的成果。活动自由是指给予竞争者充分的自由空间以公平的参与市场经营活动,使竞争者能够有机会发展自己的空间,获得市场占有率,而不会受到不应有的妨碍和干扰,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限制竞争的行为。(2)保护公共利益。由于对合法竞争者的有效保护,所以合法经营者就能够正常地进行经营活动,为社会提供高质量商品和优质的服务,推动社会经营稳健的发展。而良好的竞争环境又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进而推动社会秩序的向前发展。(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被吸收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客体保护范围是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的,一九六五年德国首先规定消费者协会有权对危害消费者利益
15、的竞争行为提起诉讼,至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被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行列。以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均被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接受,最终于一九九三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一条概括为:“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2、知识产权法概述知识产权的概念在各国和国际条约中主要采用两种表达方法, 一是列举法, 即完全列举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或划分的方法。如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将知识产权定义为“知识产权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
16、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二是抽象概括下定义的方法, 主要存在于学理中如郑成思认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听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吴汉东的定义是“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卿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其中后者将智力成果与工商业标记区分开来,是目前比较普遍的定义。笔者比较赞同的定义是“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
17、由相应的法律知识产权法来确认和保护的,没有知识产权法就不可能存在知识产权,只可能存在智力成果及其他相关的工商业成就。这些知识产品本身具有非消耗性、可共享性和易操作性等明显特点,而知识创造活动则需要巨大的智力和物力投入并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因而如果别人可以任意地、无偿地利用他人的智力创造成果的话,那么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其继续智力创造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抑制,最终会阻碍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知识产权法正是基于知识创造活动的这一特点,赋予知识创造者以某种专有权,使他们形成一种竞争优势,这就以利益驱动机制刺激这种智力创造活动持续地进行。然而,考虑到知识本身又具有一定的继承性,并在本质上带有公共
18、物品的属性,因此知识产权法赋予的专有权就不应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而应有一定限度。具体来说,其在时间上有限制,法定期限届满即不再受保护;其在效力上有例外,如要受到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等限制。并且知识产权还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法正是通过这种制度设计,既保护了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又促使知识的广泛传播和有效利用,以达到权利人个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作为我国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将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人身权并列,作为民事权利的基础类别之一,同时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点,因而采取了民事特别法的方式给予保护。其调整手段和适用原则主要是民法的手段和
19、原则。虽该法也有行政法和刑法性质的规范,但它们所占比例较小,不足以影响该法的性质。从现代立法通例来看,除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外,单行法律、法规一般都是采用多种法律调整手段,因此确定某一法律制度的性质应取决于占主导地位的法律规范的属性。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关于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学术界有一种现象值得深思。一方面, 经济法学界的学者们都将不正当竞争法视为经济法的重要部分,同时他们的著作中也多半会论述到专利法和商标法。但是, 在笔者所接触到的经济法学著作中, 尚未见到提及这两部分关系的文字。另一方面, 知识产权法学者们则认为, 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一部分。这种思路显然
20、受到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影响。缔结于1883 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从本世纪初开始逐渐将制止不正当竞争纳入其中( P129130),公约现行文本第10条之二第1、2款规定:“ 成员国保证为联盟成员国国民提供有效的保护以制止不正当竞争。”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所有违反工商业诚实惯例的竞争行为”。同条第3款还具体列举了三类应特别予以制止的行为, 即混淆行为、毁誉行为和令人误解的行为。( P1013) 1967 年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 条也确认了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内容。笔者认为, 约一个世纪以前, 国际工业产权保护的先驱们将制止不正当竞争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考虑应在于, 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都直
21、接或者间接地侵害了知识产权。当然, 如果仅仅从历史的惯性出发, 是不能完全解释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关系的, 尤其无法掌握我国现行法中这两部分的互动关系。而事实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又有相似性。1、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相似性(1)立法目的相似性知识产权法通过赋予知识产权人的一种垄断性的合法权利以保护知识产权;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意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深入一步考察,我们就能够发现,二者其实追求的是同样的目的,即建立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社会财富的增加。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从而保护竞争者、消费者的乃至整个社会公众的利益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所在;保护创
22、造者对其作品、发明、商标等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是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通过对其合法利益的保护最终也能促进公平的竞争秩序的形成。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维护正当竞争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来达到促进社会进步、增加社会财富的目的,而知识产权法通过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技术创新来达到相同的目的。综上,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以及增加社会财富上是相同的。(2)基本原则的相似性由于两种法律的立法目的都是保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建立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而要保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建立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就要依赖经营者自觉地进行诚实守信的经营活动,在从事
