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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荆州市东方大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公告日期:2014 年 9 月 9 日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湖北
2、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利华”、“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五家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中证网, ;中国证券网, ;证券时报网,;中国资本证券网,)和发行人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
3、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主要包括: 一、发行前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家贵、吴学民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
4、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5 年 3 月 1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公司股份。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年。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
5、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应付现金分红。 2、 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 同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邓家贵、吴学民、商春利、李中原、徐燕、涂前跃、李再荣和周生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
6、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 同时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邓家贵、吴学民、商春利、李中原、徐燕、涂前跃和周生高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7、年。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公司有权扣留同等金额应付现金分红。 5、 原本公司监事姬大炜的父亲姬传毅承诺:在姬大炜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姬大炜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姬大炜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姬大炜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姬大炜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 本公司副总经理周生高的关联方邓从文承诺:在周生高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周生高离职后半
8、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周生高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周生高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周生高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周生高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7、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邓家贵、吴学民、鲁昌硕、胡国华、朱植斌、孙文沁及机构股东汇宝金源承诺: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时,需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以减持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
9、司所有,同时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年。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同等金额应付现金分红。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股价稳定预案及承诺 本公司制定了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及责任主体 1、 启动情形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称“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收盘价(除权除息后,下同)连续 2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10、股净资产,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以下称“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则应启动本预案规定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 责任主体 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中,董事特指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及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 在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该等情况告知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相关责任主体
11、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1、控股股东拟采取的措施 (1) 在出现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起 10 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应将增持公司 A 股股票具体计划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公告。 (2) 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为稳定公司股价,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票金额以 200 万元或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分红金额二者孰高为下限,不超过2,000 万元,且单笔增持价格下限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10%。 2、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采取的措施 在出现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起 10 个交易日(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
12、票,则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 10+N 个交易日内)内,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无条件增持 A 股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薪酬总额的 20%。 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为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增持股票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 3、 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1) 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收盘价连续 3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则公司董事会应在前述事项确定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公司是否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票的条件进行研究商议,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13、(2) 公司董事会作出回购股票决议的,应按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票预案,并在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及履行其他法定程序后实施。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该股份回购预案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且控股股东承诺投赞成票。 (3) 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为稳定公司股价,若公司有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则公司单次回购股票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 (4) 公司董事会在考虑是否
