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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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摘 要目前各个网络集资平台都在加强风险防控,网络集资环境趋于完善。作为投资者和市场管理者来说担心集资平台非法集资,而能否偿还投资者的本息是集资者面临的最大问题。究其原因是网络集资平台一方面没有可供继续经营的实业,而另一方面是其信誉崩塌,从而导致不可逆的后果。因此,无论是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还是从维护互联网金融秩序的角度,互联网非法集资调查都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先从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概况入手,接着分析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刑法认定问题,同时借鉴德国、美国等对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规制,最后从三个方面即立法、执法和司法给出完善建议。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非法占有目的;刑法规制I Abst

2、ractAt present, the network financing environment has the tend of improvement,the financing platform is also strengthening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The biggest risk for fund-raisers is whether they can repay their investors principal and interest.Investors and market managers worry about illegal

3、 financing. Because in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illegal fund-raising is often irreversible, on the one hand, its credibility collapsed, on the other hand, there is no business for it to continue to operate. Therefore,whethe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tecting the interests of investors or maintainin

4、g the financial order of the Internet,the investigation of illegal fund-raising on the Internet is very necessary. This paper starts with 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illegal fund-raising under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and then analyzes the network Criminal law identification problem of illegal fund-rais

5、ing under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at the same time draw lessons from the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of illegal fund-raising outside the country, finally give the perfect suggestion from three aspects: legislation, 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ature.Key words:Online finance;illegal fund-raising; purpose of

6、 illegal possession;criminal law regulationI 目 录1 导 论11.1 研究背景11.2 国内外研究现状11.3 研究意义31.4 研究路径和方法32 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概述42.1 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内涵42.2 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危害52.3 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现状及分析73 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刑法认定问题93.1 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主体103.2 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主观方面113.3 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客体123.4 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客观方面134 域外非法集资的刑事法律规制144.1 域外非法集资刑事法律规制144

7、.2 域外非法集资刑事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155 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刑法规制的完善建议155.1 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立法完善建议155.2 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执法完善建议175.3 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司法完善建议19参考文献21致谢22I 1 导 论1.1 研究背景互联网技术得到了发展,由此资本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互联网+”政策的出台,使得投资者和融资者有了更多的投融资选择。网络集资平台针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缺点如程序相对复杂,并且要求足够的担保,提供更为简便的投融资方式来满足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融资者的投融资需求。眼下呈现出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财富可供居民支配,而此

8、时银行证券市场并不景气,居民更倾向于在网络环境下进行投融资活动。进行投资和融资活动的网络平台成本不仅是最便宜的,也能很快就筹集到资金,不仅是投资融资者看中了这个平台,犯罪分子也在寻找这个平台。网络环境下的集资活动是用社会资金进行的,这是一种正常的流通方式,整个过程只需要相对完善的网站和程序就可以完成。然而,犯罪分子往往利用集资平台来实行更复杂的网络犯罪,因此有必要加强对网络环境中非法集资的刑事监管。1.2国内外研究现状1.2.1 国外的研究现状 罗丹阳.中小企业民间融资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211Bell 在Interaction between Institutional an

9、d Informal Credit Institutions in Rural India中指出了非正规金融活动民间集资产生的原因:一方面,从需求方面来说,传统的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国民过盛的投融资需求;另一方面,从供给方面来说,民间集资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如信息量大、基本无须担保、交易成本低等。从Kropp 所著的Linking Self 一 help Groups and Bank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来看,国家正规的金融活动在相关的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且通常利率较低、借款条件苛刻并有挑选“大客户”的习惯;而民间集资活动虽然与正规的金融活动存在于一个国家之中,但

10、往往具有利率高、借款条件简单等优势而与正规的金融活动相互区别开来。1.2.2 国内的研究现状通过陈哲所著P2P 借贷平台的问题与法律对策研究,不难发现P2P 借贷平台存在许多问题。第一,我国没有健全的征信系统。第二,不完善地控制P2P 借贷平台。第三,没有对权益人进行完善的保护,导致权益人遭受财产损失。最后,P2P之所以存在巨大的隐患是由于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和法律对其进行监管。关于理论与实证研究方面的研究结果在我国还存在着许多可探究的地方。罗培新 罗培新.温州金融实践与危机调研报告论述了民间借贷向非法集资变异的过程,使用了许多案例阐释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关联与不同,同时给出了关于非法集资出现的几

