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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572008,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3.2.6、4.2.4、5.1.2(1、2、3)、5.1.6、5.1.7、5.1.8、5.1.14(1、2)、5.2.1(2)、5.2.2(1、2、5、7、8)、5.3.1、5.3.2、5.4.3(1、2、4)、6.1.2、6.1.4、6.1.9、6.4.1、6.
2、4.2、6.4.3、6.4.5、7.1.1、7.1.8、7.2.2、7.2.3、7.2.5、7.2.12(1、2)、8.14.6、8.2.1、8.2.3、8.2.4、8.2.5、8.2.6、8.2.8、8.2.9、8.3.8(1、4)、9.1.3、9.1.4、9.2.5、9.2.7、9.2.8、9.2.10(3、4、5)、9.2.14、9.2.15、9.2.19、9.3.4、9.4.3、9.5.4、9.6.1、9.6.2、9.6.3、9.6.4、10.3.1、10.3.2、10.3.3、10.3.4(1)、10.4.1、10.4.2、10.4.3(2、3、4)、10.4.4、10.4.5、10
3、.4.6(1)、11.2.7、11.2.8、11.3.3、11.3.4、11.3.5、11.3.6、11.4.3、11.4.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前言本规范是报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124号)的要求,由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会同中国医药集团武汉医药设计院和中国医药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编制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结合近年来国内外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洁净技术的发展以及工程建没的实践,广泛征求了有关
4、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69号,邮编20012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中国医药集团武汉医药设计院中国医药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主要起草人:缪德骅王福国汪征飏吴天和刘琳陈宇奇李安康唐晓方顾继红俞
5、友财杨丽敏陈苓晔杨军杨一心韩立新黄金富刘元吴霞-目次1总则12术语23生产区域的环境参数63.1一般规定63.2环境参数的设计要求64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84.1厂址选择84.2总平面布置85工艺设计105.1工艺布局105.2人员净化145.3物料净化155.4工艺用水166工艺管道186.1一般规定186.2管道材料、阀门和附件186.3管道的安装、保温196.4安全技术207设备217.1一般规定217.2设计和选用218建筑248.1一般规定248.2防火和疏散248.3室内装修269空气净化289.1一般规定289.3气流流型和送风349.4风管和附件359.5监测与控制3710给水
6、排水3910.1一般规定3910.2给水3910.3排水4010.4消防设施4111电气4311.1配电4311.2照明4311.3通信44附录A药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等级举例47附录B医药洁净室(区)的维护管理49附录C医药洁净室(区)的验证511总则1.0.1为在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确保质量,满足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1.0.3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系统设施验证、维护管理、检修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1.
7、0.4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医药洁净室(区)pharmaceuticalcleanroom(zone)空气悬浮粒子和微生物浓度,以及温度、湿度、压力等参数受控的房间或限定空间。2.0.2人员净化用室roomforcleaninghumanbody人员在进人洁净区之前按一定程序进行净化的房间。2.0.3物料净化用室roomforcleaningmaterial物料在进人洁净区之前按一定程序进行净化的房间。2.0.4悬浮粒子airborneparticles用于空气洁净度分级的空气中悬浮粒子尺寸范围在0.55m的固体和液体粒子。
8、2.0.5微生物microorganisms能够复制或传递基因物质的细菌或非细菌的微小生物实体。2.0.6含尘浓度particleconcentration单位体积空气中悬浮粒子的颗数。2.0.7含菌浓度microorganismsconcentration单位体积空气中微生物的数量。2.0.8空气洁净度aircleanliness以单位体积中空气某粒径粒子和微生物的数量来区分的洁净程度。2.0.9气流流型airpattern室内空气的流动形态和分布状态。2.0.10单向流unidirectionalairflow沿单一方向呈平行流线并且横断面上风速一致的气流。2.0.11非单向流non-un
9、idirectionalairflow凡不符合单向流定义的气流。2.0.12混合流mixedairflow单向流和非单向流组合的气流。2.0.13气闸室airlock在洁净室(区)出入口,为了阻隔室外或邻室气流和压差控制而设置的房间。2.0.14传递柜passbox在洁净室隔墙上设置的传递物料和工器具的开口。两侧装有不能同时开启的柜门。2.0.15洁净工作服cleanworkinggarment为把工作人员产生的粒子和微生物限制在最低程度,所使用的发尘、发菌量少的洁净服装。2.0.16空态as-built设施已经建成,所有动力接通并运行,但无生产设备、材料及人员。2.0.17静态at-rest
