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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交通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交通车辆的管理工作,使交通 车辆配置更加合理化、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交通车辆不包括工程施工用机械 设备车辆。第三条交通车辆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那么,实行局、公司、工程三级管理体制。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子分公司、区域分公司、合资公司(控股)、局直属工程部、子分公司工程部。第五条各级管理职责(一)局机关职责1 .负责全局公务车辆、交通车辆的统筹管理、监督检查 等工作;2 .负责局属子分公司、区域分公司、合资公司(控股)、 局直属工程部公务车辆及交通车辆的购置、转让、报废审批;3 .负责调剂
2、局属各单位的车辆配置;.负责建立车辆管理制度、车辆台账;4 .负责局属各单位机关公务车辆及交通车辆的交通安第二十二条 车辆转让、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 上级单位审批通过后执行。第二十三条车辆转让凡属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让:1 .车辆使用年限满5年,一次性修理费用到达现值50% 以上或技术性能差、能耗高、使用经济性差的车辆,可以申 请转让;.车辆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到达40万公里。第二十四条车辆报废 车辆使用年限满5年,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报废:1 .到达国家规定的强行报废标准的车辆;.已超过使用年限,各总成损坏严重,平安性能差的;2 .耗油量超过额定30%以上的;3 .因事
3、故而造成损坏,影响平安性能,且不能修复的。 第二十五条车辆处置后,应及时办理过户、销户手续, 收入上缴财务入账,做好账务处理。第七章罚那么第二十六条违规处分凡违反本规定的,一经查出,局将按以下规定进行处分:(一)按所购车辆价值的两倍对该单位进行罚款,罚款 限在30日内上缴局财务部并进行通报批评。(二)按所购车辆价值的2%处分车辆购置主管负责人, 按所购车辆价值的5%处分该单位负责人,并从其年终绩效中 扣除。第八章附那么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交通车辆购置申请清单2.询价表全、使用管理;6.负责局机关名下所有车辆的保险管理工作。(二
4、)子分公司、区域分公司、局直属工程部职责1 .负责向局机关上报交通车辆的购置计划、转让申请、 报废申请;.负责本单位车辆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2 .负责下属工程车辆的购置、调拨、报废、转让审批;3 .负责公司机关及所属工程的交通车辆的交通平安、使 用管理;4 .负责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和台账、车辆折旧计提等 固定资产管理。(三)工程部职责1 .负责向公司上报交通车辆的购置计划、转让申请、报 废申请;2 .负责工程部车辆的日常使用、维修保养、审验、交通 平安等管理工作。第二章车辆配置标准第六条局机关配车标准局机关公务用车按照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公 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三公局办发2017) 129号)
5、文件 执行。(一)局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购车价格在38万元以 内,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 5升(含)以下。(二)机要通信和业务保障用车.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配置标准购车价格在18万(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1 .汽油车购车价格在28万以内,排气量2.0升(含) 以下;2 .商务车型保障用车在38万以内,排气量2. 5升(含) 以下。第七条 子、分公司机关配车标准各子、分公司机关公务用车按照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执行。配置的公务用车数 量不得超过四辆。(一)商务车型保障用车在38万以内,排气量2.5升 (含)以下二辆。(二)机要通信和业务保障用车购
6、车价格在28万以内, 排气量2.0升(含)以下二辆。第八条 区域分公司配车标准(一)区域分公司本部车辆原那么上配置数量不超过三辆, 配置标准为:35万元(含)以内的商务车一辆;28万元(含)以内的小型客车一辆;18万元(含)以内的小型客车一辆。(二)区域分公司分部车辆原那么上配置数量不超过一辆,配置标准为:28万元(含)以内的小型客车一辆。(三)以上配车数量及价格为最高配置,不是必须配置, 且以上车辆的购置价格指裸车价,不含车辆增值税和购置税。(四)新购车辆不得在购车后进行豪华装饰。第九条 直属工程部配车标准(一)工程规模:合同额三100亿元,原那么上配置数量不超过八辆,配置标准为:45万元(
