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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形式行政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实质:根据主题活动的性质阶段的行政,即不论主题为何公权力机关,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行政。2.静态行政与动态行政。静态: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动:相应职能的运作,指行政活动、行政行为。3.行政国: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不得不大量增设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以对国家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与此相适应,政府的行政权力大为膨胀,行政只能大为增加.对于西方国家政府行政职能和行政权力的这种扩大和膨胀的趋势,称之为行政国4. 行政权:指宪法和行政组织
2、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5.行政法学:以行政法规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6.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被行政法调整后即为行政法律关系7.行政主体特征:1.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2.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3.能承担法律责任.8.行政相对人: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权力、义务收到行政主体影响的公民、法人、和他组织。9.行政救济关系的特征:存在三方主体,即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救济机关;行政救济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部分行政救济关系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合。10.内部行政关系的特征:关系的主体是多元的,关系的类
3、别是多种多样的;部分内部行政关系的双方主体处于平等地位,不存在一方主导作用的情形;关系受到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程度小于外部行政关系。11.行政权的分类:从权利内容考察,包括国防权、外交权、治安权、经济管理权、社会文化管理权等;从权力形式考察,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理权、行政司法权、行政监督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行政指导权等。12内部行政关系中的上下级关系以及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的关系:上下级之间的关系:领导与监督的关系;直属关系;双重领导关系;垂直领导关系、指导关系。国家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特殊劳动关系、职务关系、工作关系。13.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的原因和方法: 1.行政权力
4、具有两重性。(秩序的保障;权力的滥用)2.行政权力与其他国家权力不同,它与公民个人、组织有着更加广泛、直接的联系。3.在现代社会,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行政权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方法1.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2.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3.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的滥用。1.法源:指法的存在形式,即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载体形式,法律部门法律规范 的来源或出处。2.判例法: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3宪法作为行政法法源,其包含的行政法规范有哪些:关于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关于国家行政区域划分和
5、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关于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和关于外国人义务的规范;关于国有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外资或合资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劳动者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力和义务的规范;关于国家发展教育、科学、医疗卫生、体育、文学艺术、新于发挥知识分子作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推进计划生育、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关于加强国防、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规范等。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2. 行政法治原则:依法行政(法律创制;法律优越;法律保留)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事前控制:授权控制和
6、程序控制,事后控制:行政复议(组织内部)和司法审判(人们法院) 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3.依法行政: 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要求:法律创制;法律优越;法律保留。4.程序控制:以法定程序控制和规范政府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驶.5.司法审查原则:通过政府外部的监控机制-人民法院,审查被诉政府机关形势自由裁量权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撤销违法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变更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6.行政公正原则: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而现实这种要求的重
7、要保障则是公正的行政程序。7.行政公开原则: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8.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9.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元un则,该原则包含两条基本规则: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参与行为的挂un元如果与该行为有厉害关系,或被认为有成见或偏见,即应回避,否则,该行为无效;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之提供公开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
8、.10. 行政公正原则的要求:实体公正:依法办事,不偏私;平等待人,不歧视;合理性考虑,不专断。程序公正: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不利的行政行为。11. 行政效率原则要求:1.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2.行政机构组织精干;3.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1.行政主体:能以自己名义行驶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受权组织。2、行政法主体: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国家公务
9、员、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3、行政立法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利。4、行政监督权:行政机关为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而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5、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制裁的权力。6、行政机关的涵义:1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这一点使它与政党、社会组织。团体相区别。2、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行使的国家行政只能,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职
10、能。这一点使它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相区别。3、行政机关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这一点使它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区别开来。7、行政机关特征: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事务;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个人、组织打交道。8、行政机关分类:1.据权限的范围分为一般行政机关和部门行政机关2.据管理的客体和内容分为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3.据是否依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设置和存在时间的长短分为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行。4.据行驶职能的情
