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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救济制度的研究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现代化社会的迅速发展,也伴随着越来越多刑事案件的产生,每年盗窃、诈骗等经济类犯罪的数目更是将刑事案件的数据急剧拉升,给中国司法带来了极大冲击。在此社会基础的冲击下使得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应运而生。但是速裁程序的“速”在带来诸多优点的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在效率提上来的同时,无可避免的是办案质量的下降。为避免产生不可挽救的错案结果,所配套救济制度的完备显得尤为重要。上诉作为一种主要救济途径,但存在二审多技术性上诉以及上诉原因单一等问题。程序回转制度对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和程序救济具有重要保障作用,但是它也存在启动主体单一且不合理、适用阶段不完整以及适用情
2、形单一等实践问题。再审作为被告人诉讼中的最后救济,但也同样存在再审启动难、受理对象不明确等问题。本文提倡通过改善立法模式、新增立法内容的方式,以弥补上诉、再审以及程序回转制度中存在的不足,进而实现制度设计更加合理的目的。关键词:刑事速裁程序;上诉;程序回转制度;再审The research on the relief system of criminal quick adjudication procedure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ic modernization society, also with the
3、production of more and more criminal cases, each year the number of economic crimes such as theft, fraud is a criminal case data pull to rise sharply, for Chinas judicial has brought great impact on the social foundation under the impact of making our country criminal speed of cutting program arises
4、 at the historic moment but speed and cutting speed while brings a lot of advantage, also has many disadvantages, as well as the efficiency brought inevitable is a drop in the quality of case to avoid irreversible misjudged cases results, i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o form a complete set of the re
5、lief system of complete.Appeal as one of the main relief way, but there is more than a second trial technical appeal and appeals for a single system of rotary program options and the relief of the defendant has an important role, but it is also the subject and unreasonable applicable stage practice
6、problems such as incomplete and applicable situation of a single final relief of retrial litigation as the defendant, but also exists retrial startup problems such as difficult to accept the object does not clear the paper advocated by improving the legislative mode, content of the new legislation t
7、o make up for the appeal The deficiencies in the system of retrial and procedure rota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goal of more reasonable system design.Key words: Criminal summary procedure; Relief; Procedural rotation system; Retrial目 录第1章 绪 论71.1课题研究背景及意义71.1.1课题研究的背景71.1.2课题研究的意义71.2文献综述71.2.1国内研究7
8、1.2.2国外研究8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81.3.1课题研究方法81.3.2课题研究内容9第2章刑事速裁程序救济制度概述102.1刑事速裁程序102.1.1刑事速裁程序概念102.1.2刑事速裁程序适用条件102.1.3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概况102.2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救济制度112.2.1刑事速裁程序救济之上诉112.2.2刑事速裁程序救济之再审122.2.3刑事速裁程序救济之程序回转制度13第3章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143.1速裁程序之上诉中存在的问题143.2速裁程序之再审中存在的问题153.3速裁程序之程序回转制度中存在的问题15第4章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救济制度的完
