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科研经费统计管理办法试行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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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大学科研经费统计管理办法试行5篇 第一篇:汕头大学科研经费统计管理办法试行汕头大学年度科研经费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统计范围,真实反映学校科研实力,充分发挥统计数据在管理和决策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计目的 该统计数据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社科统计年报表。 二、统计口径 与科研、学科建设相关的经费均应纳入统计。(注。“学校年度科研项目经费统计”数据只包括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与该管理办法中的年度科研经费统计口径不相同) 三、统计范围(试行) 科研经费应包括各类科研项目经费、“211”建设经费、学科建设专项经

2、费(实验室、平台、基地建设经费)、科研人才启动经费、教学改革项目经费、轻工装备研究院经费、专利示范基地建设经费、科研事业费、李嘉诚基金会资助的用于科研方面的经费。 四、组织实施 1.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财务处负责提供本年度各类与科研相关的经费的到位和支出数据; 2.“211”建设经费 科研处(“211”办公室)负责提供数据本年度“211”建设到位经费数据; 3.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实验室、平台、基地建设经费) 科研处负责提供本年度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中实验室、平台、基地建设经费数据; 4.科研人才启动经费 人事处负责提供本年度科研人才启动项目经费数据; 5.教学改革项目经费 教务处负责提供获取本年度教

3、学改革项目经费数据; 6.轻工装备研究院经费 科研处负责提供本年度“轻工装备研究院”的科研经费的到位和支出数据; 7.专利示范基地建设经费 科研处负责提供本年度专利示范基地建设经费; 8.科研事业费 科研处负责提供科研事业费数据; 9.基金会经费 各学院、实验室(研究所)、各部门提供提供本年度获得李嘉诚基金会资助的用于科研方面的经费数据。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汕头大学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汕头大学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使新引进人才到校后能保持科学研究和科学创新的连续性,更好地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学校学科建设中的作用,提高我校科研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4、。 一、科研启动经费的申请与审批 1.申请对象为经学校审批同意、可资助科研启动经费的新引进教师。 2.科研启动经费的申请程序为。申请人填写汕头大学科研启动经费申请表(可从科研处网页下载),所在单位进行初审,由人事处提出学校聘任意见和可申请的经费额度、科研处组织项目评审后,报请校领导审议并确认。 3.申请科研启动经费的项目应具有科学研究工作基础,具备开展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思想新颖,科学性、创新性强,有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具有预期的成果,经费预算合理。 二、科研启动经费的立项与实施 1.科研启动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经费分两次下拨。项目批准后第一次划拨资助金额的50%,中期检查后根

5、据专家对进展情况考核意见再行下拨剩余经费。 2.批准的科研启动经费单独设立账户,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在研期间年度结余经费可转入下年度使用。项目验收结项后所余经费,用于后续科研活动。后续研究经费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逾期由学校将结余款项回收,统筹安排使用。 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列支,不得提取管理费和劳务费,不得用于餐饮费等其它与课题无关的开支;主要用于:(1)争取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的前期调研、查新和预研工作(实验材料费、分析测试费等);(2)学术交流、调研、资料费、论文版面费等;(3)购置和维修项目研究中必须的设备器材,需按学校固定资

6、产管理办法执行。 3.科研启动项目实行中期检查、结题审查制度。申请人应在经费到位后尽快开展工作,在项目开展满一年后向科研处提交项目研究中期报告。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视情况做暂缓拨付或撤消资助。 申请人应在启动项目到期后向科研处提交财务决算、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成果,成果应包括: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材料和已经申请到的国家或省、部级科技项目等,其中,论文、专著在发表时均应标注“汕头大学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科研启动经费项目原则上不得延期结题,确因客观原因未完成计划指标的项目,经学院研究报学校批准同意,可延缓一年结题;逾期仍未完成的项目将自动终止,学校将收回剩余经费。 4.在研期间,申请人应

7、该围绕项目内容举行一次以上全校性学术讲座,以促进相关学科的交流与创新。学术讲座由项目申请人提出申请,学院或科研处负责具体安排。 5.项目申请人因辞职、出国留学或调离等原因不能在原岗位从事申请项目研究工作的,学校将中止该项目的实施,并收回其科研启动经费。 三、经费来源与监管 科研启动经费由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经费拨付,纳入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科研处协同财务处和监察审计处对经费使用实施监管。对于违反管理规定者,停止经费使用并追回经费。 四、其他 本管理办法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2021年1月7日校领导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经2021年1月7日第1次校领导会议讨