10、设施已经建成,生产设备已经安装,并按业主及供应商同意的状态运行,但无生产人员。2.0.18动态operational设施以规定的状态运行,有规定的人员在场,并在商定的状态下进行工作。2.0.19高效空气过滤器highefficiencyparticulateairfilter在额定风量下,对粒径大于等于0.3m粒子的捕集效率在99.97%以上及气流阻力在254Pa以下的空气过滤器。2.0.20工艺用水processwater药品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水,包括饮用水、纯化水和注射用水。2.0.21纯化水puritywater蒸馏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或其他适宜的方法制得的,不含任何附加剂,供药用的水。
11、2.0.22注射用水waterforinjection纯化水经蒸馏制得的水。2.0.23专用消防口fire-firingaccess消防人员为灭火而进人建筑物的专用入口。2.0.24自净时间cleanlinessrecoverycharacteristic洁净室被污染后,净化空调系统从开始运行至恢复到稳定的规定室内洁净度等级的时间。2.0.25无菌洁净室sterilecleanroom用于无菌作业的洁净室。2.0.26浮游菌airborneviableparticles医药洁净室(区)悬浮在空气中的菌落。2.0.27沉降菌sedimentalviableparticles医药洁净室(区)沉降在
12、物体表而的菌落。2.0.28无菌sterile不存在活的微生物。2.0.29灭菌sterilize使非无菌体达到无菌状态。2.0.30无菌药品sterileproduct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的制剂。2.0.31非无菌药品non-sterileproduct法定药品标准中未列无菌检查的制剂。2.0.32验证validation证明任何程序、生产过程、设备、物料、活动或系统确实能达到预期效果的有文件证明的一系列活动。2.0.33在位清洗cleanlinginplace系统或设备在原安装位置不作任何移动条件下的清洗。2.0.34在位灭菌sterilizationinplace系统或设备在原安装
13、位置不作任何移动条件下的灭菌。3生产区域的环境参数3.1一般规定3.1.1药品生产区域应符合国家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关于环境参数的规定。3.1.2医药洁净室(区)应以微粒和微生物为主要控制对象,同时还应规定医药洁净室(区)环境的温度、湿度、压差、照度、噪声等参数。3.1.3环境空气中不应有异味以及有碍药品质量和人体健康的气体。3.2环境参数的设计要求3.2.1医药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按表3.2.1划分。表3.2.1医药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洁净度等级悬浮粒子最大允许数(个/m3)微生物最大允许数0.5m5m浮游菌(cfu/m3)沉降菌(cfu/皿)100350005110
14、0003500002000100310000035000002000050010300000105000006000015注:1、在静态条件下医药洁净室(区)监测的悬浮粒子数、浮游菌数或沉降菌数必须符合规定。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子的测试方法GB/T16292、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浮游菌的测试方法GB/T16293和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沉降菌的测试方法GB/T16294的有关规定;2、空气洁净度100级的医药洁净室(区)应对大于等于5m尘粒的计数多次采样,当大于等于5m尘粒多次出现时,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靠的。3.2.2药品生产有关工序和环境区域的空气洁净度等级,
15、应符合国家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附录A的要求。3.2.3医药洁净室(区)的温度和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生产工艺对温度和湿度无特殊要求时,空气洁净度100级、10000级的医药洁净室(区)温度应为2024,相对湿度应为45%60%;空气洁净度100000级、300000级的医药洁净室(区)温度应为1826,相对湿度应为45%65%。2、生产工艺对温度和湿度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3、人员净化及生活用室的温度,冬季应为1620,夏季应为2630。3.2.4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医药洁净室(区)之间以及医药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的空气静压差不应小于5Pa,医药洁净室(区)与
16、室外大气的静压差不应小于10Pa。3.2.5医药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照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L、主要工作室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为300lx。2、辅助工作室、走廊、气闸室、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用室的照度值不宜低于150lx。3、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3.2.6非单向流医药洁净室(区)的噪声级(空态)不应大于60dB(A),单向流和混合流医药洁净室(区)的噪声级(空态)不应大于65dB(A)。4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4.1厂址选择4.1.1厂区位置的选择,应经经济技术方案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在大气含尘浓度、含菌浓度和含有害气体浓度低,且自然环境好的区域。2