9、善意见174.1上诉中不足的完善意见174.1.1以“条件性上诉”抑制技术性上诉174.1.2新增上诉的程序性事由174.2再审中不足的完善意见184.2.1简化再审启动条件184.2.2明确再审受理对象184.3程序回转制度不足的完善意见194.3.1新增被告人为制度启动主体194.3.2完善回转程序的适用情形194.3.3构建多阶段支持程序回转制度20参考文献:21致谢22第1章 绪 论1.1课题研究背景及意义1.1.1课题研究的背景近年,盗窃、诈骗等经济类犯罪的案件量将我国刑事案件的数据急剧拉升,给中国司法带来极大的冲击。在此社会基础下,我国在原有基础上新创刑事速裁程序,但速裁程序的“速
10、”在带来诸多优点的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刑事案件较民事案件的经济赔偿不同,公民的权利在刑事诉讼法中比其他领域更容易遭受侵害。 鲁琦琦.刑事速裁程序中值班律师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9.而目前在我国速裁程序的救济制度中,仍存在诸多实践或法理上的法律漏洞与未完善领域,使其作为救济手段存在不周延性的情况。而这对于适用受案多、审速快、流程简的速裁程序被告人而言无疑是致命的,这意味着将被告人悬于崖边,绳索却只有“蛛丝”,对于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的保障将无从谈起。1.1.2课题研究的意义完善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救济制度,改进救济制度中所固有的疏漏,有利于更好的促进我国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加强我国在
11、案多人少的司法现状中做到繁简分流的力度。此外,加快完善对刑事速裁程序的救济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权,做到效率与质量的最大化结合,有效防止与减少冤假错案的出现。1.2文献综述1.2.1国内研究学者孔令勇认为,在理论上探讨任何一种诉讼救济机制都应当从救济的必要性、救济方式以及救济对象这三方面切入。 孔令勇.刑事速裁程序救济机制的反思与重构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3(02):110-118.受认罪认罚真实性与自主性的影响,在刑事速裁程序中设置救济途径是非常必要的,在目前司法实践工作中,救济制度的完备仍然是工作的重点。学者石璞认为在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中,依然存在着许多“不效率
12、”的现象,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升,破坏了法律制度的周严性。 石璞:论刑事速裁程序一审终审D.西南大学,2018.对于要求“快”“简”“便”的速裁程序,却没有突破原有程序庞杂的审级制度,一味以常规的审级制度加在新兴的刑事速裁程序中,极大可能出现不兼容的情况。1.2.2国外研究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刑事速裁程序被称为“辩诉交易”,是指由诉方与辩方之间就被告人是否承认罪行、服从刑罚达成“交易”,诉方将向法院作量刑建议,轻罚轻判,案件无需经过陪审团认定的一种司法活动。有学者在研究美国“辩诉交易”的救济制度中发现,“辩诉交易”制度明确了较为完备的救济方式,如启动程序回转后案件将全部重翻,同时对协议破裂后的追诉
13、并不违反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也进行了明确。 张宏宇,谢祺.美国辩诉交易中反悔后的救济问题研究及制度启示基于对2018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分析J.天津法学,2019,35(02):67-72.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1.3.1课题研究方法论文在叙写时主要用到以下三种写作方法:1.文献研究法;根据本课题的研究初衷,通过网上寻找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深入地掌握所研究的课题。这不仅有利于了解刑事速裁程序救济制度的相关内容和发展现状,更有助于为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提供理论基础。2.描述性研究法;论文笔者将现有状况、规则和理论通过自身的理解进行描述和解释。对速裁程序救济制度在适用上的现状进行分析,为后文提出问
14、题并给予解决建议做基础准备。3.理论结合实践研究法;通过对理论法理知识的研究与在基层法院实习所进行的实地调查研究,结合相关资料的搜索、整理、分析,进而形成自己的观点,为问题解决方案提出自己的意见。1.3.2课题研究内容论文按目录可分为四部分,具体分布如下:第一章为论文的总起,在文之开首主要介绍待研究对象的背景与意义、研究中所参考的相关文献以及课题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与写作内容的分布等,为下文的写作起疏通整理作用。第二章对研究对象的相关概念进行解析,具体包括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特点和制度发展情况,而后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救济制度进行列展描述、分析,进而探索各救济途径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对实务中出
15、现的适用状况进行了深入分析,发现问题,既为后文如何探索我国速裁程序的救济制度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石,也为解决问题提供了坚定的法理基础。第三章提出问题,结合理论与实践中刑事速裁程序救济制度的发展与现状,从法理与制度使用本身中发现问题,探索问题形成的原因与所造成的影响,为解决问题寻找其中的因果关系。第四章的内容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在总结前文内容的叙述基础上,探索刑事速裁程序救济制度在实践中所产生问题的原因与其深入的法理关系,进而引出笔者关于解决问题和如何完善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救济有关法律制度的构思。第2章刑事速裁程序救济制度概述2.1刑事速裁程序2.1.1刑事速裁程序概念刑事速裁程序,是指针对可能判处较