11、点原因看法,最后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为非法集资的法律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对于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制方面的研究仍有很多不足,因其多着眼于已经存在的法律和威慑犯罪的方面。现阶段,关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建立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法律监管体系的相关研究较少。研究成果或多或少是“两多两少”:其一,研究传统的线下非法集资多,研究网络环境下的非法集资少。其二,多着重于研究震慑犯罪,但是关于受害人权利与利益方面的保护和救济研究则很少。一些学者建议对认定非法集资的方法、非法集资相关罪名的整合进行完善。一般情况下,集资款一旦被挥霍或转移就基本无法追回,是投资者的损失得不到及时挽回和弥补。由于网络的发展,使

12、通过互联网进行非法集资犯罪的都很难找到相关的实业,只要进行了犯罪,结果都无法预料,故如何挽回投资者的损失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了。1.3研究意义网络环境下的非法集资使传统金融业和网络集资平台不能公平竞争,同时网络集资平台存在着不正当的竞争,危害着互联网金融体系,对相关投资者的权利与利益造成严重破坏。基于目前的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多是以线下的非法集资案例为主的,很难完全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非法集资犯罪,导致了网络集资平台很难进行准确定位,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也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受害者的权利更是得不到保障。因此,通过本文的研究不仅可以探求刑事立法的理念从而弥补法律上的不足,而且在实践上,也可以使

13、得网络集资平台规范自身的行为,明确界限划分,是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也更加长治久安;让执法机关理性、规范执法;降低投资人投资风险,更好保护其合法财产和相关权益。1.4 研究路径和方法本文将传统的非法集资与网络环境下的非法集资进行了比较,从而得出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新特点,从而研究如何对网络环境下的非法集资进行规制,分析目前刑罚方面存在的不足。在刑事规制不足的前提下,探讨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犯罪构成。最后对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提出建议。研究方法如下:第一是文献研究法:通过在众多的数据库中输入关键词“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等,阅读自己所需要的资料,从而能够全面、正确地了解自己所要研

14、究的问题。第二是比较研究法:通过对德国、美国等国的刑事立法进行考察,分析他们的异同,从而为我国的刑事立法做好铺垫。第三是系统研究法: 李硕,李浣.关于非法集资等涉众型金融犯罪适用法律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1,06:183-192通过分析网络环境中非法集资的构成要素,解决难以逐案确定的问题,并为刑事监管提出建议。52 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概述2.1 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内涵2.1.1 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概念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定义为:集资者借用网络集资平台以非法占有目的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布投融资信息并向投资者承诺到期还本付息,或未获得集资权限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2.

15、1.2 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新特点首先,集资者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易被发现。网络环境下的集资平台本身没有实业支撑,参差不齐,有很多缺陷和漏洞。虽然客观上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融资和挪用风险,但是只要出现非法集资,其后果便是无法预料的。对于投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和风险预估都无法做到十分精准。投资者大多缺乏相应的投资知识,很多都是盲目投资,使得集资平台利用消费心理,长期投入更有甚者同种产品多种集资方式,等发现后便携款潜逃。同时在网络环境下进行集资宣传更容易让人产生误导,投融资双方掌握的信息量不对等,这些都使得欺诈很难让人发现,欺诈的隐蔽性更强了。其次,犯罪方法较为简单。网络集资平台成立条件简单。如庞氏骗局的成本