11、况以及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分为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5.据决策和负责体制分为首长制与委员会制。6.派出与被派出。9、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一般职责: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和促进经济的发展;保障和促进文化的进步;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保护和改善人类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主要职责:1.立法权。2.行政命令权。3.处理权。4.监督权。5.裁决权。6.强制权。7.处罚权。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和农村按照居民居住的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涵义:是指依具体法律、
12、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是特定行政职能而非一般行政职能;行使的职能为具体法律、法规所授,而非行政组织发所授。4.受委托组织的条件: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任务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组织履行受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其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1.国家公务员: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2职位保障权:国家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受到行政处分的权利。3申诉、控告权:国家公务员合法权益被侵犯或收到不公平待遇,有权向有关
13、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4选任:国家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国家公务员。这种方式在我国目前只适用于对作为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领导职公务员的任用。5简述国家公务员的涵义: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1、国家公务员是经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人员。法定方式,是指宪法、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公务员任用的法律规定的方式;2、国家公务员是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人员;3、国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6公务员的分类: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我国国家公务员分为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公务员和一般公务
14、员;我国国家公务员还分为领导职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公务员。7公务员在不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公乌鸦un既不能做原告,也不能做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务员un则可以以公乌鸦un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在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公务员可以作为监督与监督主体发生关系,成为关系的一方当事人。8国家公职关系发生的途径:考任。国家通过竞争考试的方式录用国家公务员;选任。即国家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聘任。即行政机关通过与拟任
15、公务员的公民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人用公务员;调任。行政系统外部的人员直接调入行政机关任职。9.国家公职关系的内容:1、人事管理关系:考核奖励惩戒晋升回避2、特别劳动关系:工资、福利、保险10.导致国家公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公务员退休 公务员辞职 公务员辞退公务员死亡 开除11、我国法律、法规对公务员辞职的限制: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任职的公务员,不得辞职;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公务员3至5年的最低服务年限,公务员未满规定和最低服务年限,不得辞职;公务员提出辞职辞职申请后,在三个月的审批期限内,不得擅自离职;公务员辞职违反上诉限制规定,行政机关可给予其开除处分;公务员辞职后,2
16、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行政机关批准。1.批评建议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有权就如何改善行政主体的工作和提高行政管理质量提出建议、意见。2.陈述、申辩权: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主体作出与自身权益有关,特别是不利的行为时,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看法,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说明和申辩。3.申诉、控告、检举权: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之一,具体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对其本身不公正的行政行为有权申诉,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控告或检举。4.行政相对人的含义: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
17、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5.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1.行政相对主体的管理对象。2.行政管理的参与人。3.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6.行政相对人的分类:以其是否又一定的组织体位标准可分为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以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分为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以影响其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分为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是否产生实际效果为标准可分为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影响的性质为标准分为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1.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
18、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3.应请求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启动要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主体急不能实施相应行为。4.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直接以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而无须以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作为启动条件而实施的行政行为。5.不要式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或形式,而允许行政机关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适当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6.授益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依法授予行政相对人权力或免除相对人义务的行为7.不利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给予行政相对人义务或处罚、制裁的行为8.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
19、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本身以及对所有相对人、个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力。9.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机关、组织、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10.行政行为的确定力:行政行为实施后,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主体本身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撤销或废止。11.行政行为的拘束力:行政相对人的所有个人、组织都要受该行为的约束,履行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不得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有关要求的行为。12.行政行为的撤销:行政行为具备可撤销的情形时,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而使其失去法律效力。13.
