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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类上报。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基础管理类隐患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1.1资质证照1.1.1缺少资质证照1.1.1.1未取得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七条:应取得营业执照。1.1.1.2未按规定取得采矿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相关规定有要求的,应取得采矿许可证。1.1.1.3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
2、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三条:应通过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1.1.1.4未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文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1.1.1.5新、改、扩项目未取得 “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所规定的企业新、改、扩项目应取得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1.1.1.6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3、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二条: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1.1.1.7未按规定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按规定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按规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1.1.2.1营业执照内容与实际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
4、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1.1.2.2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1.2.1.1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2.1.2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
5、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1.2.2.1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第3条:露天矿山应按规定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2.2.2未按规定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
6、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1.3安全规章制度1.3.1 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1.3.1.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从业人员等安全生产责任制。1.3.1.2未明确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安
7、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等八项职责。1.3.1.3未明确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五条: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监督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1.3.1.4未明确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五条: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所从事的工作负岗位责任。1.3.2 安全管理制度缺陷1.3.2.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
8、6号)第七条: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等十六项安全管理制度。1.3.3安全操作规程缺陷1.3.3.1未按规定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 第十四条:安全操作规程应覆盖主要设备设施生产作业和具有安全风险的作业活动等。1.3.4制度(文件)管理缺陷1.3.4.1未按规定制定制度编制、发布、修订等制度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露天矿山实施指南(AQ2007.3-2006)5.4.1.1: 企业应建立文件控制的管理制度,确保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安全规章制度产生、使用、评审、修订和控制的效力与效率。1.3.4.2制度
9、执行未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露天矿山实施指南(AQ2007.3-2006)16.1.1:企业应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1.4安全培训教育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1.1未按规定取证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一条: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1.4.1.2再培训不符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九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1.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10、培训教育不足1.4.2.1未按规定取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二十条:特种作业人员(或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满足其岗位要求的基本条件,应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安全培训,具备本工种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取得安全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关于公布特种作业类别及准操项目名称的通知(川安监2011149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1.4.2.2未按期进行复训和复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期进行复训和复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
11、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期进行复训和复审。1.4.3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3.1缺少新进员工的“三级”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矿山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满足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要求。1.4.3.2缺少“四新”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十七条: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12、。1.4.3.3缺少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1.4.3.4缺少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的教育和告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5.4: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1.5安全投入1.5.1安全投入不足1.5.1.1未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六条:按金属露天矿山每吨5元、核工业露
13、天矿山每吨 25元、非金属露天矿山每吨2元的标准进行安全投入。1.5.2 安全投入使用缺陷1.5.2.1安全投入使用范围不符合要求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十八条:露天矿山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重大安全隐患、应急救援、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四新”的推广应用、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等方面的支出。1.5.3 其他1.5.31未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四川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川财企200733号)第四条: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企业风险抵押金
14、存储标准分别为3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1.5.32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1.6相关方管理1.6.1相关方资质缺陷1.6.1.1相关方不具备合格资质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七条:企业应当对相关方有关安全资质和能力或相关方合格资质进行确认。1.6.2安全职责约定缺陷1.6.2.1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八条:企业
15、应当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或在劳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1.6.3 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缺陷1.6.3.1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 第八条:企业应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等。1.7重大危险源管理1.7.1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缺陷1.7.1.1未按要求正确辨识评估重大危险源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1.7.2登记建档备案缺陷1.7.2.1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建档、备案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16、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16条:企业应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备案。1.7.3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缺陷1.7.3.1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第五条:企业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1.8个体防护装备1.8.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不足1.8.1.1未按规定配备个体防护装备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1: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场所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1.8.1.
