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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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nko Power Technology Co., Ltd. (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楼)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

2、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

3、述。 释义一、一般释义 发行人、本公司、公司、晶科电力、股份公司 指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康盛科技、晶科集团 指 上饶市康盛科技有限公司、上饶市晶科智慧能源集团有限公司,2018 年 6 月 27 日更名为晶科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指 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 发起人协议 指 发行人全体发起人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签署的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 指 康盛科技、Jade Sino、MEGCIF、中安晶盛、光大瑞华、厷盈晶海、金石能源、Hope Flower 和华弘荷泰 晶科有限、有限公司、上饶晶科工程 指 本公司前身,江西晶科能源工程有

4、限公司,上饶市晶科光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上饶卓信 指 上饶市卓信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饶嘉信 指 上饶市嘉信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饶柏新 指 上饶市柏新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Jade Sino 指 Jade Sino Ventures Limited MEGCIF 指 MEGCIF Investments 6 Limited 中安晶盛 指 靖安县中安晶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光大瑞华 指 珠海光大瑞华新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厷盈晶海 指 杭州厷盈晶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金石能源 指 上饶市金石能源科技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Hope Flow

5、er 指 Hope Flower Investment Ltd 华弘荷泰 指 杭州华弘荷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饶晶航 指 上饶市晶航新能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横峰晶科工程 指 横峰县晶科工程有限公司 鄱阳晶科工程 指 鄱阳县晶科工程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疏附 指 特变电工疏附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阿图什新特 指 阿图什新特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聊城绿源斋 指 聊城市绿源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玉环萃然斋 指 玉环萃然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宁都盛步能源 指 宁都县盛步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玉环晶科电力 指 玉环县晶科电力有限公司 上饶晶科新能源 指 上饶市晶科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海宁晶科新能源 指 海

6、宁市晶科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新泰创慧能源 指 新泰创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晶科电力有限 指 晶科电力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疏附 指 特变电工疏附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阿图什新特 指 阿图什新特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布尔津盛步光伏 指 布尔津县盛步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晶科能源 指 晶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JinkoSolar Holding Co., Ltd.,证券代码:JKS 晶科国际 指 Jinkosola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Limited 阿根廷电力公司 指 La Compaa Administradora del Mercado Mayorista Elctrico

7、Sociedad Annima 昱辉阳光 指 昱辉阳光集团/ReneSola Ltd.,证券代码:SOL 浙江晶科 指 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 晶科能源有限 指 晶科能源有限公司 鸿富控股 指 Wide Wealth Group Holdings Limited(Wide Wealth Hong Kong)/鸿富控股有限公司 晶科电力投资 指 Jinko Power Investment Co.,Ltd. 晶科电力控股 指 Jinko Power Holding Co.,Ltd. 五大发电集团 指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商标

8、局 指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招股说明书 指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最近一年一期 指 2018 年度、2019 年 1-9 月 最近三年一期、报告期 指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1-9 月 报告期末 指 2019 年 9 月末 本次发行 指 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新股,不涉及存量股转让 A 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发行人于 2018

9、 年 12 月 6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将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后正式生效成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 指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可再生能源基金 指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国家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改委 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荐机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会计师、天

10、健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律师、君合 指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评估师、坤元 指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二、专业术语释义 光伏电站运营 指 包括了光伏电站的开发、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以售电为主要收入形式的一系列业务的统称 EPC 指 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即工程总承包,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 行业、本行业 指 本公司所处

11、的细分行业,即光伏电站运营行业及光伏电站EPC 行业 瓦(W)、千瓦(kW)、兆瓦(MW)、吉瓦(GW) 指 电的功率单位,为衡量光伏电站发电能力的单位。1GW=1,000MW=1,000,000kW=1,000,000,000W 峰瓦(Wp) 指 太阳能装置容量计算单位,指在 1W/平方米光照下的太阳能电池输出功率 千瓦时(kWh) 指 电的能量单位,1kWh 的电能即为一度电 光伏电站 指 一种利用太阳光能、采用特殊材料诸如晶硅板、逆变器等电子元件组成的发电体系,与电网相连并向电网输送电力的光伏发电系统 并网装机容量 指 完成安装且经调试后已并网发电的光伏电站装机容量 集中式光伏电站、集中

