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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股票简称:浙江正特股票代码:001238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六日特别提示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或“浙江正特”)将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2、、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一、关于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诺(一)公司控股股东正特投资承诺:1、 自正特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
3、接持有的正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正特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2、 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和披露股票减持计划,并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3、 本公司所持正特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正特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正特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3 月 19 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的
4、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正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正特股份上市后因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4、 本公司作为正特股份控股股东期间,如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的,本公司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督促正特股份预先披露本公司的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并予以公告。本公司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5、的总数,不超过正特股份股份总数的 1%;本公司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正特股份股份总数的 2%。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披露公告。如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并导致本公司不再具有正特股份控股股东身份的,本公司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5、 作为正特股份的控股股东,本公司将向正特股份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6、 本公司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被质押及因执行股票质押协议导致本公司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份被出售的,本公司承诺将在相应
6、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知正特股份,并督促正特股份对相应情形公告。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承诺不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份:(1) 正特股份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2) 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所持有正特股份股票的锁定
7、期 3 个月。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正特股份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正特股份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陈永辉承诺:1、 自正特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正特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2、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
8、关规定,审慎制定和披露股票减持计划,并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3、 本人所持正特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正特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正特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3 月 19 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正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正特股份上市后因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9、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4、 本人作为正特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如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的,本人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督促正特股份预先披露本人的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并予以公告。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正特股份股份总数的 1%;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正特股份股份总数的 2%。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
10、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披露公告。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并导致本人不再具有正特股份实际控制人身份的,本人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5、 作为正特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本人将向正特股份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6、 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
11、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7、 本人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被质押及因执行股票质押协议导致本人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份被出售的,本人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知正特股份,并督促正特股份对相应情形公告。8、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承诺不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份:(1) 正特股份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
12、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2) 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9、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所持有正特股份股票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正特股份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正特股份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13、人将向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陈华君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陈宣义承诺1、 自正特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正特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2、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和披露股票减持计划,并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3、 本人所持正特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正特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正特股份
14、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 年 3 月 19 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正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正特股份上市后因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4、 本人作为正特股份实际控制人陈永辉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如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的,本人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督促正特股份预先披露本人的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
15、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并予以公告。本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正特股份股份总数的1%;本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正特股份股份总数的2%。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披露公告。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且本人不再具有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身份的,本人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5、 作为正特股份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本人将向正特股份
16、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6、 本人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被质押及因执行股票质押协议导致本人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份被出售的,本人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正特股份,并督促正特股份对相应情形公告。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承诺不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份:(1) 正特股份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2) 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若本人未履行上
17、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所持有正特股份股票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正特股份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正特股份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正特合伙承诺:1、 自正特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正特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2、 本企业所持
18、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和披露股票减持计划,并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3、 本企业所持正特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正特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正特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3 月 19 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正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正特股份上市后
19、因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4、 本企业作为正特股份大股东期间,如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的,本企业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督促正特股份预先披露本企业的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并予以公告。本企业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正特股份股份总数的 1%;本企业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
20、份的总数,不超过正特股份股份总数的 2%。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披露公告。如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并导致本企业不再具有正特股份大股东身份的,本企业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5、 作为正特股份的大股东,本企业将向正特股份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6、 本企业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被质押及因执行股票质押协议导致本企业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份被出售的,本企业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知正特股份,并督促正特股份对相应情形公告。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
21、承诺不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份:(1) 正特股份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2) 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所持有正特股份股票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正特股份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
22、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正特股份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公司股东、监事侯小华承诺:1、 自正特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正特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2、 本人作为正特股份股东、监事会主席期间,如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的,本人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督促正特股份预先披露本人的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
23、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 个月),并予以公告。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正特股份股份总数的 1%;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正特股份股份总数的 2%。3、 作为正特股份的监事会主席,本人将向正特股份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4、 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
24、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承诺不减持正特股份股份:(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2) 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25、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6、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所持有正特股份股票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正特股份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正特股份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公司股东伟星创投承诺:1、 自正特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
26、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正特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2、 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和披露股票减持计划,并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3、 本公司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正特股份股份总数的 1%;本公司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正特股份股份总数的 2%。如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公司持有的正特股
27、份首发前股份的,本公司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入归正特股份所有,本公司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正特股份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为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公司股价,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了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并出具了相关承诺。2021年1月27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
28、案。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如下:(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相关主体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保证回购、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
29、,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二)相关责任主体、稳定股价的方式及顺序稳定股价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非后一顺位义务主体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否则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将按照如下顺位依次进行:1、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公司回购股票;3、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方案在不影响公
30、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各主体具体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及方案如下:1、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在触发启动条件时,若公司计划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2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2、 公司回购股票如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后,公司股票连
31、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公司应启动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1) 公司应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具体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2)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3)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回购
32、股票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2) 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3)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公司
33、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4)回购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部应当符合上市条件。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1)以下事项将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义务:1) 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而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等导致无法实施股票回购的,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 公司为稳定股价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届满之日后的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34、资产;3) 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达到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或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达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公司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时;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2) 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触发其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股份计划的期限应不超过
35、30个交易日。(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4)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 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从正特股份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3) 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
36、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从正特股份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60%。超过上述标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入公司股票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1)以下事项将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1) 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而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者出
37、现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均无法实施的情形;2)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届满之日后的连续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 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达到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或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达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达到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60%,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时;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优
38、先于或同时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股份计划的期限应不超过30个交易日。(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员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4)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39、产的情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稳定股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20%;3)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60%。超过上述标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5)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法定上市条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40、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6)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本承诺内容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5、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 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四)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1、发行人承诺(1) 若公司稳定股价预案措施涉及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回购义
41、务等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制定当年年度分红政策时,以单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2) 若公司稳定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则公司有权暂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2、暂停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3) 若公司稳定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则公司有权将暂停其在公司处领取工资、奖金、津贴和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其本人按稳定股价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4) 上述承诺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
43、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发行人控股股东正特投资、实际控制人陈永辉承诺(1)本公司/本人将在以下事项发生时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义务:1) 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而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等导致无法实施股票回购的,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 公司为稳定股价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届满之日后的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 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达到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
44、润的50%或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达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公司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时;4) 本公司/本人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2) 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本人将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本公司/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本公司/本人实施增持股份计划的期限应不超过30个交易日。(3) 本公司/本人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价格不
45、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4)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公司/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公司/本人将继续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 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从正特股份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3) 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从正特股份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60%。超过上述标准的,本公司/本
46、人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公司/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5)本公司/本人买入公司股票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6)若本公司/本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本公司/本人将暂停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直至本公司/本人根据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本人将在以下事项发生时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1) 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
47、的情形,而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者出现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均无法实施的情形;2)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届满之日后的连续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 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达到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或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达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达到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60%,公司和控股股东、
48、实际控制人均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时;4) 本人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2) 本人将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本人实施增持股份计划的期限将不超过30个交易日。(3) 本人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4)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继续按稳定股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 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20%;3) 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60%。超过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