8、论通过,2021年1月20日发布(汕大发20217号)。 第三篇:汕头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汕头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现学校的育人目标,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培养有志、有识、有恒、有为的优秀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奖学金评定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评审过程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

9、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年度进行评选;新生奖学金在新生入学时评选。 第五条政府出资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奖励标准、申请条件、评审程序按当年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并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学院(书院)设立的奖学金,由学院(书院)制定评审办法,报学生处备案。 第六条社会捐赠奖学金的奖励范围、等级、比例或名额、金额、评审程序和颁奖形式等,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专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虽具备条件、但学生本人不提出申请的,视为弃权。 第八条奖学金的评定按照标准严格执行,评定人数须控制在指标范围内,不够条件不予审批。评

10、奖指标按百分比换算大于或等于0.5的,按1名记;小于0.5的,不记。各奖项 一、 二、三等奖给出的名额比例,只能在相应等级中计算,不能将三个等级的比例数相加来计算获奖总人数。 第九条有以下情况者,不能参加当学年度各类奖学金的评定: 1.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或考试作弊; 2.受校、院通报批评二次以上(含二次); 3.学年度体育课不及格或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不达标; 4.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四周(因公请假除外); 5.未经学院和学校同意暂缓注册,不按时缴费注册; 6.四年内未能完成学业,学习年限延长(因病休学、因经济困难停学延长 1学习年限除外); 7.在休学、停学、留校察看期间。 第十条同一学年内

11、各类奖学金原则上不能同时获得(学业优秀奖学金、专项奖学金除外)。 经学校批准暂缓注册的学生可评定奖学金,其所获得的奖学金,应优先用于缴纳所欠学费及住宿费。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及学院(书院)书记代表2名、教授代表2名、学生会代表1名组成,学院(书院)书记代表、教授代表由各学院轮流担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处,负责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审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1.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评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 2.对学校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3.审核全校性学生奖学金的

12、评选结果; 4.评审优秀学生奖学金; 5.受理学生对学校学生奖学金评选的申诉,并作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各学院(书院)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小组成员5-7名,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辅导员1-2名、教授代表2-3名、学生代表1名组成,并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制定本单位学生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2.负责本单位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推荐工作; 3.负责受理本单位学生对本单位学生奖学金评选的申诉。 第十四条学生对各项奖学金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评选结果公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学院(书院)评审小组提出书面异议,学院(书院)评审小组在接到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

13、,可在收到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申诉。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作出最终处理结论。 第十五条奖学金评审过程或评审后,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将取消评选资格,已发放的奖金及证书予追回,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二、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十六条新生奖学金 1.为鼓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报考我校,激励学生入学后继续努力,再创佳绩,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 2.新生奖学金根据新生高考志愿、成绩评定,由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提出评选条件和奖励额度,经校领导会议审定后公布实施。(详细内容见当年招生简章、奖学金网站) 3.获奖的新生,有下列情况之

14、一者,所获得的新生奖学金,必须全额退回。 (1)经复查不合格而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 (2)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申请退学的; (3)在第一学年转学到其他学校的。 第十七条学业优秀奖学金 1.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专业学术上取得优异成绩,学校设立学业优秀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设一等奖1500元/人年、二等奖1000元人年、三等奖500元人年。 2.学业优秀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学生处会同教务处按学生学年的gpa分专业年级从高到低排序,确定获奖名单及等级并公布。 一等学业优秀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居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5。 二等学业优秀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居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15。

15、三等学业优秀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居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30。 3.当学年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不能评选当年度学业优秀奖学金。 4.如比例中包含因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及第十七条第3款规定而不能参加评定的学生,该名额取消,不予递补。 第十八条专项奖学金 学校设立专项奖学金,用以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课外科技创新、社会服务、校园文化等活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领导才能、团队合作及沟通能力以及在文艺、体育等方面的才能,促进学生个性发展。专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励金额为每项2001000元/人,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 1.奖项及奖励对象 1)学术科技突出贡献奖。用于奖励在全国挑战杯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广东省挑战杯中获得

