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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AVCiT Technology Holding Co., Ltd.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工业区三路33号德汇望岗科技园B栋5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 荐 人: 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2、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3、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另有所指,与招股说明书中释义相同。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正文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华,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副总经理叶伟飞、曾庆文承诺 1、 关于股份锁定 (1)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4、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
5、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因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 关于持股意向 (1) 本人看好魅视科技的业务发展,拟长期持有其股份。 (2) 本人在承诺的股票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的股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
6、减持的相关规定,按届时有效的规定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本人减持发行人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在股份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 3、 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东股份锁定及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 4、 若本人未能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7、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 魅视一期、魅视二期承诺 1、 关于股份锁定 (1)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企业直
8、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 关于持股意向 (1) 本企业看好魅视科技的业务发展,拟长期持有其股份。 (2) 本企业在承诺的股票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的股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按届时有效的规定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本企业减持发行人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在股份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 3、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东股份锁定及持股变
9、动的相关规定,若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所享有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扣留。 4、 若本企业未能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 董事张成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江柯承诺 1、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
10、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
11、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因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4、 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东股份锁定及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所享有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扣留。 5、
12、 若本人未能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四) 监事高智、陈龙光、梁展毅承诺 1、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13、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因担任公司监事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 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东股份锁定及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留金额相等的部分。 4、 若本人未能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14、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五) 其他股东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洲明时代、王志妮承诺: 1、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东股份锁定及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若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本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所享有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扣留。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 发
15、行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魅视科技”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现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一、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被触发后: 1、 公司将采取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6、股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义务的主体,相关义务主体应依次按顺序实施,除非后一顺位义务主体自愿优先实施。 2、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 公司为稳定之目的进行回购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2)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
17、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1%;如单次回购股票达到公司总股本的 1%,但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未达到人民币 1,000 万元,则回购金额以 1,000 万元计算;(3)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4)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5)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 公司将督促现任非独立董事承诺就公司回购股份稳定股价事宜在相应的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将督促现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就公司回购股份稳定股价事宜在相应的股东大会中投赞
18、成票。 5、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 公司将按以下程序实施回购股份方案: 1、 公司应在上市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后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是否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及具体的回购方案; 2、 董事会如决议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决议回购,需公告回购方案,并在30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回购股份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备案程序(如需)。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19、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关于回购股份的决议做出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履行与回购相关法定手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公司股东大会已做出回购股份决议的,终止回购股份应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四、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愿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 及时充
20、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公司控股股东未按其承诺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本公司有权将与控股股东应履行其增持义务金额相等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其按规定实施稳定股价的增持计划并实施完毕; 3、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本公司有权停止向其发放薪酬、津贴和奖金,直至其按规定实施稳定股价的增持计划并实施完毕; 4、 如因未来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导致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的,公司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公司亦将积极采
21、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以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方华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 “一、在下列条件之一发生时,本人将采取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1、魅视科技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后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均低于魅视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2、魅视科技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上述“启动条件”是指魅视科技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连续
22、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魅视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二、在上述触发本人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发生后: 1、 本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份进行增持; 2、 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本人在公司任职且在公司领取薪酬;(2)单次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资金不低于本人上年度自发行人获取现金分红及薪酬(税后)总和的 30%;(3)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资金不超过本人上年度自发行人获取现金分红及薪酬(税后)总和的 50%;(4)增持
23、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 本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发行人股票。 三、 本人将按以下程序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1、 发行人将在上述启动条件满足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本人发出增持股份稳定股价的书面通知,本人在收到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就是否有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 2、 本人在增持公告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由发行人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份变动报告。 3、 如在实施
24、上述稳定股价增持方案过程中,发行人股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已公告的增持计划。 四、 如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拟进行股份回购的,在董事会审议有关发行人回购股份的议案时,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将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发行人回购股份的议案时,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五、 在触发本人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发生后,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愿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25、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本人如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并同意由发行人将与本人应履行其增持义务金额相等的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本人按规定实施稳定股价的增持计划并实施完毕; 3、 如因未来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人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本人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本人亦将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以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 (三) 董事、副总经理叶伟飞、曾庆文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 “一、在下列条件之一发生时,本人将采取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1、魅视科技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
26、后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均低于魅视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2、魅视科技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上述“启动条件”是指魅视科技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魅视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在上述触发本人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发生后: 1、 本人以增持股份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应以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27、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为前提; 2、 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本人在公司任职且在公司领取薪酬;(2)单次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本人上年度自发行人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 30%;(3)连续12 个月内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货币资金不高于本人上年度自发行人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 50%;(4)增持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本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发行人股票。 三、本人将按以下程序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1、 发行人将在上述启动条件满足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本人发出增持股份稳定股价的书面