20、行政行为的含义及特征: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特征:1.服务性。2.从属法律性。3.裁量性。4.单方性。5.强制性14.行政立法行为的成立要件: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机关讨论决定;行政首长签署;公开发布。15.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大体与行政立法行为的区别: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要件;行政首长签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但一般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也略有区别:行政立法的签署必须由相应行政机关的正职行政首长为之。但是,一般抽象行政行为既可由正职行政首长签署,也可由主管相应行政事务的副职行政首长签署;公开发布也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
21、的必备要件。在这一要件上,行政立法与一般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是:行政立法必须以行政首长施令发布,并在法定刊物上登载,而一般抽象行政行为则可以以一般行政公文的形式发布,其既可在正式政府刊物上登载,也可以以布告、公告、通告等形式在一定的公共场合或行政办公场所张贴,或者通过当地广播、电视等播放。16.行政行为不成立的法律后果: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该行为的约束,行政主体也不能因相对人不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义务而对相对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给予相对人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不能对该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救济主体可以以相应行政行为不成熟为由不受理相对人提起的新政救济请求;不具备成立要件或成立要件缺损的行政
22、行为如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实际不利影响,相对人可以请求行政救济主体确认相应行为无效,并赔偿相应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17.如何理解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正确把握法律规范的效力位阶,先适用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然后再适用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低位阶法律规范与高位阶法律规范想冲突,则只适用高位阶规范;正确选择与相应行政行为想适用的法律规范,适用法律规范应该是有针对性的,行政主体应在大量的法律规范中选择与解决相应问题相适应的,同时又是现行有效地法律规范;全面适用法律规范。对某一个行政行为,同时有几个法律规范对之进行调整的,行政主体应同时适用所有有关的规范。18.行政行为的执行力与拘束力
23、的关系:约束力是执行力的前提,行政主体作出的没有约束力的行为不可能强制执行。只有其行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才必须履行相应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在当事人不履行时,行政主体才能对之予以强制执行;执行力是拘束力的保障,行政行为如果没有强制执行力其拘束力就是一句空话。19.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及法律后果:条件: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行政行为不适当。后果:相应行为通常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之前扔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行政相对人扔应履行相应行为为之设定的义务,但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做出之日;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引起,而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做
24、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人的一切时机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引起的,撤销效力通常赢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性对人应对自己的过错负责。20.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和法律后果:条件: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有明显的违法情形;其实施将导致犯罪;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后果: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和确定力;行政行为
25、被宣布无效后,无效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行为以前的状态。1.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2.授权立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就本应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或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而进行的行政立法。3.执行性立法: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或一般法律规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具体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和适用范围而不是创制新的权力义务规范。4.创制性立法:行政机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就法律尚未规定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创制法律尚未确立的新的权利义务规范。5.行政立法的效
26、力:行政立法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执行力以及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适用力。6.行政立法位阶:行政立法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些行政立法在法律效力上并不处于同一个位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通常取决于制定主体的行政级别。行政级别高的行政主体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通常高于行政级别低的行政主体制定的规章的效力。行政立法是国家整个立法的一部分,故其效力位阶与整个立法的效力位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7.进行行政立法要先立项的原因:行政立法必须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服务,必须适应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行政立法调整的社
27、会关系是广泛的、复杂得,行政立法的任务是艰巨的。繁重的,立法不能一哄而上,必须分别轻重缓急,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行政立法主体多而分散,为了防止行政立法之间的互相重复、互相矛盾,以及使地方、部门的行政立法能及时补充国务院行政立法的不足,均需要编制行政立法的计划、先立项、后立法。8.法律规范冲突规则:同一制定主体:特别优先于一般,新法优于旧法;法律的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冲突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认可地方法规的,适用地方法规。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不认可地方法规的,提前全国人大常委裁决。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冲突,由国务院裁决。授权法规与法律冲突,由人大常委裁决
28、。9行政立法失效的情形:授权法规定的授权时效届满;新法废除旧法;相应立法规定的社会事实已消灭或效果已完成;法规清理中宣布废止相应立法;行政立法被有权机关撤销。10.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享有行政立法权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的工作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1.行政立法对于国家机关、组织、个人的效力:对于行政机关的效力:行政法规和规章一经发布,不仅对于行政相对方的个人、组织发生拘束力,也对行政机关本身发生拘束力,对于合法有效的行政立法,任何行政机关在实施相应具体行政行为时都必须予以遵循和适用,而不得违反;对于其他国家
29、机关的效力:对于行政机关就行政管理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其他国家机关也有遵守的义务。国家权力机关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撤销违法的行政法规、规章。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也有不适用违法行政法规、规章的效力。但是对于合法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还应予以适用和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对于组织的效力:任何社会组织和企事业组织,包括外资、合资企业,只要在中国境内,就必须遵守中国行政立法;对于个人的效力:行政立法的效力范围总的来说及于全国公民,也及于处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但就每一个具体的行政法规。规章来说,其效力决定于颁布机关的管辖权限和立法内容。12