16、可以是几万元和几台电脑。操控主要依靠程序员,例如“郑旭东事件”。最后,涉众程度明显加深。网络环境下的投融资活动投资者更关注收益,投融资活动的涉众型和开放性随之上升。由此可见,打破了地域限制的网络集资平台一旦进行非法集资,受害者的范围和程度将大大加深,从而其社会危害性也随之提高。2.2 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危害2.2.1 对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危害作为资金流动方式一种的集资,如果经过合法的运行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收入差距,并且使得社会资源得到有效的分配,这既有利于投资者,更有利于融资者。但是超出了正常运作的非法集资,集资款项通常被转移、藏匿或挥霍,这不仅降低了社会资金的流通效率,没有实现社会

17、资源的有效分配,更是加剧了社会的两极分化,严重影响互联网金融秩序。非法集资者将集资款项进行挥霍转移,不仅没有兑现对投资者的承诺,更是严重地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的事物,没有形成规范的运作模式,对其监管的经验也尚显不足,以致于网络环境下的非法集资频发。但是如果对互联网金融一再限制,将不利于其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性。2.2.2 对金融业公平竞争的破坏网络集资的本质是民间融资,其一直是传统金融活动的补充,但本身并没有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的许可。例如,没有获得融资,通常会向民间融资机构或个人求助。正常情况下它可以弥补传统金融活动的不足,使互联网金融行业迸发活力。但是网络集资

18、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非法集资的情况。网络集资平台通过强有力的宣传、向投资者承诺高收益、向融资者承诺简便其放款手续和降低担保额度,使社会上的资金快速从传统金融机构流向网络集资平台,给传统的金融行业带来致命的一击。2.2.3 对投资者权益的侵害集资平台的非常规操作往往是造成网络环境下产生非法集资的重要原因之一。集资平台因为都是虚拟的,这便于让集资者转移、隐匿和挥霍集资得来的资金。当出现这种情况后,追回集资款会有很大的可能性使投资人的营业和生产被破坏。更有甚者,当集资的资金被肆意挥霍,资金便有去无回。综合这些信息,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不但使投资人的财产收到损失,而且信赖保护利益也会被破坏。在当今互联网发展

19、迅速,使得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犯罪,可以让犯罪更加简单,入门级别低,收集证据却很难。网络没有地域限制,这也让证人和受害人更加分散,让侦查机关更加难以取证。投资人没法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与利益,损失更是需要自负。2.3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现状及分析2.3.1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现状(一)刑事立法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5日),该意见内关于对实践中民事案件、共同犯罪案件、跨区域案件以及证据的收集和涉案财物的追缴等作出的说明可以作为公检法的指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

20、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2011 年8月18日)中确定了非法集资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1月4日),该解释解释了各种非法集资犯罪的不同之处,例如,如何判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是否向社会公开吸收资金的情况,对不同非法集资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认定等,同时,取代以前的法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明确了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立案标准。刑法中关于非法集资的规定当然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非法集资行为,如集资诈骗罪。其次是十部委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影响

21、深远,比如关于有关银行存管的规定,减少了网上贷款平台的非法融资。最后,关于第三方支付、网贷、众筹等具体规定。关于第三方支付的法规主要是2010年6月4日央行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为第三方支付建立了系统的安排。 马会.P2P网贷三大模式涉“非法集资”资金托管存在技术困难J.中国经济时报,2013-11-272016年8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相关部门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明确了P2P网络借贷的定义与平台的服务内容,通过设立准入门槛,规定平台义务、借款人义务以及最高集资金额来规制集资行为,最后通过规定具体监管单位与法律责任来落实该

22、暂行办法的实施。关于众筹我国没有单独的立法,也并没有对其进行定性。(二)刑事司法适用的问题难以判断执法标准是当下刑事司法适用的主要问题。第一,应该按照民事关系,过渡到行政关系,最后到刑事关系的顺序进行解决。由于集资行为是经济行为,能够市场调节的由市场调节。市场无法发挥作用时再由行政机关介入,例如,对管理人员的监督、对其业务状况的了解、熟悉其业务模式和资金使用情况等。第二,没有明确的执法依据,企业无法规范自己的行为。第三,在实践中往往打击对象错误。要认清是平台自融侵害了投资者的权益,还是融资者亦或是平台与融资者,切不可一味地打击平台,使金融活动丧失了活力。2.3.2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现

