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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公路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农村 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及运营管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 制改革,全面完成“十四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根据公 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方法、关于深化农村公路 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方法、 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方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境内政府投资的农村公路管理养 护、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运营管理。本方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 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 括桥梁、隧道和渡口。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遵循
2、依法、公正、公开、 诚信的原那么。农村公路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贯 彻国家有关质量平安、集约节约用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第四条区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行 业指导。其中,县、乡道建设由区公路建设服务中心担任项 道为2米)控制区外(5分)。扣分标准:发现新增建(构)筑物在红线控制区内视其 情况扣15分。严禁在公路两侧20米范围内开山取石、砍伐树木(15 分)扣分标准;在公路两侧20米范围开山取石、砍树伐木 视其情况扣115分。禁止在公路上设置障碍(5分)。扣分标准:在公路上设置障碍的视其情况扣15分.养护资金管理(5分)
3、做到账务公开,严格执行财经制度。扣分标准:资金使用未公开的扣2分;未专款专用、有 挤占挪用的扣3分。4 .自查评分报表(5分)按时、准确上报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自查评分表。扣分标准:未按时上报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自查评分 表的,每次扣0. 5分。第二十九条养护经费(1)季度考核分值平均在95分及以上(含95分)的, 足额兑现季度养护资金。(2)季度考核分值平均在9095分(含90分)的, 按规定标准的95%兑现区以奖代补资金。-10 -(3)季度考核分值平均在8590分(含85分)的, 按规定标准的90%兑现区以奖代补资金。(4)季度考核分值平均在8085分(含80分)按规 定标准的85%兑现
4、区以奖代补资金。(5)季度考核分值平均在80分以下的,不予兑现以奖 代补资金,并在通报,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到区政府述职, 并限期整改。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三十条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综合执 法局、公安、安监、运输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工 作组,专门强化运输客货运市场的监管。第三十一条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狠抓源头管理,加强 协调,全力支持配合联合执法工作组,齐抓共管,形成强大 的工作合力。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交管站切实履行农村客运安 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平安监管,落实平安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 或者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迂款和农民工
5、工资的。由区交通运 输局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 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子处分: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方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11 - 支付,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由区交通运输局 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 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方法规定,农村公路新建工程未经交 工验收合格即开放交通的,由区交通运输局责令停止使用, 限期改正。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发生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的,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等有关规定, 由区综合执法局调查,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第三十七条
6、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发生转包、违法分包等质 量平安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 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区综合执法局调查, 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由区交通运输局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依法 给予相关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那么第三十九条本方法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范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第四H 一条2022年7月1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农村公 路建管养运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XX号)同时废止。-12 - 目法人,需社会资本融资的由区国有公司担任工程法人;村
7、 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工程业主,负责进行实施建设。鼓励有能力的公路管理机构履行工程业主职责,鼓励推 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 专业化管理。第五条区交通运输局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方法规定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 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 不得拒绝或阻碍。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规 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工程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平安;(四)监督公路工程造价和建设资金的使用;(五)监督公路建设工程法人
8、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 标制执行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将相关线索移交有关执法 部门,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工程业主对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工程建设工程, 需自行招标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报批后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工 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 的重要设备采购、材料供应等单位。工程业主应加强工程建 设资金、质量、平安的监督管理,对工程的资金、质量、安 全、环保等负责。第八条区财政局按每年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将资金列入 财政预算;行政审批、环保、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主动 作为,配合做好相关要件的编制、负责审批有关工