16、轻刑责的轻微刑事案件,在被告人认罪认罚且自愿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况下,简化经案过程、缩短审理期限的司法审判机制。经过程序上的过滤,可以将简单、明了、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的案件止步于门外,而让真正疑难复杂的案件经过筛选进入法官的集中视线,进而形成司法审判中心。2.1.2刑事速裁程序适用条件新增刑事速裁程序的初衷在于改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由于案多人少而导致的卷宗主义现象。由加快审速、简化流程、缩短审限做到的“快”“简”“便”,便是其显著特征。由这些特征衍生出使其区别于其他审判程序的适用条件:1、受案轻,适用于可能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责的轻微刑事案件;2、案件清,适用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涉案证据确实充分;3、易
17、配合,被告人承认所控诉罪名以及量刑,并且自愿适用刑事速裁程序;4、流程简,由基层法院以独任制方式审理案件。目前刑事速裁程序在实践运用中,其特点使其在与其他程序发生竞合时发挥显著优势。2.1.3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概况近年随着案多人少情况的加重,也使得简易程序已无法满足当前的司法现状,中国司法日益趋向于卷宗主义。在各试点工作均取得较为显著的阶段性效果后,我国在审判程序上结合外域法而新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我国国情的新审判程序速裁程序。2018年据某市调研的不完全统计,该市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约1.2万,占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高达64.36%。可见刑事速裁程序极大地解决了司法上积案累案的难题,但同时
18、调研数据也显示,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中当事人表示不服的争议案件占比约为17.01%,其中被告人上诉占比1.9%,12.58%的案件于进入审判程序前已进行程序回转,以及成功申请再审的极少数案件。可见,在快速审理过程中不免存在当事人对程序或实体不服的情况,但是由于新程序制度刚刚颁布,所配套的救济制度仍尚未建立完善,上诉、再审、程序回转等各救济途径间都存在着立法不完善、不合理之处亟需填补改善。2.2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救济制度2018年刑事速裁程序作为新修入法的程序制度,其所配套救济途径还尚未完善,目前主要有上诉、再审以及程序回转。2.2.1刑事速裁程序救济之上诉在司法活动中,当事人针对尚未发生既判力的
19、一审裁判,在上诉期限内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请开启二次审查的司法活动。上诉作为当事人权利遭受侵害时主动申请并获得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目前最主要的救济方式。上诉是当事人行使刑事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但在2014年试行到2018年合法化的过程中,争议案件上诉以及抗诉的个案数量并不多,据统计只占争议案件的约2%。以至于有学者提出无需在刑事速裁程序中设置上诉权。数据确实让人动摇,但相较于起诉,上诉同样也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具体表现。如果一味不设立上诉制度于速裁程序之后,其实是对司法活动中当事人基本权利的剥夺,使得当事人在程序上处于不安状态,这样将不利于当事人在轻微案件中认罪认罚的积极
20、性,久而久之速裁程序将形同虚设。有学者认为,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而刑事诉讼又是处分被告人重大利益的程序,故不能以上诉率低为由将上诉制度取消。 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J.中国法学,2017(01):35-52.2.2.2刑事速裁程序救济之再审再审,又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是指针对当事人超过上诉期限未上诉,或是经过二审已产生既判力的案件在出现错误时的纠错程序,它是对生效案件的救济,也是对生效案件中当事人基本权利的最终保障。再审可以弥补因上诉自身原因而带来的法律漏洞,完善法律系统的周延性。在一审裁判做出后并不会直接产生既判力,法定期间内公诉机关依法享有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不服裁判所
21、定的权力,而被告人或是自诉人则享有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从而引起二次审理的权利。这两种“权力”和“权利”确实可以引起重查一审判决、裁定的二审。但在我国,为了解除被告人因二审纠正一审裁判可能增加前判刑罚而产生的担忧,鼓励被告人积极上诉和维护自身权益,如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异议的案件,受理法院所做的裁判结果将受限于“上诉不加刑”原则。但“不加刑”致原审裁判畸轻时,也将会对受害人一方产生实体上的不公平,这时再审的存在无疑弥补了这一空缺。运用再审不限于程序、实体的局限、更宽泛的适用条件和灵活的制度设计,也使得再审成为刑事速裁程序救济方式的不二选择。 石璞.论刑事速裁程序一审终审D.西南大学,2018.2.2.
