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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柳州市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51.1编制依据51.2适用范围51.3工作原则51.4事故分级61.5应急预案体系62 组织指挥体系72.1市层面组织指挥机构72.1.1 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72.1.2市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72.1.3现场指挥部82.1.4应急工作组82.1.5专家组102.2 县区(开发区)组织指挥机构103 运行机制103.1 风险防控103.2 监测与预警113.2.1 监测113.2.2 预警113.3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133.3.1分级应对133.3.2 响应分级133.4 应急处置与救援143.4.1信息报告173.4.2先期处置183.4.
2、3指挥协调183.4.4 处置措施203.4.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213.4.6应急结束223.5恢复与重建223.5.1善后处置223.5.2调查与评估223.5.3恢复重建234 准备与支持234.1人力资源234.2 财力支持244.3物资装备244.4科技支撑244.5通讯保障254.6交通保障265 预案管理265.1 预案编制与评估265.2 预案审批与衔接275.3 预案演练275.4 宣传与培训275.4.1 宣传275.4.2 培训285.5 奖励与责任追究285.5.1 奖励285.5.2 责任追究286 附则297 附件297.1 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297.2
3、 柳州市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情况表317.3 柳州市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名单347.4 市应急指挥部相关职责367.5 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407.6 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评估507.6.1 金属冶炼企业概况507.6.2 事故风险分析5041总则为了加强对突发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我市金属冶炼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金属冶炼事故监测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金属冶炼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1.1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年10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监总局令第91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年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1.2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柳州市辖区范围内发生的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为核心,在处置突发金属冶炼事故中首先救人,最大限度地减少金属冶炼事故和重大险情对人民生命财产带来的损失和威胁。 (2)预防为
5、主、常备不懈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金属冶炼事故的预防工作,认真按照预案做好金属冶炼事故防治工作。 (3)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实行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金属冶炼事故应对工作。 (4)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建立健全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果断、准确有效应对突发金属冶炼事故。1.4事故分级根据事故严重程度,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详见附件7.1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1.5应急预案体
6、系(1)柳州市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为应对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而特别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明确规范了市级层面的应急行动,同时体现其指导性。(2)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各负有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的单位(部门)负责制定。(3)各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各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4)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号)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制定本单位的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组织指挥体系2.1市层面组织指挥机
7、构2.1.1 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涉及跨县区(开发区)或超出事发地县区(开发区)政府处置能力的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承担全市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的组织应对和指导协调工作。 2.1.2 市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指挥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成员单位:市党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事故单位的市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市
8、总工会,柳州银保监分局,武警柳州支队,柳州消防救援支队,市通管办、中国电信柳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柳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柳州分公司、中国铁塔柳州分公司,事故发生地县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市应急指挥部职责:见附件7.4市应急指挥部相关职责。2.1.3 现场指挥部当发生较大以上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与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联合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人或市指定的有关方面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
9、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具体名单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现场指挥部职责:见附件7.4.4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2.1.4 应急工作组当发生较大以上金属冶炼事故时,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警戒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置、新闻报道、危险物品专业处置、事故调查等9个应急工作组,具体设立的应急工作组数量可根据事故现状增减,具体由现场指挥部确定。各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如下:(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事故单位的市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安局、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其他相关单位等组成。(2)抢险救援组市应急局牵头,工信局、公安局、武警柳州支队和事发
10、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3)警戒保卫组市公安局牵头,武警柳州支队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4)医疗救护组市卫健委牵头,市、县(区)有关医疗机构参加。(5)后勤保障组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气象局、供电单位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等参加。(6)善后处置组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柳州银保监分局和事发地县(区)有关部门等参加。(7)新闻报道组市党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局、事发地党委或人民政府、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主管部门和宣传、外事、公安等部门参加。(8)危险物品专业处置组市公安局牵
11、头,武警柳州支队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等参加。主要负责处置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后遗留的危险物品,并负责对危险物品销毁现场的封锁、警戒。(9)事故调查组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等参加。各工作组职责:见附件7.4.5应急工作组的主要职责。2.1.5专家组专家组由市应急管理专家库的冶金工贸、事故应急与救援方面的专家或其他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参与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方案研究制定;研究分析事故情况演变和救援措施,为应急救援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全市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专家库,为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2.2
12、县区(开发区)组织指挥机构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设立和组建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粉尘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3 运行机制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应对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3.1 风险防控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金属冶炼安全风险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对重大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责令责任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部
13、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金属冶炼生产事故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3.2 监测与预警3.2.1 监测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要根据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重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监测。3.2.2 预警3.2.2预警(1)预警级别依据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态势,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
14、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各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与预测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的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2)预警发布发布主体红色、橙色预警由自治区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发布;蓝色预警由县(市、区)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发布。跨市级行政区划的黄色、蓝色预警,须经自治区指挥部授权批准后,由相应市、县指挥机构对各自辖区进行发布。事故隐患难以控制且有扩大趋势等情况时,提升预警级别,并由相应级别的指挥机构进行预警发布。发布程序级预警发布程序:A.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经核实、分析, 符合级预警条件的,向指挥部提出预警发布建
15、议。B.市指挥部认为需要发布级预警时,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授权人签发预警发布文件,及时对外发布警报。预警要报告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预警内容应当包括: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别、预警起始时间、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级别、影响估计、警示事项、预警预防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IV级预警由县区(开发区)参照以上程序制定发布程序。发布方式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 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釆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3)预警响应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