14、启动回购股票程序时,应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具备回购股票的条件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宜回购股票的,应披露不予回购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的理由。 4、 增持或回购义务的解除及再次触发 在履行完毕上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 120 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起,如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前述 1、2、3 的顺序自动产生。 5、 其他稳定股价
15、的措施 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份回购计划的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约束措施 1、针对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1) 对于公司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则公司应截留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 (2) 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3)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
16、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1)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未能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公司应扣发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并代其履行增持义务。 (2) 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
17、份的自然人股东邓家贵、吴学民、鲁昌硕、胡国华、朱植斌、孙文沁承诺: (1)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以减持公司股份。 (2)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年。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应付现金分红。 2、持
18、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机构股东汇宝金源承诺: (1) 本企业在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以减持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2)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年。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
19、额相等的应付现金分红。 四、有关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本公司承诺:若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和发行价格的孰高价格确定。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将制定回购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
20、,依据最终依法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相关监管部门认定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事实认定之日公司已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按二级市场价格和发行价格的孰高价格依法回购本人公开发售的全部股
21、份,在发生上述回购情形 10 个交易日内,将制定回购计划,并提请公司予以公告,同时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依法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4、保荐机构承诺:如因保荐机构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22、规定接受监管机构的处罚,但保荐机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5、 发行人律师承诺:若相关监管部门认定该所在为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事实认定之日发行人已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该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如因该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该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有效使用、保证并加快募投项目实施、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等方式,提高公司盈
23、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并承诺如下: 1、 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投资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检查与考核。 2、 保证募投项目实施效果,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投项目前期的可行性分析工作,对募投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
24、趋势、市场容量、技术水平以及公司自身原材料产能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 目前公司已投入部分资金开始募投项目的建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计划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 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详细规定了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的条件、利润分配的比例和期间间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决策机制、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程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同时公司制定了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计划(2012
25、-2016)。 4、 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六、承诺主体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上述责任主体承诺,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其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 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 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 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4、 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26、法进行赔偿; 5、 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将全部上缴至发行人,如拒不上缴的,发行人有权暂扣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和薪酬并冻结该等股东所持有全部公司股份,直至其将违规收益足额上缴至发行人为止; 6、 违反承诺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有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7、 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9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
27、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菲利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34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规模为 1,62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8%。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最终网下配售 162 万股,网上发行 1,458 万股,发行价
28、格为 19.13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324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菲利华”,股票代码“300395”;本次公开发行的 1,620 万股股票将于 2014 年 9 月 10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五家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中证网,网址 ;中国证券网,网址 ;证券时报网,网址 ;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以及发行人网站()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