17、宜远离铁路、码头、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仓库、堆场,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水质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如不能远离以上区域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1.2医药工业洁净厂房新风口与市政交通主干道近基地侧道路红线之间的距离宜大于50m。4.2总平面布置4.2.1厂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工业企业总体设计要求,并应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应防止交叉污染。4.2.2厂区应按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等功能布局。4.2.3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整洁、且人流和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并应根据药品生产特点布局。兼有原料药和制剂生产的药厂,原料药生产区应位
18、于制剂生产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三废处理、锅炉房等有严重污染的区域,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4.2.4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的生产厂房,应位于其他生产厂房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4.2.5动物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GB/T14925等的有关规定。4.2.6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4.2.7厂区主要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人流与货流分流的要求。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周围道路面层,应采用整体性好、发尘少的材料。4.2.8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周围应绿化。厂区内宜减少露土面积,不应种植易散发花粉或对药品生产产生不良影
19、响的植物。5工艺设计5.1工艺布局5.1.1工艺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及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并应根据工艺设备安装和维修、管线布置、气流流型以及净化空调系统等各种技术措施的要求综合确定。5.1.2工艺布局应防止人流和物流之间的交叉污染,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应分别设置人员和物料进出生产区域的出入口。对在生产过程中易造成污染的物料应设置专用出入口。2、应分别设置人员和物料进入医药洁净室(区)前的净化用室和设施。3、医药洁净室(区)内工艺设备和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生产和储存的区域不得用作非本区域内工作人员的通道。4、输送人员和物料的电梯宜分开设置。电梯不应设置在医药洁净室内。需设置
20、在医药洁净区的电梯,应采取确保医药洁净区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的措施。5、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物料传递路线宜短。5.1.3在符合工艺条件的前提下,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各种固定技术设施的布置,应根据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要求综合协调。5.1.4医药洁净室(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满足生产工艺和噪声级要求的前提下,空气洁净度等级高的医药洁净室(区)宜靠近空气调节机房布置,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的工序和医药洁净室(区)的布置宜相对集中。2、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医药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出入和物料传送,应有防止污染措施。5.1.5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宜靠近生产区设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原辅物料、半成品和成品存放