17、2个体防护装备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2:个体防护装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不得降低防护装备的发放范围和标准。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并取得市场准入资质。1.8.1.3未按个体防护装备适用范围进行分类、分级配发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7表1,8.1:应按个体防护装备的分类、分级及使用范围进行配备。1.8.1.4未佩戴或未正确佩戴个体防护装备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1:作业过程中存在职业性危害因素时,作业人员应佩戴个体防护装备。1.8.2 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缺
18、陷1.8.2.1未安排专项经费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1.8.2.2未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1.8.2.3未按要求进行培训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9.8: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选用、使用、维修及保养等专业知识与实际操作的培训。1.8.2.4未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测、维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
19、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1.9职业健康1.9.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缺陷1.9.1.1未按规定申报危害因素岗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企业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1.9.1.2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不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企业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
20、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1.9.1.3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八条:企业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1.9.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缺陷1.9.2.1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1.9.2.2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
21、行检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1.9.2.3职业病检测评价因素不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第七十六条:企业不得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1.9.3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缺陷1.9.3.1未按规定公告职业病危害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
22、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1.9.3.2未按规定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1.9.4职业健康检查缺陷1.9.4.1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
23、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1.9.4.2未开展职业健康体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9.4.3体检结果未通知劳动者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应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1.9.5 其他1.9.5.1未按相关规定将职业病患者调离原岗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
24、二号)第五十七条: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1.9.5.2建设项目未按要求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1.10应急管理1.10.1 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缺陷1.10.1.1未按规定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3号)第二条:矿山企业应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1.1
25、0.1.2未按规定配备应急管理人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3号)第二条:矿山企业应配备应急管理人员。1.10.1.3未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第16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无能力建立的,要与周边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或骨干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1.10.2应急预案制定及管理缺陷1.10.2.1未按规定制定各类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七十八条:企业应当制定综合应急预案
26、、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等应急预案。1.10.2.2未对预案进行有效管理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十三条: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论证、评审、备案、修订。1.10.3应急演练实施及评估总结缺陷1.10.3.1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1.10.3.2未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和总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
27、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1.10.4应急设施、装备、物资设置配备、维修保养和管理缺陷1.10.4.1未按要求设置配备立应急设施、装备、物资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第16条:非煤矿山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1.11 隐患排查治理1.11.1 事故隐患排查不足1.11.1.1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工作。1.11.
28、2 事故隐患治理不足1.11.2.1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开展隐患治理工作。1.11.3 事故隐患上报不足1.11.3.1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上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报送事故隐患。1.11.4 其他1.11.4.1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条: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1.11.4.2未对事故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安全
29、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统计分析。1.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1.12.1 事故报告缺陷1.12.1.1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1.12.1.2未按规定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
30、,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1.12.2 事故调查和处理缺陷1.12.2.1未按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企业应当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并接受委托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事故进行调查。1.12.2.2未按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1.12.2.3未按规定对事故进行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
31、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1.12.3 其他1.12.3.1拒绝、阻碍或者干涉事故调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1.13其他1.13.1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缺陷1.13.1.1未按规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二、现场管理类隐患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2.1作业场所2.1.1选址
32、缺陷2.1.1.1选址不符合要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4.10:新建矿山企业的办公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等地面建筑,应选在危崖、塌陷、洪水、泥石流、崩落区、尘毒、污风影响范围和爆破危险区之外。2.1.2 设计、施工缺陷2.1.2.1建构筑物的防火等级不符合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2、3.3、5.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1995)3、4相关要求。2.1.2.2建构筑物装置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不足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4、3.5、4、5.2相关要求。2.1.2.3建构筑物防雷设施的设
33、置和施工不符合要求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17-2010)4.11、4.12、4.2.3(1)、4.2.4(8)、4.3.3、4.5.8、6.1.3;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3.2.3、5.1.1(3、6)、6.1.1(1)相关要求。2.1.2.4建构筑物抗震不符合要求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3.0.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3.3.1、3.4.1、3.7.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2012)3.2.2、3.3.2、4.1.7、4.1.9、19.1.2、21.1.2、21.1.