28、通知,本人在收到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就是否有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 2、 本人在增持公告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由发行人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份变动报告。 3、 如在实施上述稳定股价增持方案过程中,发行人股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已公告的增持计划。 四、 如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拟进行股份回购的,在董事会审议有关发行
29、人回购股份的议案时,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将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发行人回购股份的议案时,本人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五、 在触发本人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发生后,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愿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 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本人在任职期间如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不得转让,并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津贴和奖金,直至本人按规定实施稳定股价的增持
30、计划并实施完毕; 3、 如因未来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人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本人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本人亦将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以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 (四)董事张成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承诺 “一、在下列条件之一发生时,本人将采取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1、魅视科技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后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均低于魅视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2、魅视科技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
31、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上述“启动条件”是指魅视科技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魅视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 在上述触发本人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发生后: 1、 本人以增持股份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应以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为前提; 2、 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本人在公司任职且在公司领取薪酬;(2)单次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本人上年度自发行人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 30%;(3
32、)连续 12 个月内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货币资金不高于本人上年度自发行人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 50%;(4)增持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 本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发行人股票。 三、 本人将按以下程序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1、 发行人将在上述启动条件满足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本人发出增持股份稳定股价的书面通知,本人在收到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就是否有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 2、 本人在增持公告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
33、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由发行人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份变动报告。 3、 如在实施上述稳定股价增持方案过程中,发行人股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已公告的增持计划。 四、 如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拟进行股份回购的,在董事会审议有关发行人回购股份的议案时,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将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五、 在触发本人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发生后,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愿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 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在发行
34、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本人在任职期间如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不得转让,并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津贴和奖金,直至本人按规定实施稳定股价的增持计划并实施完毕; 3、 如因未来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人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本人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本人亦将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以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 (五)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江柯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承诺 “一、在下列条件之一发生时,本人将采取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1、魅视科技控股股东增持
35、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后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均低于魅视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2、魅视科技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上述“启动条件”是指魅视科技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魅视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在上述触发本人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发生后: 1、本人以增持股份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应以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36、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为前提; 2、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本人在公司任职且在公司领取薪酬;(2)单次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本人上年度自发行人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 30%;(3)连续12 个月内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货币资金不高于本人上年度自发行人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 50%;(4)增持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本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发行人股票。 三、 本人将按以下程序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1、 发行人将在上述启动条件满足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本人发出增持
37、股份稳定股价的书面通知,本人在收到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就是否有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 2、 本人在增持公告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由发行人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份变动报告。 3、 如在实施上述稳定股价增持方案过程中,发行人股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已公告的增持计划。 四、 在触发本人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发生后,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愿接受以下约束措
38、施: 1、 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本人在任职期间如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不得转让,并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津贴和奖金,直至本人按规定实施稳定股价的增持计划并实施完毕; 3、 如因未来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人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本人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本人亦将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以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 三、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 发行人承诺 1、 承诺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39、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如本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上述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申购款的投资者; (2)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
40、上市交易之后,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回购价格为本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如上市后本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份将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3、 如本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投资者损失数额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 如本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则:
41、 (1)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2)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方华承诺 1、 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如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人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42、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诺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就该等回购事宜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3、 如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投资者损失数额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 如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主管机关认定本人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发行人立即停止对本人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并停止发放本人应领取的薪酬、奖金、津贴,直至本人履行完毕相关承诺。 (三)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
43、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如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人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并承诺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就该等回购事宜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3、 如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投资者损失数额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 如经中
44、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主管机关认定本人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发行人立即停止发放本人应领取的薪酬、奖金、津贴和股东分红(若有),直至本人履行完毕相关承诺。 (四)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如因承诺人为发行人制作、出具的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承诺人将先行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行人律师承诺:如因本所为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
45、、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6、的,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 发行人承诺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若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后,依法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 实际控制人承诺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若发行人不
47、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后,依法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公司拟通过积极实施募投项目、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等方式,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 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
48、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募集资金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项目逐步进入回收期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 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本次发行股票结束后,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要求存放于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