16、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釆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增强监测力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釆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转
17、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4)预警解除当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3.3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3.3.1分级应对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当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市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较大和一般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市级和县区(开发区)级人民政府(管委
18、会)负责应对。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较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3.3.2 响应分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敏感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发生一般以上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级层面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市级层面应急响应
19、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 级、四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组织指挥; 二级响应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三级响应由市应急局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四级响应由市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启动一级响应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市领导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四级响应由市应急局决定。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会引发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市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响应级别可参照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市级层面生产安全事故响应
20、原则上按如下标准启动响应:(1)四级响应。发生在单一县级行政区的严重的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应急局有关科室收集事故信息,提出启动四级响应的建议和方案,报市应急局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市应急局有关科室密切跟踪动态,收集事故信息,对负责应对的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的请求事项,帮助协调解决。(2)三级响应。发生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时,或发生在跨两个县级行政区域的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应急局有关科室收集事故信息,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和方案,报市应急局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派出应急专家组协助当地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处置。当事故超出事发地县区(
21、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的,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向市专项指挥部报告,市专项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地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应急处置工作。(3)二级响应。发生严重的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事故程度达到启动二级响应标准后,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决定进入二级响应状态,并采取以下步骤:由市人民政府和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向市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出二级响应的通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迅速进行抢险救援,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召开市专项指挥
22、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救援工作。市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事故地区,按照本预案要求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定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4)级响应。发生级、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为重大级别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决定进入一级响应状态,并按以下步骤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和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向市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出一级响应的通
23、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迅速进行抢险救援,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召开市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救援工作。市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事故地区,按照本预案要求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定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涉及跨越市行政区域、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自治区负责协调和处置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紧急支援,或由自治区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指挥。做好配合自治区指挥机构或工作组工作的相关准备。3.4 应急处置与救援3.4.1 信息报告(1)信息报告程序金属冶炼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
24、当地县区(开发区)应急局(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事发县区(开发区)应急局(安监局)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告事发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金属冶炼事故,有关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区(开发区)应急局(安监局)第一时间必须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应急局立即分别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厅报告。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个小时。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重大、特大金属冶炼事故处置信息至少每日一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结果。(2)信息报告内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
25、地点,负责现场指挥的主要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事故基本情况、初步原因、初判等级,事故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伤亡及被困人数、发展趋势评估,伤亡人员抢救情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是否需要增援,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3)信息通报发生金属冶炼事故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并及时通报事发地周边区域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其他可能引发金属冶炼事故的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3.4.2先期处置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组织采取相应措施。特别是事故发生单位以
26、及事故发生地的乡镇级和县区(开发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立即根据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先期处置。先期处置的主要任务是: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封锁危险场所,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个人。3.4.3指挥协调(1)组织指挥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县区(开发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应对事故的责任,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全市各
27、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各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市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市人民政府请求自治区或其部门帮助和指导。(2)现场指挥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
28、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当市工作组、有关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县区(开发区)级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3)协同联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全市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29、实现各方信息共享。3.4.4 处置措施(1)组织救援力量发生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立即就近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救援。必要时组织协调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技术专家等力量参与事故救援,调集救援物资、装备。各救援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救援责任。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2)救治伤员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事发地,设置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3)群众应急防护及时
30、做好群众安全防护工作,宣传有关安全防护知识。当发现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事故引发的威胁时,立即制定紧急疏散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有组织、有秩序疏散居民及其他受威胁人员。妥善做好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治疗。(4)维护社会治安加强事发地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具体处置措施详见附件7.6 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3.4.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1)信息发布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或现场指挥部要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