23、状之分析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网络环境下对非法集资的监管存在立法模糊性和司法主观性的问题。这类问题立法与社会现实脱节的结果。目前主要是通过一些解释、意见、原则等规范性文件来规制网络环境下的非法集资行为,这些规范性文件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级别不够高;二是内容比较抽象,操作性差。因此,平台本身无法准确地描述自己的行为,无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执法部门的意见也不一致,导致了执法的主观任意性,从而不能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在当下我国对于网络环境下的集资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致于执法机关在执法时主观性较强,没有统一的标准,由此难免会带来过度执法,从而不利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3 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

24、的刑法认定问题3.1 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主体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但须注意在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中存在的貌似单位犯罪,实为个人犯罪的情况。第一,个人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了公司企业。该公司企业在成立之初就不是以合法经营的目的成立,而是为了进行非法集资,所以这种犯罪的犯罪主体是个人而不是单位,此种单位也不能被认定为是合法的单位。第二,公司企业成立时的目的是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是成立之后却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公司企业成立后应该按照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风俗习惯开展业务,但如果公司企业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则应当认定为个人犯罪行为。第三,公司企业成立是以合法经营的目的成立

25、,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也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而是公司企业的人员利用公司的名义实施犯罪,犯罪所得流入个人账户。此种假借公司名义为自己谋利的行为为个人犯罪。3.2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主观方面首先,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非法占有目的”具有“不愿偿还已收资金”、“无法偿还已收资金”等意思,在网络环境下具体表现为:一、集资款被隐藏、转移或挥霍;二、在无力返还集资款的情况下,进行新一次的集资;三、通过各种途径免除自己的还款义务;四、完全改变了集资款的用途,且无力偿还;五、集资款使用的比例与跟投资者约定的不符;六、将集资款项挪作他用,未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用途使用;七、集资款项被用于网上或传统的非法活动。再

26、者,确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原则和方法。第一,主观上逃避返还资金;第二客观上不仅有不返还资金的外观,而且不返还资金的客观事实已然发生。只有同时具备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时,才能被认为是“非法占有目的”。最后,从定罪来看,并不是一出现非法占有目的就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如果开始时集资者将集资款按照正常比例用于约定用途,在资金链断裂之后,为逃避返还本金的义务而非法占有投资者资金的,应认定为诈骗罪。因为非法占有目的不是一开始就有的。如果集资者在资金链断裂以后继续集资,其非法占有目的来源于第二次集资,第二次集资行为应认定为集资诈骗行为,属于非法集资的范畴。3.3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客体网络环境中非法集资的对象是

27、非特定的受众。非法集资的特点之一就是社会性,其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集资对象的广泛性。因为在网络环境中的非法集不同于与传统的非法集资,地域限制从一开始就对所有有能力的网络用户,包括自然人、各种单位和组织等毫无作用,即非法集资的对象众多。二是指集资对象的不特定性。由于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活动的公开性和社会性远超传统集资,故不能单纯按照人数标准来规定入罪的门槛,笔者认为可以将时间作为认定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入罪门槛之一。这样不仅能遏制犯罪,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3.4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客观方面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了投资者的权益,由于资金是集资过程中最常见的表

28、现形式,所以通常情况下集资犯罪的入罪门槛之一就是集资的数额或投资者所受到的财产损失。在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数额远远高于传统线下的非法集资,由此笔者认为可是将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犯罪的入罪门槛相应提高。黄韬.刑法完不成的任务治理非法集资刑事司法实践的现实制度困境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11:36-45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

29、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94 域外非法集资的刑事法律规制4.1 域外非法集资刑事法律规制4.1.1 德国非法集资的刑事法律规制 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128.德国刑法典第 263 条(诈骗)是诈骗的一般性规定,此种行为的目的是获得财产,是通过欺骗、扭曲或隐瞒事实或者在受害人因误解而使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为是诈骗罪。我国对于诈骗罪的规定与此极为类似。尽管德国刑法典中规定的计算机诈骗、投资诈骗、信贷诈骗等依然有效,但是这些特殊的诈骗罪都没有我国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相关规定。在德国刑法中,刑法典第 263 条(诈骗)构成要件

