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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目目录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二章第二章 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第三章第三章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第四章第四章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监督管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监督管理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
2、培训、注册等工作。第四条第四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第二章第二章 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第五条第五条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 ISO14000 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 ISO14000 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第六条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
3、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第七条第七条 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注册及对培训机构的认可。第八条第八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第三章第三章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第九条第九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须经环认委认可;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工作的人员及相关培训课程须经环注委注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须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第十条第十条 拟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认证的组织)可以自主选择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和认证机构分别进
4、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和认证。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申请认证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据 ISOl4001 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在进行现场审核前应运行三个月以上;(2)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申请认证的组织在申请认证审核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如下证明材料:(1)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该组织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2)该组织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组织在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处罚的证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应以日常执法监督情况为依据,不应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机构开展环境管
5、理体系认证或咨询活动,应向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其认可证书或备案资格证书,经验证、登记后方可开展认证或咨询活动。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与有关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合同后,须将咨询项目名称抄送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在与有关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后、审核工作开始前,须将认证项目名称抄送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结束后,认证机构应将审核报告,在 10 个工作日内抄送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四章第四章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监督管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监督管理第十
6、四条第十四条 指导委员会负责对中国境内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监督管理,并对环认委和环注委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环认委负责对认证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处理对认证机构的有关投诉。对于违反本规定或认证质量不合格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均有权向环认委投诉,环认委将依据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管理处罚规则予以处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环注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及审核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处理对审核员及审核员培训机构的有关投诉。对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审核员,由环注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降低审核员级别直至注销注册,并予以公告。第十七条第
7、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行政监督管理中发现已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有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的行为时,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可通报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应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违法处理结果,对通过认证的组织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通报情况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的监督管理中发现认证机构或咨询机构未按本规定开展工作的,应当向指导委员会报告,指导委员会应按规定予以调查处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向申请认证组织收取费用。环认委应对认证机构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第五章第五章 附则附则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