21、区域。存放区域内宜设置待验区和合格品区,也可采取控制物料待检和合格状态的措施。不合格品应设置专区存放。5.1.6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的生产厂房应独立设置。避孕药品、卡介苗、结核菌素的生产厂房必须与其他药品的生产厂房分开设置。5.1.7下列药品生产区之间,必须分开布置:1、-内酰胺结构类药品生产区与其他生产区。2、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和浓缩等生产区与其制剂生产区。3、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区与其制剂生产区。4、含不同核素的放射性药品的生产区。5.1.8下列生物制品的原料和成品,不得同时在同一生产区内加工和灌装:L、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2、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3、强毒制
22、品与非强毒制品。4、死毒制品与活毒制品。5、脱毒前制品与脱毒后制品。6、活疫苗与灭活疫苗。7、不同种类的人血液制品。8、不同种类的预防制品。5.1.9生产辅助用室的布置和空气洁净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1、取样室宜设置在仓储区内,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使用被取样物料的医药洁净室(区)相同。无菌物料取样室应为无菌洁净室,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使用被取样物料的无菌操作环境相同,并应设置相应的物料和人员净化用室。2、称量室宜设置在生产区内,称量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使用被称量物料的医药洁净室(区)相同。3、备料室宜靠近称量室布置,备料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称量室相同。4、设备、容器及工器
23、具的清洗和清洗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空气洁净度100级、10000级医药洁净室(区)的设备、容器及工器具宜在本区域外清洗,其清洗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应低于100000级。2)如需在医药洁净区内清洗的设备、容器及工器具,其清洗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该医药洁净区相同。3)设备、容器及工器具洗涤后应干燥,并应在与使用该设备、容器及工器具的医药洁净室(区)相同的空气洁净度等级下存放。无菌洁净室(区)的设备、容器及工器具洗涤后应及时灭菌,灭菌后应在保持其无菌状态措施下存故。5.1.10医药洁净室(区)的清洁工具洗涤和存放室不宜设置在洁净区域内。如需设置在洁净区域内时,医药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
24、等级应与使用清洁工具的洁净室(区)相同。无菌洁净区域内不应设置清洁工具洗涤和存放室。5.1.11洁净工作服洗涤、干燥和整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空气洁净度100000级及以上的医药洁净室(区)的洁净工作服洗涤、干燥和整理室,其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应低于300000级。2、空气洁净度300000级的医药洁净室(区)的洁净工作服可在清洁环境下洗涤和干燥。3、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医药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和整理。4、无菌工作服的洗涤和干燥设备宜专用。洗涤干操后的无菌工作服应在空气洁净度100级单向流下整理,并应及时灭菌。5.1.12无菌洁净室的设置,应根据本规范第5.1.9、5.1.13
25、条和附录A确定。5.1.13质量控制实验室的布置和空气洁净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验、中药标本、留样观察以及其他各类实验室应与药品生产区分开设置。2、各类实验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阳性对照、无菌检杳、微生物限度检查和抗生素微生物检定等实验室,以及放射性同位素检定室等应分开设置。2)无菌检查室、微生物限度检查实验室应为无菌洁净室,其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应低于10000级,并应设置相应的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设施。3)抗生素微生物检定实验室和放射性同位素检定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宜低于100000级.3、有特殊要求的仪器应设置专门仪器室。4、原料药中间产品质量检验对生产环境有影响时,其检验室不
26、应设置在该生产区内。5.1.14下列情况的医药洁净室(区)应予以分隔: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与非甲、乙类生产区之间或有防火分隔要求时。2、按药品生产工艺有分隔要求时。3、生产联系少,且经常不同时使用的两个生产区域之间。5.1.15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设置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5.2人员净化5.2.1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人员净化用室应根据产品生产工艺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设置。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医药洁净室(区)的人员净化用室宜分别设置。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的无菌洁净室(区)和非无菌洁净室(区),其人员净化用室应分别设置。2、人员净化