34、3相关要求。2.1.2.5企业工作场所、辅助用室的卫生学要求不满足规定应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10)6、7要求。2.1.2.6矿山防洪不符合要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9.1:露天矿山应设置防、排水机构。大、中型露天矿应设专职水文地质人员,建立水文地质资料档案。每年应制定防排水措施,并定期检查措施执行情况。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均应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矿山应按设计要求建立排水系统。上方应设截水沟;有滑坡可能的矿山,应加强防排水措施;应防止地表、地下水渗漏到采场。2.1.2.7图纸资料不符合要求四川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
35、措施(川安监201424号)第一条:矿山企业应按照相关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绘制保存矿山图纸,结合矿山生产及时填绘更新。2.1.2.8未按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四川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措施(川安监201424号)第一条:矿山企业至少应配备采矿、地质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未配备的应与辖区矿山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2.1.2.9现场作业人员不符合安全要求四川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措施(川安监201424号)第五条:露天矿山安全警戒范围内严禁无关人员停留或通过,装矿时矿车驾驶员应离开驾驶室并远离采装工作面下侧,避开距离应大于矿山开采总高度的2倍,且不得小于200米。2.1.3平面
36、布局缺陷2.1.3.1企业矿区与周边重要设施距离不满足要求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七条第1款第1项: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七条第1款第2项: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七条第1款第3项: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公安部令第8号)第十二条:距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米的区域。距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米的区域。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430号)第十八条: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
37、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2.1.4场地狭窄杂乱2.1.4.1作业空间不安全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5.7: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在正常作业中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2.1.4.2工具、材料等堆放不安全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条:原材料、成品、器材、设备、废料应当合理堆放,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2.1.4.3作业环境不整洁四川省安全生
38、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及时清除生产废料,保持作业环境整洁。2.1.5地面开口缺陷2.1.5.1坑、沟、池、井等开口存在不安全状况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条: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坑、洞、井、沟、池应当设置盖板或者围栏; 对可能导致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特殊设施损害的生产施工作业,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2.1.6安全逃生缺陷2.1.6.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不畅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八条: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
39、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2.1.6.2疏散楼梯、走道、门的设置不符合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7: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2.1.6.3厂房等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不符合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7: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
40、6-2006)3.7.2所列条件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2.1.6.4仓库的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8: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 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 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 m2 时,可设置1 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1.7交通线路的配置缺陷2.1.7.1企业内道路布置不符合要
41、求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6.4.1、6.4.5:人行道、车行道应合理布局,畅通无阻,应与竖向设计相协调,应有利于场地及道路的雨水排除,应使厂内物流、人流、车流顺畅。2.1.7.2企业内消防车道布置不符合要求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6.4.1、6.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6.0.6、6.0.7。2.1.7.3厂内道路路面(含消防车道)宽度不符合要求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6.4.5、6.4.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6条:路面宽度应根据车辆、行人通行和消防需要确定
42、;人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0m;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2.1.8安全标志缺陷2.1.8.1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不符合要求应满足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第3条规定。2.1.8.2电气设施和使用场所的安全标志不符合要求变电站、配电室等电气设施和使用场所的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电气安全标志(GB/T29481-2013)第5、6条要求。2.1.8.3消防设施设备标志未按要求设置火灾报警和手动控制装置的标志、火灾时疏散途径的标志、灭火设备的标志、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地方或物质的标志、方向辅助标志、文字辅助标志、消防安全标志杆等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消防
43、安全标志(GB13495-92)第3条、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第5、6、7条的要求。2.1.8.4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不符合要求应满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第312条要求。2.1.8.5管道的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不符合要求各类管道的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应符合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第4、5、6条的要求。2.1.8.6未按要求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4.2.12:采场的主要进出口,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44、4.12.1.2: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在危险区边界,应设有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5.3.2.3: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有警示标志。2.1.8.7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标志等不符合要求安全色(GB2893-2008)附录A、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4、5、6、7、8、9: 在有毒、缺氧、窒息、存在高空坠落等危险作业地点应在醒目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相关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标志等应符合安全色、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等的要求。2.1.8.8特种设备警示标志未按规范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
45、号)第四十条、四十三条:特种设备应按照安全色(GB2893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将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检验合格标志及登记标志置于显著位置。2.1.9其他2.1.9.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不符合要求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3.1、3.2、6、7、8的要求。2.1.9.2工业建筑未按要求进行可靠性鉴定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08)3.1.1: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时;进行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时;造成灾害或事故时;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
46、者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2.2设备设施2.2.1工艺流程缺陷2.2.1.1开采方式不符合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1.2: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2.2.1.2采场及排土场参数不符合设计要求四川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措施(川安监201424号)第三条:台阶(分层)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4.4:不得随意变更排土场设计或研究推荐的排土段高等参数。2.2.1.3穿孔作业不符合安全要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2.2:钻机应与台阶坡顶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钻机不应长时间在斜坡道上停留。不双层作业。高空作业时系好安全带。2.2.1.4爆破作业不符合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5.1.21:露天爆破作业应遵守GB6722的规定。2.2.1.5铲装作业不符合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