30、同样适用于互联网上的诈骗活动。依照德国刑法典第三条,德国刑法适用于本国内的一切犯罪行为。根据德国刑法典第 9 条关于行为地这一概念的规定,此行为地的概念不仅仅是指行为人作为的地点,同时也囊括了当行为人不作为时行为人必须采取行动的地点、该地点属于构成要件中的结果发生的地点以及依照行为人的设想结果本该发生的地点。诈骗罪是结果犯,这意味着欺骗行为的发生地和财产损失的发生地都属于行为地。4.1.2美国非法集资的刑事法律规制美国刑法把经济犯罪与侵犯财产犯罪两者区别开来,因此,经济犯罪既适用于证券类案件,也适用于破产类案件、保险类案件等,而诈骗罪则适用于侵犯财产犯罪。 储槐植.美国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

31、版社,2006:89.诈骗罪就是行为人怀着非法占有的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即行为人通过虚假的意思表示,使他人陷入错误的认识,他人正是基于此种错误的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而使行为人受益的行为。此种规定与德国的规定不同,德国不要求行为人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只要他人在财产上遭受了损失即可;但是美国要求行为人取得他人财产的所有权。除此之外,美国法律中其他的经济犯罪,均类似于德国的特殊诈骗罪,两国的法律中都没有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相关规定。4.2域外非法集资刑事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从德国和美国的刑法来看,似乎没有一个国家对非法集资作出规定,特别是在网络范围内

32、,而是利用一般的欺诈罪来评估非法集资。在犯罪分类上也基本只有一种即侵犯财产罪,毕竟,投资者的财产权益在非法集资募集资金的过程中必然会受到侵犯。作为一般规定的补充,美国通过经济和金融等方面的立法来来规范新兴的经济和金融犯罪,使其适应社会现实,同时也能够确保刑法的稳定。在德国,一旦出现新的社会现象更偏向于利用传统学说进行解释,这么做的优势是,它的理论可以为刑法理论所产生的复杂法律问题提供一个清晰直观的结构,问题因此会被解决。笔者以为,美国为了维护金融的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权利,进行了刑事法律的建设和相应金融与经济法规的完善。美国的相关举措为目前我国打击网络环境下的非法集资行为做了很好的模范。我国现

33、行刑法主要对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等进行了规定,但大多数的解释主要专注于其识别,新兴起的网络环境下的非法集资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互联网环境下的集资工作正在全面展开,现有的规则并没有很好的适应新的互联网环境,为了不打破现行刑法的稳定性,我们需要将行政法规与刑事法律联系起来,避免直接增加或删除刑法内容。5 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刑法规制的完善建议5.1 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立法完善建议5.1.1 刑事立法价值的权衡也就是说,为了使金融活动尽可能可控,保障国家的金融安全,我国更倾向于对金融活动进行管理。然而,金融市场的繁荣是建立在金融主体的多样性和金融渠道的高效性的

34、基础之上的,互联网金融同时满足这两两方面的需求。网络集资平台种类和数量正在上升,随之而来的是更便捷的融资活动和更低的融资成本。因此, 胡启忠.经济刑法立法与经济犯罪处罚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03.笔者认为,为了避免使互联网金融的活力受损,我们应适当转变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价值取向。目前,我国出台了越来越多的金融政策法规,都没有对非法集资犯罪进行直接的修改,这充分体现了立法价值由金融管理向金融自由和金融交易的转变,凸显了刑法的谦抑性。只有当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及其他法律手段无法解决社会矛盾时,刑法才作为备用手段对其进行规制。5.1.2 刑事立法内容的完善金融活动是典型的一种经济