23、这种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就要求市场主体遵守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也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所共同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即: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相关原则。只有在市场经营主体能够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自觉自愿地从事合法公平的竞争行为,才能真正做到保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建立起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3)内容上的趋同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在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体现在两法的内容上则表现为趋同性,即:某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良好竞争秩序的形成,同时又对知识产权法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侵害,因此,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就要同时受到知识产权法和反
24、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在司法实践中,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本身也被视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成为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特别法的重要补充,其可为知识产权制度提供补充保护与救济的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拓宽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对未在知识产权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客体,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提供必要的保护。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即与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有着天然的亲缘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才能对上述行为加以规制。在我国的理论学界,已有学者对于上述观点作了深刻的论述。1900年在修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布鲁塞尔外交会议上,将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之一载入公约,后几
25、经修改,于1967年斯德哥尔摩会议上确立了现在的版本,被沿用至今。2、 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区别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在权利保护方式上的区别。知识产权法对于权利人的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允许他人实施的行为和禁止他人实施的行为。具体来说就是,在权利人授权他人的时候,他人就有权利实施权利人的权利;而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实施权利人的权利,权利人就可以请求国家权力机关禁止该种行为,并且可以向行为人要求给予其赔偿。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权利人的保护只是在该法中有明文的规定,同时行为人实施了该种行为的时候,权利人才可以请求国家权力机关禁止该
26、种行为,并且可以向行为人要求其给予赔偿。(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对于利益保护在侧重点上的区别。从上文所列举的我国主要的三部知识产权法即: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的立法目的也就是三部法律的第一条,可以得出知识产权法重点保护的是权利人权利的结论。虽然在三部法律的立法目的中,也有关于保护消费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但是在数量以及力度等方面,明显是比对于权利人的保护薄弱的多。而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来看,对于经营者、消费者以及社会利益的保护是采取并列的方式列举的,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也是多方面的提到了对于消费者和社会利益保护的方式,并不是只把重点放在经营者上。(3)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
27、在主体保护方式上的区别。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在划分上,知识产权法往往被认为是私法,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由于大多数学者认为该法属于经济法范畴,因此往往被划分在公法领域。正是这种划分,知识产权就被归入到私权的范围之内,私权属于民事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提起,国家权力机关是不会主动的介入到当事人的纷争之中的,因此,国家权力机关在处理私权时候的作用是消极的;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权利人的权利时,由于该法的性质,自然而然的就归入到公法的范围内,因此,当权利人的权利被侵犯的时候,国家权力机关往往会主动的介入到当事人之中,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权利人的权利。(4)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在主体权
28、利被侵犯的判断标准上的区别。反不正当竞争法主体权利被侵犯的判断标准上一般采取的方法是以是否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认识为标准,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侵权标准的规定是很低的,相对来说对侵权者的制裁范围是很大的;而知识产权法在主体权利被侵犯的判断标准上除了商标法之外,采取的一般都是以客体所载的内容是否相同为判断标准的,所以,知识产权法的侵权标准的规定是很高的,相对来说对侵权者的制裁范围是较小的。(5)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在立法技术上的区别。由于知识产权法授予权利人的权利主要是允许他人实施的权利和禁止他人实施的权利两方面的内容,所以在立法上的表现是采取了列举的方式: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不正当竞争行
29、为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的,如果采取列举的方式来规范,是列举不完的,所以在立法的时候立法者采取了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来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中的保护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智力创新成果,促进社会科技与文化进步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制度内部固有的局限性亦很明显:其一,新兴知识产品层出不穷,知识产权法僵硬的权利法定主义,难以将新的知识形态纳入保护范围。其二,知识产品的价值在不断变化之中,传统知识产权法静态的授权和保护常无法对知识产品在市场运行中新产生的价值提供充分有力的保障,即不足以解决权利的再配置问题。其三,纷繁复杂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权利冲突在所难免,但知识产
30、权法所采取的是“时间领先,权利优先”的“先占原则”忽略了权利形成的多样性及合理性,故不能有效的协调权利冲突关系。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正好起到了一种补充性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保护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1、保护那些不受特别法保护的客体某些不具备一国知识产权法上的要件,自始不能取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可能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例如,按地域性原则,外国人版权或工业产权人的所属国若与我国不存在条约及互惠关系,其智力成果就无法受到我国知识产权法保护,国内任何人皆可以利用。但是,国内利用人的利用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产品未经外国人授权却在产品上为授权表示,在产品上标示为外
31、国公司制造而实为自行制造,则必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禁止实施虚假表示行为而被禁止。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未取得专利权的技术诀窍以及其他商业秘密等,均可依据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调整。2、保护那些特别权利期限已经届满的客体某些知识产权期限已经届满的翻落准也可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例如一个卡通形象作为作品的一部分它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著作权的保护的期限是有限的,在其著作权保护期期满候,若该卡通已经在市场上成了知名形象,则它还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再如,一项受外观设计权利保护的产品外观,如果在市场上建立起了声誉,那么,在其外观设计权期限届满后仍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3、保护新型