22、3刑事速裁程序救济之程序回转制度程序回转是指法院在审理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时,发现案件本不具备或已不具备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定条件,而依法将案件转入其它程序的程序倒流机制。1.程序回转是对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有效保护。程序选择权源自于民事诉讼法中“处分权”这一私权概念。 李浩.民事程序选择权:法理分析与制度完善J.中国法学,2007(06):78-91.而刑法意义上的“处分权”主要是指被告人享有选择相关程序和与程序推进相关事项的权利。 姚莉,詹建红.刑事程序选择权论要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J.法学家,2007(01):137-143.这是被告人处置自身程序性权利的表现,而程序回转是对于原有程序
23、的救济,它使原适用程序终止进而开启其他程序。在某种程度上看,正是保护被告人行使程序选择权的有效方式。2被告人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将会因为程序回转的启动而失效。但应是完全失效还是就被告人反悔部分失效的问题,在国内外却始终莫衷一是。美国“巴伦案”是这一问题的经典案例,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就自己所犯的三项罪名均进行有罪辩护,但在法院判决做出前,却就有罪辩护中一项罪名改做无罪辩护。对此,联邦最高法院起先只针对提出反悔罪名的定罪作变更处理,但后来又宣告所有原定罪均撤回,恢复完整案件未审理的状态,进而进入其他程序重新审理,可见美国在这一问题中主张全部失效。而我国尚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但有国内学者认为,这种
24、情况可以以刑诉法修正案第223条第四项的规定作类推,既然“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而导致不能适用刑事速裁程序,那么类推认罪认罚具结书也将因被告人部分内容反悔而导致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全部失效 孔令勇.刑事速裁程序救济机制的反思与重构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3(02):110-118.,进而得出无法再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结果。第3章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无论是在简易程序还是速裁程序,乃至普通程序中,程序后续所配套的救济制度都是必不可少的。而救济制度是否周延,这将直接关系到被救济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被救济人行使权利
25、的道路是否畅通。但目前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救济制度中仍存在诸多缺处。3.1速裁程序之上诉中存在的问题因刑事速裁程序具有受案多、审限短、审速快以及审理流程简易等特点,使得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细小的程序性差错也有可能增加实体上产生误差的概率,进而对刑事司法活动中当事人人身财产权利产生侵害。而上诉作为后续的保障,确实可以保障当事人实体和程序上的诉讼权利,但是在实务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作为救济途径的上诉制度多成为技术性上诉。自2014年来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案件的报告数据显示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年第6期,第1121页。
26、,我国目前二审具有“0抗诉率”与“2%上诉率”的特点,而其中2%的上速率中普遍存在着技术性上诉的情况,而如果允许被追诉人无理由的上诉,让本身利用率不高的上诉程序功能严重异化,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解帅,张小旭.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级制度建构以“上诉利益”为理论基点C.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上)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科研部,2017:753-762.这将使得上诉作为一种救济制度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二、刑事速裁程序上诉事由存在片面单一的问题。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被告人可因实体或程序上不服而进行上诉,但是在刑事速裁程序中新颁刑诉法