29、票上市概况 (一)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时间:2014 年 9 月 10 日 (三) 股票简称:菲利华 (四) 股票代码:300395 (五) 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460.00 万股 (六) 公开发行股数:1,62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九) 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
30、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中网下及网上发行的 1,620.00 万股股份均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 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序号 股 东 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股) 本次发行后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时间 (遇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1 邓家贵 9,941,982 15.39% 2017 年 9 月 10 日 2 吴学民 6,152,846 9.52% 2017 年 9 月 10 日 3 汇宝金源 4,600,000 7.12% 2015 年 9 月 10 日 4 鲁昌硕 3,417,356 5.29% 2015 年
31、 9 月 10 日 5 胡国华 3,413,202 5.28% 2015 年 9 月 10 日 6 朱植斌 3,223,260 4.99% 2015 年 9 月 10 日 7 孙文沁 3,199,840 4.95% 2015 年 9 月 10 日 8 商春利 925,844 1.43% 2015 年 9 月 10 日 9 周生高 909,200 1.41% 2015 年 9 月 10 日 10 欧阳葆华 888,400 1.38% 2015 年 9 月 10 日 11 龙昌荣 829,410 1.28% 2015 年 9 月 10 日 12 陈昌焕 813,654 1.26% 2015 年 9
32、 月 10 日 13 李中原 800,000 1.24% 2015 年 9 月 10 日 14 王明礼 600,000 0.93% 2015 年 9 月 10 日 15 周树华 716,018 1.11% 2015 年 9 月 10 日 16 金燕军 706,564 1.09% 2015 年 9 月 10 日 17 李德培 672,692 1.04% 2015 年 9 月 10 日 18 何小杰 616,018 0.95% 2015 年 9 月 10 日 项目 序号 股 东 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股) 本次发行后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时间 (遇非交易日顺延) 19 郭本良 400,000 0.62
33、% 2015 年 9 月 10 日 20 廖旭东 400,000 0.62% 2015 年 9 月 10 日 21 刘弥沙 300,000 0.46% 2015 年 9 月 10 日 22 刘连城 280,000 0.43% 2015 年 9 月 10 日 23 涂前跃 249,420 0.39% 2015 年 9 月 10 日 24 孙 强 242,150 0.37% 2015 年 9 月 10 日 25 邹祖平 240,234 0.37% 2015 年 9 月 10 日 26 丁传武 207,800 0.32% 2015 年 9 月 10 日 27 饶吉平 207,800 0.32% 20
34、15 年 9 月 10 日 28 郎玉东 200,000 0.31% 2015 年 9 月 10 日 29 李茂盛 200,000 0.31% 2015 年 9 月 10 日 30 林翠歌 200,000 0.31% 2015 年 9 月 10 日 31 刘俊龙 200,000 0.31% 2015 年 9 月 10 日 32 王海龙 200,000 0.31% 2015 年 9 月 10 日 33 蔡承悌 200,000 0.31% 2015 年 9 月 10 日 34 牟永富 139,020 0.22% 2015 年 9 月 10 日 35 刘 刚 113,874 0.18% 2015 年
35、 9 月 10 日 36 华国玉 107,800 0.17% 2015 年 9 月 10 日 37 李再荣 105,200 0.16% 2015 年 9 月 10 日 38 黄若杰 105,200 0.16% 2015 年 9 月 10 日 39 张国权 100,000 0.15% 2015 年 9 月 10 日 40 仇弟富 100,000 0.15% 2015 年 9 月 10 日 41 花 军 100,000 0.15% 2015 年 9 月 10 日 42 李帮纬 100,000 0.15% 2015 年 9 月 10 日 43 许 真 100,000 0.15% 2015 年 9 月
36、 10 日 44 李得军 78,732 0.12% 2015 年 9 月 10 日 45 李明华 67,800 0.10% 2015 年 9 月 10 日 46 方秋元 67,800 0.10% 2015 年 9 月 10 日 47 袁 锋 67,800 0.10% 2015 年 9 月 10 日 48 徐 燕 65,200 0.10% 2015 年 9 月 10 日 49 丰凯云 65,200 0.10% 2015 年 9 月 10 日 50 龚才兵 60,000 0.09% 2015 年 9 月 10 日 51 胡楚升 60,000 0.09% 2015 年 9 月 10 日 52 刘吉华
37、 60,000 0.09% 2015 年 9 月 10 日 项目 序号 股 东 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股) 本次发行后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时间 (遇非交易日顺延) 53 鲁进新 60,000 0.09% 2015 年 9 月 10 日 54 王晓峰 60,000 0.09% 2015 年 9 月 10 日 55 李爱国 41,808 0.06% 2015 年 9 月 10 日 56 姬传毅 37,652 0.06% 2015 年 9 月 10 日 57 邓永安 36,950 0.06% 2015 年 9 月 10 日 58 杨德斌 36,950 0.06% 2015 年 9 月 10 日 59
38、高又兵 35,736 0.06% 2015 年 9 月 10 日 60 郑九林 32,092 0.05% 2015 年 9 月 10 日 61 邓传芳 28,448 0.04% 2015 年 9 月 10 日 62 邓从文 20,990 0.03% 2015 年 9 月 10 日 63 李祖元 15,600 0.02% 2015 年 9 月 10 日 64 杨型娟 10,400 0.02% 2015 年 9 月 10 日 65 蒋莹冰 10,058 0.02% 2015 年 9 月 10 日 66 李智发 7,800 0.01% 2015 年 9 月 10 日 67 毛柏贵 7,800 0.0
39、1% 2015 年 9 月 10 日 68 高德龙 7,800 0.01% 2015 年 9 月 10 日 69 罗远龙 7,800 0.01% 2015 年 9 月 10 日 70 张家发 7,800 0.01% 2015 年 9 月 10 日 71 李朝贵 7,800 0.01% 2015 年 9 月 10 日 72 贺幼莉 7,800 0.01% 2015 年 9 月 10 日 73 谢庆珍 7,800 0.01% 2015 年 9 月 10 日 74 刘春莲 7,800 0.01% 2015 年 9 月 10 日 75 田美梅 7,800 0.01% 2015 年 9 月 10 日 7
40、6 周志华 7,800 0.01% 2015 年 9 月 10 日 77 王业玲 7,800 0.01% 2015 年 9 月 10 日 78 田世玲 7,800 0.01% 2015 年 9 月 10 日 79 文玉清 7,800 0.01% 2015 年 9 月 10 日 80 包诗敏 5,200 0.01% 2015 年 9 月 10 日 81 李明福 5,200 0.01% 2015 年 9 月 10 日 82 张元清 5,200 0.01% 2015 年 9 月 10 日 83 何德秀 5,200 0.01% 2015 年 9 月 10 日 84 黄学锋 5,200 0.01% 20
41、15 年 9 月 10 日 85 吴世昕 5,200 0.01% 2015 年 9 月 10 日 86 徐 斌 5,200 0.01% 2015 年 9 月 10 日 项目 序号 股 东 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股) 本次发行后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时间 (遇非交易日顺延) 87 杨礼新 5,200 0.01% 2015 年 9 月 10 日 88 喻春姣 2,600 0.00% 2015 年 9 月 10 日 89 杨 涛 2,600 0.00% 2015 年 9 月 10 日 小计 48,400,000 74.9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90 网下配售股份 1,620,000 2.51% 2014
42、 年 9 月 10 日 91 网上发行股份 14,580,000 22.57% 2014 年 9 月 10 日 小计 16,200,000 25.08% - 合计 64,600,000 100.00% - (十二)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 上市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BEI FEILIHUA QUARTZ GLASS CO.LTD 注册资本:4,840 万元(本次发行前) 6,460 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邓家贵 住所:荆
43、州市东方大道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石英玻璃材料及制品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光通讯、半导体、太阳能、航空航天及其他领域用高性能石英玻璃材料及制品、石英纤维及制品的生产与销售业务。 所属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代码 C30)。 电话:0716-8304687 传真:0716-8304640 公司网址:www. 电子邮箱:zqb 董事会秘书:李中原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上述人员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直接持股(股,发行前) 直接持股(股,发行后) 邓家贵 董事长 2014 年 4 月-2017 年 4 月 9,941,982 9,941,982 吴学民 副董事长 2014 年 4 月-2017 年 4 月 6,152,846 6,152,846 商春利 董事、总经理 2014 年 4 月-2017 年 4 月 925,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