32、智力劳动成果或者工商业成就对于那些由于立法时未预见而未被纳入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可以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必要的保护,尤其是保护新型智力劳动成果或者工商业成就。目前正闹得沸沸扬扬的域名保护,采用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是很可取的方法。另外,随着新技术的进步,会不断导致新型智力劳动成果和工商业成就。对其保护可采取扩大解释现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法律,将其纳入现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体制内(例如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即是通过重新定义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概念来实现的)或者制定专门法加以保护,在这两种方式实现之前,反不正当竞争法经常可以提供过渡型的保护。4、间接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可以对某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提供间接的保护。例如
33、商业诽谤行为、虚假宣传行为,若侵权者因为侵犯知识产权而获得了不应有的竞争优势,那么也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制止其侵权行为。值得注意的是,不正当竞争法对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的保护应该严格地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这首先是因为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竞争的经济。从自由竞争的原则出发,模仿和利用他人未获得特殊权利(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保护的劳动成果原则上都是允许的。另外也因为任其滥用的话就会影响到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本身,即它会使得特殊的专有权利成为多余,例如,如果法官常常从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条款出发,慷慨地赋予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过分保护的话,成果所有人就会放弃保护成本太大的特别权利,例如专利保护需要支
34、付申请费和维持费等。一般而言, 占用他人成果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才属于不正当竞争:被占用的成果是他人花费许多投资和辛勤劳动的果实, 这种果实应该受到保护;占用他人成果危害到经济秩序, 例如引起顾客的误解或混淆;占用他人成果时侵害了他人的商业秘密;利用不正当的手段占用他人成果,例如诈骗等等。四、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以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低毁商誉行为等各种不正当的手段损害其他合法经营者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正是为了为
35、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制定的,这也正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存在,只依靠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知识产权和知识产品是不够的。因为知识产权法重点保护的是著作权中的文学作品、专利权中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商标权中的商标等知识产品的保护,而对于一些人们通过努力创造出的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一记未能获得知识产权的产品,却无从保护,即使那些获得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产品也不是各个方面都获得了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因此,只有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没有被列入到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边缘地带的
36、权利,才能有效制止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以获得不法利益,才能保护那些创造知识产权主体的合法利益,才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刁一能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有必要在此介绍一下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著作权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著作权是著作权法授予作品之创作者或者作者的合法继受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一定期限的专有权。这些权利包括作者人身权和经济使用权以及获得报酬权等。它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 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即是作者运用自己的技能、技巧和智力独立创作完成的, 完全不是或者主要不是对他人现有作品的抄袭、票窃, 也不是对他人现有作品的仿冒。如果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复制或仿冒他
37、人的作品, 以欺骗公众, 达到与他人现有作品的混淆, 使公众误认的, 就构成不正当竞争。2、专利技术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对于科技更新换代的需求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来得强烈。在技术领域中,包含有多种形式的技术种类,其中主要包含有专利技术以及专有技术。专利技术,顾名思义,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在有效期内的技术可以申请专利并获得法律保护的技术。专有技术,也称技术诀窍、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各国对专有技术含义解释不尽一致。专有技术作为一种财产能够为专有技术的持有人带来一定经济效益和回报,权利人也可以通过授权许可的方式对这项专有技术进行转让。从法律角度讲,专有技术并不是一项法定的权
38、利,因为其没有得到法律对其认可。虽然权利人拥有是一种非法定的权利,但是该项技术的所有权为这项专有技术持有者。也就是说,虽然法律对专有技术提供保护,但这项权利被侵害时应当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技术秘密的不正当手段有三种,通常,在技术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1)不正当竞争者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行为。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出台商业秘密法或技术秘密法来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加以保护,因此,对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行为,可通过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加以规制。(2)竞争者为谋求非法利的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抢注专利的行为,也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出于
39、建立市场秩序的需要,我国专利法实行先申请原则,但是设定这种原则的目的并不是对时下常见的抢注专利的行为予以认可,因此,可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制止。比较常见的是,不正当竞争者采用窃取、欺骗等手段来抢注他人专利。(3)不正当竞争者将虚假的专利号列示在自己的产品上,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引起市场秩序混乱的行为,这也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前所述,为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不正当竞争者经常使用虚假的专利号,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不正当竞争标记的并非是真实存在的专利号,通常这一类行为并没有侵犯到专利人所享有的专利。(4)不正当竞争者出于恶意利用他人申请获
40、得的专利,从而造成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这类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也很常见,这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只有专利权人、受让人或者继承人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的人等才有权使用专利标记,在其专利产品上或者经许可使用专利方法生产出的产品上列示有关专利的标记,若不正当竞争一者在自己的产品上利用专利标记或者作推广宣传、造成消费者混淆的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不正当竞争者利用的是己申请过的专利,实际上,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侵害到权利人所享有的专利。3、商标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法给予注册商标所有人专用权以保护的目的, 是使其所制造、生产、加工、拣选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他人