12、式电站 指 发出电力在高压侧并网的光伏电站。集中式光伏电站发出的电力直接升压并网,由电网公司统一调度 分布式光伏电站、分布式电站 指 发出电力在用户侧并网的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电站发出的电力主要供用户自发自用,并可实现余量上网 地面光伏电站、地面电站 指 光伏发电系统架设在地面的光伏电站形式 屋顶分布式电站、屋顶电站 指 光伏发电系统架设在建筑物屋顶的光伏电站形式 光伏复合电站、光伏复合项目 指 利用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站项目 标杆上网电价、上网电价 指 国家发改委制定电网公司对光伏电站并网发电电量的收购价格(含税) 脱硫煤机组电价、脱硫煤电价 指 国家对新建脱硫燃煤机组发电项目实行按区域

13、或省平均成本统一定价的电价策略 基础电价 指 对于集中式电站及分布式电站中上网电量的电价,为向电网收取的脱硫煤电价;对于分布式电站中自发自用电量的电价,为与客户约定的电价 光伏组件、太阳能组件、组件 指 由若干太阳能电池组合封装而做成的发电单元 注: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目 录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 7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 7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当事人的承诺 . 9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 13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 16 五、公开

14、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 16 六、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 18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19 八、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 . 20 九、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 . 21 十、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 22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26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28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28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及设立情况 . 28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 29 四、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 . 30 五、与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 33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 34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15、人员情况 . 55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 71 九、财务会计信息 . 71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 92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 93 一、风险因素 . 93 二、其他重要事项 . 105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 111 一、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 111 二、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日期 . 112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13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晶科集团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和间

16、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17、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晶科集团的股权,也不由晶科集团及其追溯至最终的主体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该等主体的股权。本条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18、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本条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三)本公司股东上饶晶航承

19、诺 “自发行人完成本次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 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四)本公司其他股东 Jade Sino、MEGCIF、中安晶盛、光大瑞华、华弘荷泰、金石能源、Hope Flower、厷盈晶海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0、。” (五)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通过金石能源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曹海云,高级管理人员乔军平、金锐、别必凡、陈岩、唐逢源、杨利所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

21、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本条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22、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承诺将依据最新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当事人的承诺 (一)稳定股价预案 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公司制定以下股价稳定计划预案(以下简称“稳定预案”)。稳定预案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1、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 3 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23、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定期报告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准,如最近一期定期报告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增发、配股等导致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调整,下同),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预案采取合法措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稳定股价义务”),但相关责任主体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1) 控股股东增持 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起的 20 个交易日内,制定

24、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具体增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控股股东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总额,增持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开始实施之日至实施完毕之日期间,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有权中止实施增持股份方案。 (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若控股股

25、东实施完毕单次增持股份方案仍未能有效稳定公司股价,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控股股东实施完毕单次增持股份方案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5+N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股份通知书,增持股份通知书应包含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及增持目标等内容。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应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含税)的 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其中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的公司董事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

26、资金金额还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增持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上述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

27、票进行增持。 上述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开始实施之日至实施完毕之日期间,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则有权中止实施增持股份方案。 (3)公司回购 若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次分别实施完毕单次增持股份方案仍未能有效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应于上述涉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完毕单次增持股份方案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方案,该方案内容应包含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股份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应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

28、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 10%,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2%。增持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

29、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愿协商,且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相关责任主体有权不按照稳定预案所规定的顺序及措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此种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的某一责任主体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具体方案履行完毕稳定股价义务的,则视为相关责任主体已根据稳定预案的规定实施完毕单轮稳定股价措

30、施,相关责任主体稳定股价义务的解除及再次履行按稳定股价具体措施规定执行。 3、约束措施 (1) 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稳定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控股股东最低增持金额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控股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控股股东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稳定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

31、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即其上年度薪酬总和的20%)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董事、高级管理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稳定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二)相关当事人承诺 1、控股股东晶科集团承诺 “(1)本公司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

32、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本公司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各项义务。” 2、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各项义务。” 3、发行人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

33、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 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若在投资者缴纳本次发行的股票申购款后但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

34、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此期间,本公司如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数量、回购价格

35、将相应调整。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若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本公司对回购和赔偿实施制定的方案 (1) 回购新股、赔偿损失义务的触发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36、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购回股份或赔偿损失的义务,但本公司(或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 履行程序 相关各方应在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当日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公告后每 5 个交易日定期公告相应的购回股份或赔偿损失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涉及本公司退款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涉及本公司回购股份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

37、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依法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涉及本公司赔偿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制订赔偿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约束措施 (1) 自上述义务触发之日起,至本公司完全履行相关承诺之前,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2) 自上述义务触发之日起,至本公司完全履行相关承诺之前,本公司将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 (二)控股股东晶科集团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

38、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若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 本公司以发行人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

39、保,且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三)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投资者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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