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美医疗IPO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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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Allmed Medical Products Co., Ltd (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七星大道1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拟发行股数 不超过 4,8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10% 公开发行股数 不超过 4,8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2、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2,217.6938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金海、万小香、崔辉、崔星炜承诺: 1. 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该

3、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奥美医疗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奥美医疗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奥美医疗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奥美医疗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奥美医疗股份总数的 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奥美医疗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奥美医疗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奥美医疗所有;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股份。在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奥美医疗股票数

4、量占本人所持有奥美医疗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仍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4.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人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5、信息披露的规定。 5.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6. 公司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公司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7. 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

6、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超过 5%以上的股东期间,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在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超过 5%以上的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崔彩芝、崔彩云、李金平、白德厚承诺: 1. 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

7、,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 奥美医疗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奥美医疗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奥美医疗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浩华、程宏承诺: 1. 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 12

8、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奥美医疗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奥美医疗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奥美医疗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奥美医疗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9、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股份总数的 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奥美医疗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奥美医疗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奥美医疗所有;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股份。在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奥美医疗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仍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4.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人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

10、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5.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6. 公司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

11、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公司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7. 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公司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在持有公司股份超过 5%以上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12、 公司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黄文剑、杜先举、彭习云、刘年丽、徐铁、王勤、杜开文承诺: 1. 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奥美医疗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奥美医疗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13、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奥美医疗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于奥美医疗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股份总数的 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奥美医疗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奥美医疗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奥美医疗所有;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股份。在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奥美医疗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如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14、本人仍承诺在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4.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人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5.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人承诺

15、将不减持股份:公司或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6. 公司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公司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7. 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16、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公司股东杨长生、郭利清、游末山、梁国洪、齐妮亚、冯世海承诺: 1. 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 上述锁定期届

17、满后,对于本人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公司股东金美投资、志美投资、宏美投资、长江经济带、海富恒康、海富恒和、长江普惠承诺: 1. 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 12 个月内,本

18、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企业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企业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19、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公司股东五星钛信承诺: 1. 对于本企业于2016 年12月 26日以现金增资方式获得的奥美医疗股份13,262,120股,自本企业获得该股份之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基准日,即 2016 年 12 月 26 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

20、定。 2. 如上述锁定期在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已不满 1 年,则对于本企业持有的上述奥美医疗股份 13,262,120 股,自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 3.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企业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企业减持采取协议转让

21、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年【】月【】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22、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经营发展面临诸多风险。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本次发行

23、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金海、万小香、崔辉、崔星炜承诺: 1. 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奥美医疗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奥美医疗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24、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奥美医疗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奥美医疗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奥美医疗股份总数的 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奥美医疗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奥美医疗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奥美医疗所有;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股份。在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奥美医疗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奥美医疗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仍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25、4.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人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5.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

26、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6. 公司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公司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7. 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超过 5%以上的股东期间,

27、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在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超过 5%以上的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首次卖出前15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崔彩芝、崔彩云、李金平、白德厚承诺: 1. 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8、。 2. 奥美医疗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奥美医疗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奥美医疗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浩华、程宏承诺: 1. 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

29、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奥美医疗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奥美医疗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奥美医疗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奥美医疗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股份总数的 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奥美医疗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奥美医疗股份的,则所得

30、收益归奥美医疗所有;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股份。在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奥美医疗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仍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4.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人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

31、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5.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6. 公司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公司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因涉嫌

3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7. 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公司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在持有公司股份超过 5%以上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公司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黄文剑、杜先举、彭习云、刘年丽、徐铁、王勤、杜开文承诺: 1. 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

33、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奥美医疗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奥美医疗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奥美医疗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于奥美医疗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34、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股份总数的 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奥美医疗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奥美医疗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奥美医疗所有;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股份。在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奥美医疗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如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仍承诺在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4.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人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35、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5.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公司或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

36、后未满六个月的;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6. 公司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公司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7. 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通过集中

37、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公司股东杨长生、郭利清、游末山、梁国洪、齐妮亚、冯世海承诺: 1. 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人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

38、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公司股东金美投资、志美投资、宏美投资、长江经济带、海富恒康、海富恒和、长江普惠承诺: 1. 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

39、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企业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企业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公司股东五星钛信承诺: 1. 对于

40、本企业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以现金增资方式获得的奥美医疗股份13,262,120 股,自本企业获得该股份之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基准日,即 2016 年 12 月 26 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 如上述锁定期在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已不满 1 年,则对于本企业持有的上述奥美医疗股份 13,262,120 股,自奥

41、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 3.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企业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企业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

42、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其他相关事宜,公司制定预案如下: 1. 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则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2.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

43、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公司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上述回购义务: 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20%; 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

44、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30%; 公司按上述条件实施回购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回购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回购义务。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果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

45、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

46、累计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5%。 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上述条件实施增持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增持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增持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公告的 3 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

47、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3)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8、)已采取增持股份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的 15%。 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的 30%。 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上述条件实施增持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增持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增持义务。 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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