9、作,确保 县乡道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其他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为 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九条农村公路由国有公司和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 目业主组织实施建设的,区公路建设服务中心要做好监督、 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第十条农村公路按照“因地制宜、节约土地、保护环境、 保证质量、注重平安”的建设原那么进行升级改变。路面提倡 采用沥青硅。第十一条根据区委、区政府审定的“十四五”交通规划, 县、乡道按照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的,路基宽度原那么到达 7. 5米,特殊困难地段可适当降低标准,但必须按照相关规 定,设计安装平安防护设施,保证车辆行车平安。穿越场镇 地段要结合城镇规划同步设计,有效路面宽度原那
10、么上不得低 于5米,同时要疏通水系。第十二条村道原那么按四级公路标准建设,按因地制宜原 那么进行建设,路面宽度原那么应到达4. 5米,特殊困难地段 原那么不低于3. 5米,每隔200300米建一处错车道。所有 村道水泥於路面厚度不得低于18厘米、混凝土抗折强度不 得低于4. OMpa,单车道弯道加宽值尽量按规范加宽,错车 道需采用与路面相同的材料同时铺筑。村道应加强安保设施 的完善,因地制宜的设置波形护栏、防撞墙等平安设施,受 限路段尤其是起始点,应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平安设施, 所有安防设施应与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十三条区内重点交通工程及县、乡道根据规划编制可 行性研究报告
11、,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复后组织招投标工作,组织施工及交竣工 验收。村道根据下达的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业主按程序落 实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图报区交通局审核 批复后,由业主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组织 施工,区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区交通质量服务中心、监理、 乡镇人民政府、业主及有关单位共同进行交工验收。第十四条凡列入“十四五”交通规划的县乡公路工程, 工程业主可根据情况分类、分批次(改建、新建)打捆编制 可研报告报发改部门审批。对公路改建工程不涉及新占土地 的取消选址意见书,工程业主可编制工程可研报告报发改部 门审批,编制环评报告报环保部
12、门审批;县、乡道及桥梁建 设工程,发改部门完成可研报告审查后,工程业主可同步开 展勘察设计等工作,原那么上在工程开工前完成规划许可、环 评、用地预审、节能评价、水土保持等所有前置要件的审批 或核准。所有前置要件审批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应由上级 部门审批的工程,相应职能部门应主动负责做好沟通对接工 作。审批部门在受理工程审批或核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 作出批复;需要开展信息公开公示的,应在公开公示期满后 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四制”管理,即工程 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进行设计,以确保设计质
13、量,村道要明确建设要求,防止施 工过程中出现较大的变更,超出工程投资,禁止产生债务。农村公路设计要符合农村公路绿化要求,坚持从实际出 发,遵循客观规律,按照“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经济适用、 功能高效、景观协调、易于管理”的原那么。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 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那么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 更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 法(试行)(乐交便(2019) 269号)及区上的相关文件 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村道所有工程变更,必须经村委会、乡 镇人民政府、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区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和 区级相关部门共同现
14、场确认。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县道及 重要农村公路工程需在市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乡、 村道建设需在区行政审批局办理施工许可。办理施工许可前需完善质量监督手续,农村公路建设项 目在区交通质量服务中心办理。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省、市安排的车购税补助资金为专项资金,必须全额用于工 程直接费(主要是材料费、机具使用费和人工费)的支付, 严禁从中列支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审查、管理、接待、 监督、征地拆迁等其他费用;接受质量、资金、平安监督小 组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所有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必须建立健全平安监 督管理体系,严格执行施工平安制度,配备专
15、职平安管理人 员,严格落实各项平安措施,确保施工平安。第二十一条所有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必须建立健全质量 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工程法人质量主体责任。区交通质量服务中心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监督工 作,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查 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 工验收两个阶段。对施工手续不齐全、程序不到位、质量不合格的工程, 一律不予验收。县、乡道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应当符合交通运 输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方法的规定。农村 公路新(改)建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并移 交管理养护单位。第三章养护管理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
16、“因地制宜,就 地取材”的原那么,努力降低生产本钱。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竣工验收后,区公路建设服务 中心负责县道养护,各乡(镇)政府负责乡道的养护,村道 应在乡镇政府监管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养护。由区交通运输 局(区公路建设服务中心)牵头,区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配 合,成立村道公路养护考核小组,对村道养护情况分季度抽 查,年底进行全面考核。第二十五条按相关要求,三级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 路管理养护总额不低于县道10000元/年公里,乡道5000 元/年公里,村道3000元/年公里,隧道桥梁100元/年 延米的标准,其中省级财政承当30%,市级财政承当20%, 剩余局部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
17、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对村道养护实行以奖代补政策,按标准为基数进行考核兑现 养护资金,具体里程以“十四五”规划里程为准。第二十六条路面、桥涵清扫保洁,水沟畅通无淤塞,安 全防护设施、标志、标牌无污垢、无缺损、无丧失。随时保 持路面干净、无飞石、无杂物,及时清除塌方,保证道路畅 通。第二十七条出现路基、路面、桥涵损毁变形或边坡坍方 等情况,一旦发生险情或有碍行车、行人平安的地段,立即 设置临时标志(牌)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平安设施,确保平安, 对损坏严重无法确保平安通行的路段及时封闭并报上级。第二十八条养护考核(1)分值设定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基本分值为100分。其中管理机构10 分(包括乡镇交通管理站
18、5分、村养护人员5分)、养护管 理55分(包括路肩15分、路面25分、排水设施15分)、 路政管理25分(包括红线控制5分、无开山取石砍树伐木 15分、无障碍5分)、资金管理使用5分(包括资金使用5 分)、自查评分报表5分。(2)计分方法.管理机构(10分)乡镇成立相应的交通管理站,健全交通管理制度,落实 工作人员及职责,明确养护目标任务;村组落实养护人员, 签订养护合同。扣分标准:乡镇无机构、未落实管理制度及养护目标扣 5分;村上未落实养护人员扣5分。单项分数扣完为止,不 记负分,下同。1 .日常养护管理(55分)路肩(15分)路肩整洁顺适无堆积。扣分标准:路肩不整洁、排水不良的视其情况扣1-5 分;堆积物未清除的视其情况扣15分;边坡坍塌不及时 清理的视其情况扣15分。路面(25分)路面平整无坑槽;路面整洁无杂物、无垃圾、无积水。扣分标准:路面出现坑槽、沉陷、车辙等病害未及时处 治的视其情况扣120分,路面不整洁的视其情况扣15 分。排水设施(15分)水沟畅通,线型顺适;桥、涵进出口无淤塞,损坏及时 修复。扣分标准:水沟淤塞、排水不畅的视其情况扣1一5分; 桥、涵排水不良的视其情况扣15分;损坏不及时修复的 视其情况扣1一5分。3.路政管理(25分)严格控制公路红线,新增建(构)筑物必须在红线(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