27、修正案并未对上诉事由进行规定。而后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办法中也只是描述适用速裁程序的被告人在不服一审判决时可以提出上诉,也即被告人上诉事由只限制于判决书所出现的实体问题,而程序问题在处理中仍存在空缺。3.2速裁程序之再审中存在的问题再审是对已生效案件的再次保障,但案件哪怕经过二次审理也未必能完全避免错案的产生,著名的“聂树斌案件”以及“呼格吉勒图案件”中的“真凶归来”正是真实写例。错案错不起,使得再审存在的意义深深地刻在刑事诉讼程序之中。速裁程序在新修正刑事诉讼法中只是寥寥数条作简要介绍,而速裁程序的再审制度就更是没有过多叙述,因此以下将参考刑事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进行研究。一、再审的适用条件
28、过于严苛,导致再审启动难、成功概率低,更说不上改判。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五十四条描述,“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可启动再审。“确有错误”在关于再审开启的多条途径中都普遍存在,但如案件中某个定罪不当或是细小证据认定有误,而速裁程序中又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那么“确有错误”在确定是否启动再审前的书面卷宗中复查时,被发现的概率就会更小,结果将难以达到启动再审的法定条件。二、受理申诉人申请的对象不明确,易出现滥诉、跨级申诉等不良反应。新修订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五十二条描述,申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具体应向哪一级进行申诉却没有叙明,甚至有时出现申诉
29、人在两院之间来回奔走的局面,导致申诉人对司法机关失去信心,转而向其他国家机关申诉的局面,极大不利于保障申诉人的诉讼权利,以及司法机关在群众中的公信力。3.3速裁程序之程序回转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在刑事速裁程序体系中,核心要素是被告人“认罪”“认罚”, 孔令勇.教义分析与案例解说:读解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与“从宽”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24(01):188-204.而2018年刑事速裁程序新增的程序回转确实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主性与真实性具有救济作用,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却存在几点不足。一、程序回转的启动主体单一,存在明显不合理。如前文所述,程序回转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保障被告人行使
30、程序选择权,但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2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三节的规定重新审理。,法院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存在不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时,应当将其转为其他程序进行重新审理。可以梳理出刑事速裁程序回转制度的法定启动主体只有人民法院,而这样的设定明显不切合制度设定的初衷。二、程序回转可救济的法定适用情形单一。只存在被告人因主观上瑕疵所导致的可救济情形,而无法适用于因客观因素而导致的结果。根据刑诉法修
31、正案第二百二十六条 同规定,被告人存在可能不构成犯罪,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违背其真实意愿等,或其他因被告人主观原因导致的适用情形,但这些具体适用情形并没有涵盖到被告人因客观原因而导致的需要程序回转的情形。例如,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在签订时受到误导,而导致协议无法使用的程序终止。三、程序回转制度在适用阶段上并不完整,只存在于审判阶段中启动。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 同,程序回转的法定发生阶段于审判阶段,而之前的审查起诉与侦查阶段并没有法条支持启动。但如若犯罪嫌疑人最早于侦查阶段便已认罪认罚,已进入刑事速裁程序,而此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出现新罪漏罪或是认罪认罚具结书存在问题等情况,
32、导致无法继续适用速裁程序时,此时启动程序回转并无法律依据,“程序回转”的结果也将会是补充侦查,甚至停止侦查。第4章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救济制度的完善意见随着刑事速裁程序的逐步落地,其“快”“简”“便”等优点使得刑事速裁程序在实务中的使用率极高,但是实务中的弊端也逐渐浮现。因此,笔者将针对上述所提到的问题,结合实践与法理知识提出几点填补的构思。4.1上诉中不足的完善意见4.1.1以“条件性上诉”抑制技术性上诉以“原则”处理一般,“例外”解决畸形的方式化解技术性上诉问题。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目前的上诉虽然存在着数量少和质量差的情况,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取消,而要进行规划与限制。在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轻微刑事