30、.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确定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适应力;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1.行政处理:又称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或根据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给付:广义上包括供给
31、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狭义仅指社会保障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4.供给行政:行政主体通过设置和经营公共设施、公共企业等方式,提供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公共服务的行政活动。5.社会保障行政:为保障公民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而对生活贫困者提供公共扶助,通过实行社会保险救济以及公共卫生、医疗、社会福利等得行政活动,消除或减少人民生活中致使贫困的危险。6.行政处理的一般特征:1.法定性。2.主体是行政主体。3.对象特定。4.行政内容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
32、务。5.要式行政行为,一般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6.侵权可救济性。7。广泛性和多样性。7.行政命令的特征:主体是行政主体;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是一种设定义务性行为;实质是为行政相对人设定行为规则,且大多是具体规则,表现为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事项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规范。8行政给付基本原则:法定;公开、公正、平等;专款专用和效率;合理比例;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结合、鼓励劳动自救;信赖保护。9.责令改正和限期改正的内容与形态:包括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地协助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取证,消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造成损害的,则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予以赔偿。有些违法行为可以再受到处罚后立即改正,而有些违
33、法行为的改正则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拆除违章建筑物,治理已被污染的环境、补种毁坏的树木等,对此应责令其限期改正。10.行政确认的作用和原则:作用: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并能为法院审判活动提供准确、客观的处理依据,对于迅速、有效、准确地展开行政审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科学管理,有利于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预防和解决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原则:1.依法确认。2.客官,公正。3.保守秘密。11.行政奖励的特征: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象是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
34、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内容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行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是一种法定的行为。12.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的事实应遵循的原则:虽强调行政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但必须保证该行为是由于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安全、维护国家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目的;强调及时、迅捷性,但同时必须致力于为个人和组织的充分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不得逾越或侵犯宪法、法律所保障的基本权利个自由;必须遵守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权限范围,不得破坏或阻碍市场的自我调节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不应过分干预本应属于市场主体的权利而只能在维护市场秩序、克服市场固有的缺陷方面发挥作用,做到合法、适度,以
35、确保市场运行的有序性、灵活性和稳定性;必须尊重和符合客观规律,包括行政组织对外管理的规律和行政组织内部管理的规律,不得随意作出不切实际的武断;强调民主,注重所有厉害关系人都有机会参与其过程,并根据最能反映民意的规则作出决断,按照有关法律规范作出决定。13.行政奖励基本原则:依法奖励、实事求是;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公正、合理、民主、平等;及时性、时效性和稳定性。1.一般许可:亦称警察许可,是指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可以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对申请人并无特殊限制的许可。从法律上说,一般许可,是指只要私人依法向主管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经有权主体审查核实其符合法定的条件,该申请人就
36、能够获得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许可。2.独立证书许可:单独的许可证便已表明持有人被许可的活动范围、方式、时间等,无须其他文件加以补充说明的行政许可。3.权力性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获得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行使所赋予的权力和资格的行政许可形式。4.认可:行政机关基于一定的行政确认而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5.核准:在某些特定的领域,补充第三人的行为,使其法律效力得以完成的行政行为。6.行政许可特征:依申请行政行为;法律一般禁止;授益行政行为;.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者影响秩序的因素,确保财政收入;要式行政行为。7.简述行政许可在现代国家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发展民族经济,
37、保持国内市场的稳定;消除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因素,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有一个良好的环境;保护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制止不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协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国力资源,保持生态平衡,避免资源、财力及人力的浪费;8.行政许可原则:法定;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平等原则与先申请主体和通知利害关系人的原则;.均衡、比例、适度和责任的原则;效率与时限原则;.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与诚信原则;合理收费。1.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呢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
38、或实物的行政行为。2.行政征调:为了公共利益,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者紧急需要情况下,依法使用或者调集个人和组织财务或劳务,并给予相应补偿。3.税收:是国家税收机关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经济目标,而凭借其行政权力,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4.民事征调的特征:必须是国家处于紧急需要情况之下;必须是主管行政机关或其他依法委托的组织依法征调;征调的财务和劳务必须用于紧急需要;征调的财务一般事后应该予以返还;因征调给被征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补偿。5.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异同: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呢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处于公共目的,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取得个人和组织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合理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两者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涉及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移转,但比较起来有很大的区别。征用具有一定的补偿性或有偿性,并且其对象不涉及货币。征收则是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为。6.行政征收的原则:法定;.公平负担与受益者负担原则;公开、公平、工正;效率原则;.确保财政收入原则;尊重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