7、含)以内的越野车一辆;35万元(含)以内的商务车一辆;30万元(含)以内的越野车三辆;20万元(含)以内的小型客车或皮卡车三辆。工程主线(正线)长度超过50公里以上的,可视情况 适当放宽,但车辆数量不能超过十辆,用车高峰期可通过外 部短期租赁,累计租期控制在半年以内,具体以局主管部门 审批意见为准。(二)工程规模:60亿元W合同额100亿元,原那么 上配置数量不超过六辆,配备标准为:45万元(含)以内的越野车一辆;35万元(含)以内的商务车一辆;30万元(含)以内的越野车二辆;20万元(含)以内的小型客车或皮卡车二辆。(三)工程规模:30亿元W合同额V60亿元,原那么上 配置数量不超过五辆,配
8、置标准为:45万元(含)以内的越野车一辆;30万元(含)以内的越野车二辆;20万元(含)以内的小型客车或皮卡车二辆。(四)工程规模:5亿元W合同额V30亿元,原那么上配 置数量不超过四辆,配置标准为:45万元(含)以内的越野车一辆;20万元(含)以内的越野车一辆;15万元(含)以内的小型客车或皮卡车二辆。(五)以上配车数量及价格为最高配置,不是必须配置, 且以上车辆的购置价格指裸车价,不含车辆增值税和购置税。(六)如直属工程地处山地、戈壁、高原等特殊地区, 上述标准车辆确实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提高车辆配置标准, 须作出详细的书面说明,报局办公室进行审批。(七)新购车辆不得在购车后进行豪华装饰。第
9、十条 子、分公司工程配车标准(一)野外山区类工程1 .工程规模:合同额与5亿元,原那么上配置数量不超过 五辆,配置标准为:45万元(含)以内的越野车一辆;.25万元(含)以内的越野车二辆;15万元(含)以内的小型客车或皮卡车二辆。2 .工程规模:2亿元W合同额V5亿元,原那么上配置数 量不超过四辆,配置标准为:30万元(含)以内的越野车一辆;25万元(含)以内的越野车一辆;15万元(含)以内的小型客车或皮卡车二辆。3 .工程规模:合同额2亿元,原那么上配置数量不超过 二辆,配置标准为:30万元(含)以内的越野车一辆;15万元(含)以内的小型客车或皮卡车一辆。(二)城市类工程4 .工程规模:合同
10、额25亿元,原那么上配置数量不超过 四辆,配置标准为:40万元(含)以内的越野车或商务车一辆。25万元(含)以内的越野车一辆。15万元(含)以内的小型客车或皮卡车二辆。5 .工程规模:2亿元W合同额V5亿元,原那么上配置数 量不超过三辆,配置标准为:30万元(含)以内的越野或商务车一辆。20万元(含)以内的越野车一辆。10万元(含)以内的小型客车或皮卡车一辆。6 .工程规模:合同额2亿元,原那么上配置数量不超过二辆,配置标准为:20万元(含)以内的越野车一辆。15万元(含)以内的小型客车或皮卡车一辆。(三)如工程地处山地、戈壁、高原等特殊地区,上述 标准车辆确实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提高车辆配置标
11、准,须作 出详细的书面说明,由公司进行审批。(四)野外山区类工程和城市类工程的具体界定,以项 目所属公司相关规定为准。(五)以上配车数量及价格为最高配置,不是必须配置, 且以上车辆的购置价格指裸车价,不含车辆增值税和购置税。(六)各公司应合理调配所属车辆,对已竣工工程车况 较好的车辆应优先调配至新工程使用。(七)任何单位均不得在购车后进行豪华装饰。第三章车辆购置计划及审批第十一条 子分公司机关、局直属工程部购置车辆,应 向局办公室上报车辆购置申请,局办公室将在15个工作日 内给予答复。申请包括:正式文件正文、交通车辆购置申请 清单(详见附件1)、询价表(详见附件2)。第十二条区域分公司购置车辆
12、,应向局主管部门上报 车辆购置申请,待局主管部门审批完成并报局办公室备案后, 方可购置。第十三条 工程部购置及审批(一)各单位新中标工程,配备交通车辆时,先要在本单位内进行调剂,在调剂不开的情况下,拟定车辆购置请示 上报公司机关主管部门,机关主管部门将在15个工作日内 给予答复。任何单位均不得在无购置请示和批复的情况下购 置车辆。(二)各工程部向公司机关上报的购车申请包括:正式 文件正文、交通车辆购置申请清单(详见附件1)、询价表 (详见附件2)。第十四条 合资公司购置车辆审批(一)由局控股的合资公司,参照子、分公司机关车辆 配置标准、审批流程执行。(二)由子分公司代管的控股合资公司,参照子分
13、公司 工程车辆配置标准、审批流程执行。(三)由局参股的合资公司,按照合资公司相关管理制 度执行。不得无故占用、借用局、公司或工程交通车辆。第十五条 海外工程购置车辆审批海外工程购置车辆应向所在公司机关上报购车申请,公 司根据工程所在国实际情况进行审核,上报局主管部门审批 后,方可购置。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均不得在无购置请示和批复的情况下购置车辆,一经发现将按照第七章的规定进行处分。第十七条车辆注册登记局所属在京公司、工程部购置交通车辆,原那么上注册登记到本公司名下。假设无购车指标,可按照租赁执行。第四章租赁车辆的管理第十七条 各单位、工程部以市场化形式从外部租赁交 通车辆的,租赁车辆原值不得超过25万元,不得超标租赁, 同时应纳入统一管理。第五章车辆使用管理第十八条车辆调拨管理车辆在局内部或公司内部之间进行调拨,须按照有关规 定填写车辆调拨单,按调拨程序执行。第十九条维护保养(一)使用单位、工程必须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二)必须按车辆保养手册要求,及时进行维修保养,原那么上应在使用地的4S店或专业厂家维修保养。第二十条车辆保险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及时投保,不得无故脱保。保险到 期时,应及时续保,无故脱保,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一条道路交通平安参照中交三公局所属单位车辆使用和驾驶员管理方法 (三公局办发(2016) 581号)文件执行。第六章 车辆转让、报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