27、用室应设置换鞋、存外衣、盥洗、消毒、更换洁净工作服、气闸等设施。3、厕所、淋浴室、休息室等生活用室可根据需要没置,但不得对医药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5.2.2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人员净化用室入口处,应设置净鞋设施。2、存外衣和更换洁净工作服的设施应分别设置。3、外衣存衣柜应按设计人数每人一柜设置。4、人员净化用室的空气净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9.2.11条的规定。5、盥洗室应设置洗手和消毒设施。6、厕所和浴室不得设置在医药洁净区域内,宜设置在人员净化用室外。需设置在人员净化用室内的厕所应有前室。7、医药洁净区域的入口处应设置气闸室;气闸室的出入门应采取防止同时
28、被开启的措施。8、青霉素等高致敏性药品、某些甾体药品、高活性药品及有毒害药品的人员净化用室,应采取防止有毒有害物质被人体带出人员净化用室的措施。5.2.3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面积,应根据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和工作人员数量确定。5.2.4医药洁净室(区)的人员净化程序宜按图5.2.4布置。图5.2.4医药洁净室(区)人员净化程序5.3物料净化5.3.1医药洁净室(区)的原辅物料、包装材料和其他物品出入口,应设置物料净化用室和设施。5.3.2进入无菌洁净室(区)的原辅物料、包装材料和其他物品,除应满足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外,尚应在出入口设置供物料、物品灭菌用的灭菌室和灭菌
29、设施。5.3.3物料清洁室或灭菌室与医药洁净室(区)之间,应设置气闸室或传递柜。5.3.4传递柜密闭性应好,并应易于清洁。两边的传递门应有防止同时被开启的措施。传递柜的尺寸和结构,应满足传递物品的大小和重量所需要求。传送至无菌洁净室(区)的传递柜应设置相应的净化设施。5.3.5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出口,宜单独设置专用传递设施,不宜与物料进口合用一个气闸室或传递柜。5.4工艺用水5.4.1饮用水的制备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饮用水的制备方式,应保证其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2、饮用水的储存和输送,应符合本规范第10.2.1和10.2.2条的规定。5.4
30、.2纯化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符合下列要求:1、纯化水的制备方式,应保证其水质电阻率大于0.5Mcm,并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纯化水标准的规定。2、用于纯化水储罐和输送管道、管件等的材料,应无毒、耐腐蚀、易于消毒,并宜采用内壁抛光的优质不锈钢或其他不污染纯化水的材料。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过滤器。3、纯化水输送管道系统应采取循环方式。设计和安装时不应出现使水滞留和不易清洁的部位。循环的干管流速宜大于1.5m/s,不循环的支管长度不应大于管径的6倍。纯化水终端净化装置的设置应靠近使用点。4、纯化水储罐和输送系统,应有清洗和消毒措施。5.4.3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使用,应
31、符合下列要求:1注射用水的制备方式,应保证其水质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注射用水标准的规定。2用于注射用水储罐和输送管道、管件等的材料,应无毒、耐腐蚀,并应采用内壁抛光的优质低碳不锈钢管或其他不污染注射用水的材料。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器。3、注射用水的储存可采用65以上保温循环的方式,也可采用80以上或4以下保温的方式。循环时干管流速宜大于1.5m/s。4、注射用水输送管道系统应采取循环方式。5、注射用水输送管道系统设计和安装时,不应出现使水滞留和不易清洁的部位。使用点不循环支管长度不应大于管径的6倍。注射用水终端净化装置的设置应靠近使用点。6、输送注射用水的不锈钢管道
32、,应采用内壁无斑痕的对接氩弧焊焊接。需要拆洗的不锈钢管道宜采用卡箍式、法兰等优质低碳不锈钢卫生管件连接,法兰垫片材料宜采用聚四氟乙烯。不锈钢管道焊接后宜钝化。7、注射用水储罐和输送系统,应设置在位清洗和在位灭菌设施。5.4.4医药洁净室(区)内工艺用水系统的验证,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6工艺管道6.1一般规定6.1.1医药洁净室(区)内应少敷设管道。工艺管道的干管,宜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中。需要拆洗和消毒的管道宜明敷。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管道应明敷,当需穿越技术夹层时,应采取安全密封措施。6.1.2管道在设计和安装时,不应出现使输送介质滞留和不易清洁的部位。6.1.3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
33、工艺管道宜短。6.1.4工艺管道的干管系统应设置吹扫口、放净口和取样口。6.1.5输送纯化水的干管应符合本规范第5.4.2条的规定,输送注射用水的干管应符合本规范第5.4.3条的规定。6.1.6工艺管道不宜穿越与其无关的医药洁净室(区)。6.1.7输送有毒、易燃、有腐蚀性介质的工艺管道,应根据介质的理化性质控制物料的流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6.1.8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工业气体净化装置,应根据气源和生产工艺对气体纯度的要求选择。气体终端净化装置的设置,应靠近用气点。6.1.9可燃气体和氧气管道的末端或最高点应设置放散管。引至室外的放散管应高出屋面1m,并应采取防雨和防异物侵入措施