33、案件的上诉,采取“原则”与“例外”的模式,原则上对于既判的轻微刑事案件不支持上诉,除非存在替人顶罪、屈打成招等非自愿认罪的例外情况时可以上诉。外域国家的做法对于解决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存在技术性上诉的问题,笔者认为具有显著参考价值,采取“条件性上诉”可以有效减少技术性上诉,既能切合刑事速裁程序对审速的要求,又能增强上诉的质量,改善我国技术性上诉的问题。4.1.2新增上诉的程序性事由构建在实体与程序上全面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制度体系。前文描述的速裁程序的上诉事由异于其他程序,只存在因被告人不服实体事项而上诉的情形,而当出现程序上的问题,上诉却没有法律依据。而为了全面保障被告人在诉讼中权利的完整性,开
34、辟因程序问题而上诉的途径显然刻不容缓。而这一问题是在立法上出现技术性误差,只要进行增加立法或是通过颁布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补缺即可,在原有立法的基础上增加上诉的程序性事由,才能更全面地保障当事人在司法诉讼中的合法权利。4.2再审中不足的完善意见4.2.1简化再审启动条件进一步降低再审的条件门槛,以简化再审的启动程序。再审作为被告人诉讼中的最后救济,但是再审在普通程序中的运用率尚且极低,而在速裁程序中情况只会更加严峻。在实践中,成功引起再审的案例屈指可数,2016年“聂树斌案件”当事人的再审之路更是长达二十多年,并不是中国无错案,而是启动途径过于狭窄,“确有错误”成为诸多再审案件的拦路虎。笔者认为
35、,可以适当降低再审案件的入门门槛,将“确有错误”改为“疑有错误”或是“存在合理怀疑”。将“疑有错误”确定为再审启动的条件,才能顺利厘清“确有错误”造成的逻辑上的不合理之处。 葛琴.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进路改良D.云南大学,2017.法条中确实详细描述了再审的适用条件,但是却过于严苛,再审之路急需拓宽,适当放松是实现再审可操作性的必由之路。4.2.2明确再审受理对象明确再审申诉受理对象是提高再审成功率的前提。在我国,申诉人普遍有“越上一级,申诉越有效”的想法,每年最高院受理申诉的个案数量十分可观,而导致这一原因正是法条里载明的受理主体比较笼统,缺乏给予申诉人以准确性,导致其申诉无门,甚至于四处撒
36、网。对于申诉受理的主体,检察院作为受理申诉主体或是抗诉主体显然都无可非议,但有观点指出对于法院作为受理主体启动再审程序,将违反控审分离的刑事司法理念,法院自然不应该主动发起审判活动,因此应取消人民法院作为受理启动的主体。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J.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03页.笔者认为,在目前完全取消法院作为受理主体资格的做法并不实际,在实践中主要是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受理,但自纠自错并不符合人性设计,因而笔者认为可以明确由做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法院作为受理申诉法院,取消原生效判决作出法院的受理资格。这样既不违反控审分离的刑事司法理念,又可以满足群众“越上一级,申诉越有效”的想法
37、,有利于普及与执行。4.3程序回转制度不足的完善意见4.3.1新增被告人为制度启动主体新增被告人作为程序回转启动主体,以保障其程序选择权。前文阐述了目前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法定启动主体为人民法院。但是程序回转存在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它是被告人程序上不可缺失的救济途径,它不仅是被告人程序选择“反悔权”的体现,更是被告人认罪认罚自主性与真实性的救济。既然它作为关系到被告人切身利益的程序救济途径,但是却只能由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问题时由法院启动,这显然违背最初程序回转作为被告人程序救济的立法原意。但对于由被告人主动启动程序回转也不是毫无限制地开通,可以新增设置为由被告人向法院提出程序回转申请,法院依法审查
38、是否符合启动程序回转的法定条件,如符合则依法启动程序回转制度。这样的设置既可以更大程度地保障被告人的程序救济权,又可以起到限制其任意使用程序后悔权的作用。4.3.2完善回转程序的适用情形完善主客观间被告人启动程序回转的适用情形,是全面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前提。如前文所述,当前法条描述的法定适用情形中缺少因客观因素导致的救济事由,使得程序回转制度在救济范围内出现不周延性。在英美法系国家,程序回转的法定事由存在“律师、国家律师或其他权威人士存在错误陈述”,“如果将案件提交陪审团最有利于实现司法目的” 张宏宇,谢祺.美国辩诉交易中反悔后的救济问题研究及制度启示基于对2018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分析J.天