35、活动,因其收益较高,也常常伴有较高的风险,但是这种风险是在正常的范围内,为投资者所能接受。但是当这种风险陡然增高,突破了相应的金融法规的规制时,就演变成了一种具有较高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此时需要刑法对其进行规制。目前我国对于网络环境下的非法集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且针对此类行为的法律法规链接不顺畅,导致我国出现对非法集资行为明显规制不足的现象。基于此,笔者认为对于网络环境下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既可以从完善金融法规的角度入手,也可以通过增加司法解释将这些网络集资行为纳入刑法体系。从监管的角度看网络环境下的非法集资,目前只是建立了一个基本的监管框架,没有具体的细节。这样不仅仅是网络平台的集资者不清

36、楚商业行为的边界在哪,而且也会影响执法者执法。目前在我国的刑事立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网络环境下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特别规定。当网络集资平台违规操作以后,应该先由监管部门运用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进行规制,一旦网络集资平台涉嫌未将投资者的投资款项用于约定的用途或者投入的比例与约定的不相符,则可以认为此网络集资平台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该由民事或行政程序转入刑事程序。对此,笔者以为应当完善网络集资平台的监管,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能,以便规范各个集资平台的行为。5.2 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执法完善建议5.2.1刑事执法的重点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刑事执法应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加强信息应用的

37、主动性。第二要加强司法机关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大额投资者的合作程度对案件的立案情况有着根本的影响,故应加强与大额投资者的联系。第三要注意将言词证据、书证和电子证据等结合起来。由于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人员分散、涉及面广且取证困难,所以电子取证能够提高侦查效率。第一,要加强信息应用的主动性。针对网络环境下的非法集资行为,侦查机关应设置网络技术,调查人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现场检查中获得的有关电子存储介质应尽量恢复存储信息。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网络环境中会留下很多信息,比如说个人的交通信息、与投资者、网络集资平台等大量的银行转账信息、第三方担保信息、第三方支付信息以及对融资项目的信用

38、评级信息等,如果侦查人员善于发现这些信息并主动加以利用往往会帮助破获网络环境下的非法集资案件。实际上,网络集资平台为了增加平台的交易量,通常会帮助融资者变更公司企业的经营状况、盈利情况等,而在这种情况下网络集资平台与被错误评级的融资项目实有者之间往往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将会极大地影响案件的破获效率。当在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者涉嫌“跑路”或者将资金转移、隐藏或挥霍时,如果侦查机关能够及时利用上述的信息,就能够大大增加抓捕犯罪嫌疑人和追回赃款的概率。其次,要加强司法机关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从立案的方面来分析,公安机关无法立案最可能的原因是投资者不与公安侦查机关配合,这样有很多证据公安机关不能

39、及时获得或根本无法获得,导致最佳的侦查时机被贻误。网络环境下集资平台一旦出现非法集资的可能性时,投资者通常会有如下两种反应:一种是由于其受到的损失也难以弥补,故放弃与经济侦查部门的合作;另外一种就是心存幻想,认为集资平台出现的转移资金等情况只是因为出现了经营困难等原因,只要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步入正轨,自己便能收回本金,如果贸然对此进行立案,公司企业的账户被冻结、资金链彻底断裂以后,自己的损失更是无法弥补。再者,为了使侦查渠道畅通无阻,就要让受害者尽量配合公安侦查机关的侦查,因为网络环境下的非法集资受害群体广泛且其极易潜伏,如果受害者不积极配合就会无限延长办案时间,导致资金无法追回的后果。对于上

40、述两种情况,笔者认为侦查机关应当便利受害者获取案件的相关情况,保障受害者了解案件的权利,并利用各种方法向受害者和投资者提供有关案件的资料。最后,侦查机关要注重在网络环境下将言词证据、书证和电子证据等结合起来。因为目前网络环境下的非法集资行为不仅打破了地域的屏障,核实身份的难度较大,如果此时侦查机关不能够提高侦查的效率,集资者可能会进一步转移,日后再使他们归案的可能性更低,投资者无法追回他们的投资款项。所以,在考虑了目前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案件高发且侦破难度日益增大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应该综合认定各项证据,提高案件的破获率。5.2.2行政监管与刑事执法的衔接网络环境下的非法集资既是一种经济行为,也是