34、。6.2管道材料、阀门和附件6.2.1管道、管件等材料和阀门应根据所输送物料的理化性质和使用工况选用。采用的材料和阀门应满足工艺要求,不应吸附和污染介质。6.2.2工艺物料的干管不宜采用软性管道,不得采用铸铁、陶瓷、玻璃等脆性材料。当采用塑性较差的材料时,应有加固和保护措施。6.2.3输送无菌介质和成品的管道材料宜采用内壁抛光的优质低碳不锈钢或其他不污染物料的材料;输送纯水的管道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第5.4.2条的规定;输送注射用水的管道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第5.4.3条的规定。6.2.4引入医药洁净室(区)的明敷管道,应采用不锈钢或其他不污染环境的材料。6.2.5工艺管道上的阀门、管件材质,应与连接
35、的管道材质相适应。6.2.6医药洁净室(区)内采用的阀门、管件除应满足工艺要求外,尚应采用拆卸、清洗和检修方便的结构形式。6.2.7管道与设备宜采用金属管材连接。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金属软管。6.3管道的安装、保温6.3.1工艺管道的连接宜采用焊接。不锈钢管应采用内壁无斑痕的对接氩弧焊。6.3.2管道与阀门连接宜采用法兰、螺纹或其他密封性能优良的连接件。接触工艺物料的法兰和螺纹的密封圈应采用不易污染介质的材料。6.3.3穿越医药洁净室(区)墙、楼板、顶棚的管道应敷设套管,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螺纹和法兰。管道与套管之间应有密封措施。6.3.4医药洁净室(区)内的管道,应排列整齐,宜减少阀门
36、、管件和管道支架的设置。管道支架应采用不易锈蚀、表面不易脱落颗粒性物质的材料。6.3.5医药洁净室(区)内的管道,应根据管道的表面温度、发热或吸热量及环境的温度和湿度确定保温形式。冷保温管道的外壁温度不得低于环境的露点温度。6.3.6管道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和光洁,不得有颗粒性物质脱落,并宜采用不锈钢或其他金属外壳保护。6.3.7医药洁净室(区)内的管道外壁,均应采取防锈措施。6.3.8医药洁净室(区)内的各类管道,均应设置指明内容物及流向的标志。6.4安全技术6.4.1存放及使用易燃、易爆、有毒介质设备的放散管应引至室外,并应设置相应的阻火装置、过滤装置和防雷保护设施。6.4.2输送易燃介质的管
37、道,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6.4.3下列部位应设置易燃、易爆介质报警装置和事故排风装置,报警装置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装置相连锁:1、甲、乙类火灾危险生产的介质入口室。2、管廊、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有易燃、易爆介质管道的易积聚处。3、医药洁净室(区)内使用易燃、易爆介质处。6.4.4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不得使用压缩空气输送易燃、易爆介质。6.4.5各种气瓶应集中设置在医药洁净室(区)外。当日用气量不超过一瓶时,气瓶可设置在医药洁净室(区)内,但必须采取不积尘和易于清洁的措施。7设备7.1一般规定7.1.1医药洁净室(区)内应采用防尘和防微生物污染的制药设备和设施。7.1.2用于制剂生产的配料、混
38、合、灭菌等主要设备和用于原料药精制、干燥、包装的设备,其容量宜与批量相适应。7.1.3用于制剂包装的机械,应操作简单、不易产生差错。出现不合格、异物混入或性能故障时,应有调整或显示的功能。7.1.4制药设备和机械上的仪器仪表应计量准确,精确度应符合要求,调节控制应稳定。需控制计数的部位出现不合格或性能故障时,应有调整或显示功能。7.1.5制药设备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和光洁,不得有颗粒性物质脱落,表面宜采用不锈钢或其他金属外壳保护。7.1.6当设备在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医药洁净室(区)之间安装时,应采用密封隔断装置。当确实无法密封时,应严格控制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医药洁净室(区)之间的压差。7.1.
39、7空气洁净度10000级的医药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设备不得穿越较低级别区域。7.1.8医药洁净室(区)内的各种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对于辐射噪声值超过洁净室容许值的设备,应设置专用隔声设施。7.1.9医药洁净室(区)与周围工程楼内强烈振动的设备及其管道连接时,应采取主动隔振措施。有精密设备、仪器仪表的医药洁净室(区),应根据各类振源对其影响采取被动隔振措施。7.2设计和选用7.2.1制药设备应结构简单、表面光洁和易于清洁。装有物料的制药设备应密闭。与物料直接接触的设备内壁,应光滑和平整,并应易于清洗、耐消毒和耐腐蚀。7.2.2与物料直接接触的制药设备内表面,应采用不与物料反应、不释放微粒、
40、不吸附物料的材料。生产无菌药品的设备、容器、工器具等应采用优质低碳不锈钢。7.2.3制药设备的传动部件应密封,并应采取防止润滑油、冷却剂等泄漏的措施。7.2.4制药设备应经常清洗,需清洗和灭菌的零部件应易于拆装;不便移动的制药设备应设置在位清洗设施,需灭菌的制药设备应设置在位灭菌设施。7.2.5药液过滤不得使用吸附药物组分和释放异物的装置。7.2.6对生产中发尘量大的制药设备应设置捕尘装置,排风应设置气体过滤和防止空气倒灌的装置。7.2.7与药物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惰性气体等均应设置净化装置。经净化处理后,气体所含微粒和微生物应符合使用环境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干燥设备出风口应有防