39、津法学,2019,35(02):67-72.等,非被告人主观因素决定的客观因素导致的事由。既存在因主观因素影响的,也包括受客观因素影响的情况,尽可能全面地保障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与救济途径,值得我们借鉴吸收。笔者认为,外域国家的做法可以作为我国改进立法的参考,在原有法条列举的情况下,通过立法增加当出现足以导致被告人主观不确信的客观因素时,被告人或是人民法院可以启动程序回转,这将有助于实现尽可能全面地保障被告人程序权利的目的。4.3.3构建多阶段支持程序回转制度在我国程序回转的法定发生阶段为审判阶段,但在实务中,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往往发生在审判阶段之前,也即速裁程序的“简”“速”往往
40、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就已凸显,但是此时被告人却无法拥有程序回转的救济,而待到审判阶段由法院发现存在问题时才能启动,这无疑会造成被告人基本权利受损,诉讼资源浪费,甚至程序因终将重蹈而流于形式。完善程序回转制度在适用阶段上的不完整,可以通过增加立法或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进行修正,但是具体应延长至什么阶段却是值得深究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将与控诉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司法实践中将此作为犯罪嫌疑人走进刑事速裁程序的开端,因此笔者认为,将速裁程序回转的适用阶段最早可延长至此,可以更完整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自主权。参考文献:1鲁琦琦.刑事速裁程序中值班律师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9.2
41、孔令勇.刑事速裁程序救济机制的反思与重构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3(02):110-118.3石璞:论刑事速裁程序一审终审D.西南大学,2018.4张宏宇,谢祺.美国辩诉交易中反悔后的救济问题研究及制度启示基于对2018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分析J.天津法学,2019,35(02):67-72.5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J.中国法学,2017(01):35-52.6李浩.民事程序选择权:法理分析与制度完善J.中国法学,2007(06):78-91.7姚莉,詹建红.刑事程序选择权论要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J.法学家,2007(01):137-143.8解帅
42、,张小旭.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级制度建构以“上诉利益”为理论基点C.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上)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科研部,2017:753-762.9孔令勇.教义分析与案例解说:读解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与“从宽”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24(01):188-204.10葛琴.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进路改良D.云南大学,2017.11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J.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03页.致谢时光荏苒,在广州大学松田学院的四年校园时光在还来不及品味中已经悄然而逝,还记得背着行李第一次走在校道上的我,时
43、光仿佛那还停留在眼前。在这不可复制的四年来,衷心感谢学校、老师和同学们所给予的不仅是在学习上的关注,更是给予了生活上的帮助。首先,感谢学校给予我们学习、生活的平台,让我们自由地在知识海洋中遨游,校道边的高树,食堂边的斜坡,跑道上的每一粒橡胶颗粒都见证了我们那灿烂的四年校园生活,见证了我们为了追寻理想而奔跑挥洒的汗滴与留下的眼泪,见证了我们彼此在校学习、生活一步一个脚印的点点滴滴。其次,感谢全体老师们,是你们给予初入专业尚懵懂的我们以知识的洗礼,是你们教会了我们如何成为一位合格的正义法律人!带文刘老师更是在我论文的书写中给予了我莫大的帮助,她给予我不仅仅是在专业知识上的指导,更给予我在每当感觉自己快坚持不下时的鼓励,教会了我人生贵在持之以恒的处事之道。再者,感谢相处四年的同学们曾给予我的包容与在知识或生活上的帮助。16法学二班的同窗们,是我们这个大家庭让彼此的在校生活变得温馨和谐。亲爱的舍友们,是你们让黑夜不再漫长,是你们让学习阶段变得温馨有趣,是你们让第一次背上行囊远行的我又感受到来自于家的温暖。最后,我要感谢我的家人,尽管越是长大越是不在你们的身边,但是你们的关心却从不缺席,没有你们对我不求回报地付出,就没有现在的我。越走到远处,我们的心将离得越近。即将迈入社会的我们焦虑而又憧憬,不舍十年如一日的校园生活,期待未知的新奇世界,让我们昂首步向前迈去,十年后,归来依旧是飘衣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