31、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 5 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人民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对可能造成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于 24 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事故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2)信息发布部门特别重大、重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设立的现场指挥部负责。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相关市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必要时,按照自治区或自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由自治区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3)信息
32、发布形式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市政府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人民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3.4.6应急结束现场指挥部应当在救援结束后组织检查验收,经确认遇险人员全部得救或者经过专家论证遇险人员已无生还可能,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批准抢险救援人员撤离,同时报请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3.5 恢复与重建3.5.1善后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金属冶炼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征用物资补偿、保险
33、理赔、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重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特别重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3.5.2 调查与评估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规定,特别重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应急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直接组成调查组或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全市各级有关人民政府做好相关配合工作。重大、较大、一般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自治区、市、县区(开发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或者委托有关
34、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单位(地点)概况;事件发生及处置经过;事件造成的后果、经济损失等;事件原因和性质;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及其有效性评估;事件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参与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提交书面报告。重大、特别重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当形成工作总结报告,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3.5.3 恢复重建应急处置结束后,事故单位要组织编制恢复生产实施方案并报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批准备案,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35、,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恢复生产方案及整改工作落实情况,经行业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专家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4 准备与支持4.1 人力资源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目前我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金属冶炼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市级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详见附件 7.2 市级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表)。全市各级、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或者管理职责
36、的部门应当加强全区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建设工作。4.2 财力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应当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完毕后向事故责任单位追缴。处置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所需的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财政分级负责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4.3 物资装备市有关部门、县区(开发区)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和实际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市级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应急装备情况(详见附件7.3市级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
37、队伍主要应急装备情况表)。4.4 科技支撑(1)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专业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市应急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科技、新装备、新设备和新工具。(2)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为应急救援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保障。市应急局建立柳州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为金属冶炼事故应急处置提
38、供有力的技术支撑(3)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单位)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和上报。4.5 通讯保障各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事故应急通讯保障体系。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规定上报。全市各级各有关单位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
39、部门的通讯联系方式。通讯主管部门要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4.6 交通保障全市各级交通、海事、民航等部门及南铁柳州办事处要建立公路、水路、铁路等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保障应急抢险交通工具优先通行。5 预案管理5.1 预案编制与评估(1)本预案是经对全市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全面调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后,由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而成。(2)市应急局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3)发生下述情况时,由负责编制部门对专项预案、部门预案、行动方案
40、进行修改和完善。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安全生产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其他情况。(4)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各自职责,及时修订、完善相应本单位相应的应急预案。5.2 预案审批与衔接(1)本预案是为应对全市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衔接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2)市相关的部门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3)各乡镇、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生产经营单位的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
41、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4)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批。5.3 预案演练(1)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2)市人民政府至少每3年组织1次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3)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经常开展应急演练。5.4 宣传与培训5.4.1 宣传(1)市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助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相
42、关宣传、教育工作。企业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2)各生产经营单位和社区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本单位、社区应急常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和辖区民众的应急素质。5.4.2 培训市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志愿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预案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5.5 奖励与责任追究5.5.1 奖励在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
43、著的;(2)有力实施抢救工作,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5.5.2 责任追究在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追究其责任。(1)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3)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视临阵脱逃的;(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7)有其
44、他阻碍、破坏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6 附则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7 附件7.1 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一般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5000
45、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517.2 柳州市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主要装备情况表序号救援队名称地址主要救援装备队伍人数队长电话值班电话1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应急救援队柳北区北雀路117号救援车辆1台,泡沫消防车(DX5140GXFPN55D(银河牌)1台,防爆工具1套,救援缓降器1套,全方位自动泛光工作灯伸缩气缸1台,液压剪(KJI-20CB)5把,绝缘剪1把,消防斧1把,丁字
46、镐1把,正压式长管呼吸装置(RHZK/30-4)1台,电动送风式长管呼吸器(HM-12)2台,立式油压千斤顶(QLYL10)2个,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MFTZL35kg)6个,ABC干粉灭火器(MFTZL4kg)6个,二氧化碳灭火器(MTZ3)430个,注入式堵漏工具、软磁体堵漏工具、金属套管堵漏工具、磁压式堵漏工具、嵌入式木楔堵漏工具、粘贴式快速堵漏工具、高温高压堵漏胶棒、工业用快速堵漏胶、捆绑式堵漏带、大型槽车安全阀堵漏工具各1套,其他应急救援装备若干。44关万科1580772520925932242广西鱼峰集团有限公司矿山救护队柳州市柳南区柳太路62号救援指挥车(尼桑2N6453W1
47、G3)1台,矿山救援车(依维柯NJ5046XJHNS)1台,矿山救援车(江铃全顺JX5047XJHMF)1台,救护车(金杯牌SY5033XJH-KSBH)1台,消防车(东风牌)1台,隔绝式正压氧呼吸器(HYZ4)29台,隔绝式正压氧呼吸器(HYZ2)4台,正压空气呼吸器(RHZKF6.8/30)7台,氧气瓶(碳纤维)(2L)8个,自动苏生器(MZS-30)4台,氧气瓶(40L)8个,矿用红外测温仪(CWG600)2个,红线外线测距仪(DISTOTMA5)1台,矿用激光测距仪(YHJ-200J)1台,多参数气体测定器(CD4)2台,一氧化碳检定器(CTH5000PPM)2台,瓦斯检定器(10%)1台,瓦斯检定器(100%)2台,矿用电子风表(CFD-25)3个,机械电子风速仪(CFJ25J、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