41、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必须从两个方向进行管理。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下,监管非法集资的机构主要是一行三会和公安系统的经侦部门。第一,要坚持当前网络集资监督方面工作的分工;第二,要加强一行三会对互联网融资的审批,为行业建立统一的准入门槛;最后,建立实时监管体制。由于在网络环境下进行集资的特点是发展迅速且波及面广,因此,互联网集资平台应当实时监测平台的账户,即为了避免发生集资平台自融和虚假担保的情况,应将互联网集资平台的账户和担保方的账户都纳入监管部门的监控之下。因此,应该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践和非法集资认定的实践下认定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刑事方面,并做好民事关系、行政管理向刑事转化的程序问题。当

42、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发现网络集资平台严重违反了资金池、担保等方面的规定,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就应及时向刑事规制的方面去转化。5.2.3改善刑事执法环境目前我国的征信系统不健全导致了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刑事执法环境较差。征信系统不健全就难以判断担保公司、高管等的信用,无疑增加了监管和取证的困难。即使网络集资平台被定性为中介平台,但集资平台的非法集资风险并未降低,而是加重了集资平台的责任,促使其加强对融资者信用的审查。设计征信制度的目的是让投资者更理性地判断,而不是为了追回损失。所以,集资平台的征信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央行的征信中心把集资平台的经营状况、集资者的信用信息等纳入;第二,公开高管近几

43、年的个人信用状况和执业情况;第三,集资平台负责向投资者展示资金的经营方案和风控机制。针对集资者,可以综合考察其人脉资源、相关网络支付账户的消费情况等,来确保其具有较好的承担债务的能力。5.3 网络环境下非法集资的司法完善建议5.3.1避免出现选择性诉讼的情况正是因为通过互联网筹集的资金的存放机构、占有情况和担保等方面存在不同,故网络集资行为要区分是经济关系还是法律关系。首先,资金放在银行,其为非法集资的可能性较低;而在第三方平台中,资金被挪用的概率就大大提高。其次,要判断平台、集资者或平台与集资者之间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以此来分析资金的占有情况。最后,判断担保情况。一方面要判断担保方的资质,另一

44、方面要审查其足额担保的能力,确保其能够承担最大限额。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是经侦负责处理案件,但往往会因为证据等原因,而转向民事诉讼或通过调解解决。如果现实中存在平台与高管勾结,但是证据又不充分的情况,笔者以为应当加强对高管的监控,对于可能存在非法集资的平台的高管,其活动范围应当在调查期间受到一定的限制,但不得干扰公司的正常运作。5.3.2司法过程要宽严相济笔者认为,虽然对于投资者来说,希望非法集资者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他们更希望能拿回自己的本金。如果一部分集资者或集资平台是在集资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可以通过类似重整的方式来帮助尚有持续经营能力的集资平台、集资者。因为企业产生资金周转困难的

45、情况可能是由于经营模式、担保方式或者上下游产业、合作伙伴经营关系等问题,但是将平台的资金冻结,将高管绳之以法后,就彻底没有了还清债务的可能。如果集资平台在规定的期间内仍无法返还本息再对其高管进行量刑,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返还了本息,在量刑时可以考虑尽量不使用人身刑。15 参考文献1 储槐植.美国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89.2 郭娜.我国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共生发展研究基于 Logisitic 增长模型的实证分析J.金融发展研究,2014,09:32-37.3 韩耀元,吴峤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J.人民检察,2014,09:30-33.4 黄韬.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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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6:26.11田朗亮.民间借贷法律政策案例适用指南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83.12万国海.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研究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2008.顾肖荣.经济刑法总论比较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62.13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128.14杨兴培,李翔.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54.15张建,俞小海.集资诈骗罪对象研究中的认识误区及其辨正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06:74-79.16张建兵.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J.市场观察,2015,03:14-16.17朱伟.集资诈骗罪客观方面探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4,02:264-265.18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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