41、止空气倒灌的装置。7.2.8有爆炸危险的设备的设计和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的有关规定。7.2.9医药洁净室(区)内设备的安装,不宜采用地脚螺栓。7.2.10制药设备应设置满足有关参数验证要求的测试点。7.2.11无菌洁净室(区)内的设备,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满足灭菌的需要。7.2.12特殊药品的生产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放射性类药品,卡介苗、结核菌素、芽孢杆菌类等生物制品,血液或动物脏器、组织类制品等的生产设备必须专用。2、生产甾体激素类、抗肿瘤类药品制剂,当无法避免与其他药品交替使用同
42、一设备时,应采取防护和清洁措施,并应进行设备清洁验证。3、难以清洁的特殊药品的生产设备宜专用。8建筑8.1一般规定8.1.1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灵活性。医药洁净室(区)的主体结构宜采用大空间或大跨度柱网,不宜采用内墙承重体系。8.1.2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围护结构的材料应满足保温、隔热、防火和防潮等要求。8.1.3医药工业洁净厂房主体结构的耐久性,应与室内装备和装修水平相适应,并应具有防火、控制温度变形和不均匀沉陷性能。厂房变形缝不宜穿越医药洁净室(区);当需穿越时应有保证洁净区气密性的措施。8.1.4医药洁净室(区)应设置技术夹层或技木夹道。穿越楼层的竖向管线需暗敷时,宜设置技术竖井。技术
43、夹层、技术夹道和技术竖井的形式、尺寸和构造,应满足风道和管线的安装、检修和防火要求。8.1.5医药洁净室(区)内的通道应留有适当宽度,物流通道宜设置防撞构件。8.1.6医药洁净室(区)的围护结构,应具有隔声性能。8.2防火和疏散8.2.1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8.2.2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防火分区最大允许的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乙类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单层厂房宜为3000m2,多层厂房宜为2000m2。2丙、丁类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8.2.3医药洁净室(区)的顶棚和壁板(包括夹芯材料)应采用非燃烧体,且不得采用燃
44、烧时产生有害物质的有机复合材料。顶棚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4h,壁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疏散走道的顶棚和壁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干1.0h。8.2.4技术竖井井壁应采用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井壁上检查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竖井内各层或间隔一层楼板处,应采用与楼板耐火极限相同的非燃烧体作水平防火分隔;穿越水平防火分隔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耐火材料紧密填堵。8.2.5医药工业洁净厂房每一生产层、每一防火分区或每一洁净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干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1甲、乙类生产厂房或生产区建筑面积不超过100m2,且同一时间内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2丙、丁、戊类
45、生产厂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8.2.6安全出口应分散设置,从生产地点至安全出口不应经过曲折的人员净化路线,并应设置疏散标志,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8.2.7医药洁净区与非洁净区、医药洁净区与室外相通的安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加设闭门器,门扇四周应密闭。8.2.8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及医药洁净室(区)同层外墙应设置供消防人员通往厂房洁净室(区)的门窗,门窗的洞口间距大于80m时,应在该段外墙设置专用消防口。专用消防口的宽度不应小于750mm,高度不应小于1800mm,并应设置明显标志。楼层的消防口应设
46、置阳台,并应从二层开始向上层架设钢梯。8.2.9有爆炸危险的医药洁净室(区)应设置泄压设施,其泄压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8.3室内装修8.3.1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建筑围护结构和室内装修,应采用气密性好且在温度和湿度变化的作用下变形小的材料。8.3.2医药洁净室(区)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要求:1、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应耐清洗和耐消毒。2、墙壁与地面交界处宜成弧形。踢脚不应突出墙面。3、当采用砌体隔墙时,墙面应采用高级抹灰标准。8.3.3医药洁净室(区)的地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面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2、地而应整体性好、平整、不开裂、耐磨、耐撞击和防潮,并应不易积聚静电且易于除尘清洗。3、地而垫层宜配筋,潮湿地区垫层应做防潮构造。8.3.4医药工业洁净厂房技术夹层的墙面和顶棚应平整、光滑,需在技术夹层内更换高效空气过滤器时,其墙面和顶棚宜采用涂料饰面。8.3.5技术夹层采用轻质吊顶时,宜设置检修走道。8.3.6建筑风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