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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凤阳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奖补办法(凤发201113号) 凤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12-02-15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12 次】【字体:大 中 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我要投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稳农固本、转型升级、科教兴县”等战略实施,围绕创建“国家级现代农业强县”目标,促进凤阳县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民收入稳定持续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央、省、市有关强农惠农政策精神,制定凤阳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奖补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凤阳县县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不分所有制和隶属关系。第二章种植业第三条水稻产业提升行动、小麦高产攻关活动
2、和玉米振兴计划核心示范区建设规模万亩以上的,经省市验收达标合格后,县财政每年给予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乡镇各奖励2万元。第四条对种植粮食或油料作物单季面积100亩以上的大户,每户每年给予0.5万元奖励;500亩以上的,每户每年给予1万元奖励。第五条对具有资质的县属种子企业,在我县境内从事良种繁育,建立制种基地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的,每年每亩给予20元奖补。第六条对新建设施栽培(含食用菌、葡萄、草莓、蓝莓、大棚蔬菜等)的生产经营者,集中连片20亩(大棚实际面积)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补1000元;集中连片5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补1500元;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补2000元。
3、第七条对新发展露地蓝莓、葡萄等特色农业种植的生产经营者,集中连片1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补800元。对发展黑豆、黑芝麻、黑花生、黑玉米、黑稻米等名特优新农作物的生产经营者,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每亩每年奖补100元。第八条对新开发水生蔬菜(水芹、茭白、莲藕等)的生产经营者,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补500元。第九条对新建规模化露地蔬菜种植的生产经营者,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每亩每年奖补200元;集中连片500亩以上的,每亩每年奖补300元;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的,每亩每年奖补400元。第十条对新建年育苗能力达到瓜类100万株以上、茄果类200万株以上的工厂化育苗经营者,一次
4、性给予5万元奖补。第十一条对新建培育食用菌菌种100万瓶以上菌种场的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第十二条对新开发花卉苗木种苗生产基地100亩以上、或控温温室花房500m2以上、或钢架大棚2000m2以上的生产经营者,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第三章畜牧业第十三条对新(扩)建并存栏能繁母猪200头以上,且以生产二元杂交母猪为主的标准化良种猪场,每场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第十四条对新(扩)建的年出栏商品猪5000头以上(猪舍建筑面积3000m2),且设施齐全的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每场(小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第十五条对新(扩)建存栏商品肉牛100头以上或羊500只以上
5、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每场(小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第十六条对新(扩)建存栏100头以上的奶牛场,每场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第十七条对新(扩)建年出栏10万只以上的标准化规模肉禽场、或新建年存栏蛋禽1.5万只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禽场,每场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第十八条对新(扩)存栏3万只以上标准化种鸭(鸡、鹅)场,每场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第十九条对新建特种养殖(蜜蜂、鸽子、鹌鹑等)场(小区),且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2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根据投资额,分别按照投资额5%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补,奖补上限为15万元。第二十条对获省级以上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的单位,每品种
6、每年分别给予15万元奖补。第四章水产业第二十一条对新(扩)建水产品种苗繁育基地,设施配套齐全,连片50亩以上且商品苗种5000万尾以上的生产经营者,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连片100亩以上且商品苗种1亿尾以上的生产经营者,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第二十二条对新(扩)建水产品连片养殖基地的生产经营者,连片200亩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补;连片500亩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连片1000亩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连片2000亩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第二十三条新(扩)建珍稀特种(除青、草、鲢、鳙“四大家鱼”外的水产品种)养殖基地,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
7、地、水面)200万元以上、或青虾养殖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水面)100万元以上、或小龙虾养殖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水面)100万元以上、或湖泊围网养殖1000亩以上的养殖户,县财政根据投资额,分别按照投资额5%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补,奖补上限为15万元。第五章农业产业化第二十四条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第二十五条对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的新获得者,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对省级名牌或省级著名商标新获得者,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第二十六条对由省、市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参加大型名优农产品展销会、交易会的
8、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第六章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科技创新第二十七条对新通过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每个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奖励。第二十八条对新确认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的示范基地(场、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第二十九条对新通过部级、省级、市级质监部门发布的农业生产操作技术规程,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规程完成人1万元、0.5万元和0.3万元奖励。第三十条对育成农作物新品种,且经过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每个品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第七章农业服务体系建设第三十一条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
9、系、农技推广体系、动植物防疫体系和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重点支持乡镇农业技术服务站建设。每建设一个功能较为齐全,且达到国家、省农业主管部门基本要求的标准站,县财政予以足额配套。第八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第三十二条对于依法登记、有效运转两年以上、会员数100个以上、运作规范、服务优质、带动效果明显,且获得国家、省、市级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第三十三条对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会员数达到50户以上,且经县级验收合格的,分别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第九章土地流转第三十四条对新受让流转土地50亩以上,且合同期限5年以上的单个业主,每亩一次性给予100元奖
10、励,奖补上限为20万元。第三十五条对建有土地流转信息化平台、规范运作,且受到省、市以上奖励的乡镇,县财政给予1:1配套奖励。第十章农村能源第三十六条对新建户用沼气池的农户,每口给予400元补助,主要用于“一池三改”,不进行“一池三改”的不予奖补。第三十七条对申报国家大中型沼气项目建设,且获得批准的标准化养殖小区或大中型养殖场,县财政予以足额配套。第三十八条对新建30m3200 m3厌氧池、好氧池污水净化沼气工程的单位和个人,每立方米一次性给予400元奖补。第三十九条对新购置8001000瓦小风电设备的单位或个人,每台一次性给予300元奖补。第十一章其它第四十条将各乡镇现代农业发展情况列入县委、
11、县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对年度考评前三名的乡镇,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并由县委、政府进行通报表彰。第四十一条对在农业工作中新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单位,县财政予以1:1配套奖励。第十二章责任追究第四十二条严禁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行为。对在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验收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一经查实,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追回奖补或奖励资金。第四十三条严禁截留、挪用奖补资金。各有关部门和镇村,在发放奖补资金过程中,必须将奖补资金如数发放给奖补对象,并健全发放手续。如出现截留、挪用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第十三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奖
12、补申报程序。申请奖补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凤阳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奖补申请表(附后)一式二份,并按照奖补条件提供证书、合同、项目批复、资金概算、资金来源、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由所在乡镇审核汇总后,统一报县农委、县财政局。第四十五条审核验收办法。县农委、财政局牵头成立审核组,根据申请奖补项目具体情况,结合申报材料,采取现场核实的办法,对申请奖补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在县政府网站和有关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社会各界和农民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第四十六条兑现奖补资金。每年年底前,县农委、县财政局将申请奖补项目审核验收结果汇总报县政府批准,统一兑现奖补资金。第四十七
13、条2011年1月1日前已经享受县政府奖补的单位或个人(含已享受县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奖补。本办法内的奖补对象不得重复享受奖补。第四十八条自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到2015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为5年。第四十九条除凤阳县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奖代补暂行办法(凤政200657号)及其补充通知(凤新农组字200621号)、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甜叶菊生产意见的通知(政办200956号)和有关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退耕还林或植树造林、农机化建设等政策以外,以前出台的有关农业奖补政策同时终止执行。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县农委、财政局负责解释。附件:凤阳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奖补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