41、进入流通、销售领域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相区别, 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护, 从而保证公平、正当、合理的市场竞争。在商标权领域内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权利损害的行为有两种, 一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一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包括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或搜自制造销售他人商标标识, 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等二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对他人的注册商标进行假冒之外, 还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 包装、装横等商品标志相同或相似的商品的名称, 包装或装横, 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显然侵犯商标
42、权的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有区别的。五、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实施以来,己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以及整个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进步、增加社会财富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综观我国现行立法,与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并不完善,法律本身也存在不少问题。因此,我们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各个方面和各个层次上的竞争关系及其相互关系,加强建立完备的反不正当竟争法律制度。我们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主体范围。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调整
43、对象界定为商业活动中提供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即经营者。但是有关经营者的界定有着不同的观点,例如,“经营者”的提法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行政垄断的主体,是无法包含其中的,这里存在从不同角度对“经营者”进行理解的问题。我们没有必要将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知识产权的实施者仅仅现定于经营者,为涵盖市场竞争活动中的所有参与者,建议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调整扩大到一切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因此,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主体范围,有利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发挥其对知识产权的补充保护作用。2、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细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我们可以改
44、进立法技术,尽可能将新出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列举在法律中。现实社会生活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为保护知识产权,立法者也不可能事先预见所有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拟定法律规范对其加以制止,立法者们只能选择概括性的立法方式,而依据一般条款去规制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除了我们己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还应当将新出现的具有典型性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归类、整理,尽可能地在法律条文中一一列举。3、确立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以保护知识产权。立法者制定法律往往考虑到都是对现实生活己存在的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整,对于现实生活
45、中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法律是无法作出完整、详细的规定的。限于当时的客观条件,任何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都不可能已然形成完整、详尽的规定。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设立一般条款有助于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等固有缺陷,弥补疏漏。这与前面主张规定细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是并行不悖的。4、完善执法制度、确保执法统一。竞争是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机制,可以想象若没有了竞争,市场经济也就失去了活力,经营者也就失去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积极性。为规范市场经济中竞争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争的有序展开,因此,竞争者之间在市场竞争活动中因竞争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由竞争法来加以调整,该法在保障市场竞争活动中合法竞争者的利
46、益方面具有很大程度上的实际意义。5、充实有关法律责任的内容。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不能对该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罚的。若执法机关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了某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欠缺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执法机关对此无法采取措施进行规制。结 论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世界各国都认识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日益紧密,由于世界范围市场一体化的趋势加强,市场经济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层出不穷,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相辅相成的作用更加突出。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保护知识产权法中不能直接获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
47、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在调整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也间接地充实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但是,通过上文的论证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在一定程度上起着补充保护的作用;但这种保护受到多方面的限制,这与我国的立法技术及历史条件是相关的。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确保国家在国际上取得优势地位的重要措施之一。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最根本的法律,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完善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和司法制度, 协调两者在保护知识产权上的关系,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 是知识产权保护关键的一步。参考文献: 1史济春、
48、邓峰著,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2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3李建华、申卫星著,知识产权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4朱榄叶、杨忠孝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手册,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5吴汉东主编著,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6种明钊著,竞争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7荷博登浩森著,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解说,汤宗舜等译,北京专利文献出版社1984年版。8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知识产权纵横谈,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9潘静成、刘文华著,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0李颖怡著,知识产权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1吴汉东、胡开忠等著: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