16、二等奖以上或其他经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省级以上学术科技学科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以上者的。每学年度评选10名,奖金1000元/人。 2)文体突出贡献奖。用于奖励在经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省级以上文化、艺术、体育等竞赛中表现突出,获得一等奖以上者。每学年度评选10名, 奖金500元/人。 3)社会服务突出贡献奖。用于奖励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三下乡、服务学习、义工义教等活动,成绩显著者,受到省级以上单位表彰者的。每学年度评选10名,奖金500元。 4)杰出领导才能奖。用于奖励在担任校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社联、汕大青年、踹网、科协、宿委会、各学院(书院)学生会中担任主要负

17、责人满一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经校级主管部门考核优秀,且学习成绩优良,在评选当年获得三等学业优秀奖学金以上并能模范遵守校纪校规者。每学年度评选10名,奖金500元。 5)学术科技活动积极分子奖。用于奖励积极参与校、院系的各类学术科技活动,取得优异成绩,为活跃校园学术科技氛围起到积极促进作用者。每学年度评选50名,奖金200元/人。 6)校园文化活动积极分子奖。用于奖励积极参与校、院系的各类校园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取得优异成绩,为活跃校园文化起到积极促进作用者。每学年度评选50名,奖金200元/人。 7)社会服务积极分子奖。用于奖励利用业余时间,不计报酬,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或社会服务工作者

18、。每学年度评选150名,奖金200元/人。 8)校园服务积极分子奖。用于奖励各级党团组织、学生组织中担任学生干部职务,以及在学院(书院)、elc、slc、宿舍区等担任课外辅导员、导生、楼层长等工作(领取勤工助学或其它形式报酬者除外),热心为同学服务,并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绩显著者。每学年度评选150名,奖金200元/人。 2.专项奖学金申报时,在评选年度内同一事迹材料只能申请一项专项奖学金。 3.学术科技活动积极分子奖、校园文化活动积极分子奖、社会服务积极分子奖、校园服务积极分子奖等四类专项奖学金,按学院(书院)人数比例分配名额,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书院)

19、制定具体评选办法并组织评选,评选结果公示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4.学术科技突出贡献奖、文体突出贡献奖、社会服务贡献奖、杰出领导才能奖等四类专项奖由学生处、校团委、学院(书院)等有关单位根据评选条件向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推荐。经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选确定后公布评选结果。 5.获得学术科技突出贡献奖、文体突出贡献奖、社会服务贡献奖、杰出领导才能奖等四类专项奖学金的不再颁发同一类别的积极分子奖学金。 第十九条优秀学生奖学金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25名,用以奖励学业成绩优秀,且在学术科技创新、社会服务、领导才能、文体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优异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学金50

20、00元。 1.“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是: (1)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并获得一等学业优秀奖学金; (2)获得当年度专项奖学金1项以上(含1项); (3)模范遵守校纪校规,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4)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公益性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2.评选程序 (1)学校按各学院(书院)的学生人数确定推荐名额,推荐名额按评选名额1: 1.5的比例确定。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书院)提出申请;学院(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初选,确定推荐人选。 (2)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复选,通过面试答辩,对申请者的学业表现、综合素质表现等进行评分(按表现情况分五个等级,分

21、别计 1、 2、 3、 4、5分),再乘以各项的权重(学业表现70%,综合素质表现30%),计算出总分进行排序,确定获奖人选。 3.学校在“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基础上择优推荐当学年度国家奖学金人选和当年省、市等“三好学生”评选的人选。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者,不再颁发一等学业优秀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者,不再颁发优秀学生奖学金。 三、附则 第二十条其它学校认为应予表扬或奖励的个人和集体,奖励标准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视具体情况另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汕头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汕大发199938号)、汕头大学综合测评条例(试行)(汕大发199856号)

22、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篇: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校财202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学事业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2143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211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17号)等教育部、财政部、科技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

23、所称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 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以科研合同方式获得的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财务管理体制。校长对学校科研经

24、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承担直接责任。涉及科研经费管理重大问题的,按照学校规定报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校财经工作小组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均属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六条外汇科研经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结汇之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后核算。 第二章职责及权限 第七条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相关职能部-23 收

25、入预算包括各种来源渠道的经费明细,需经费配套的项目要说明配套经费来源。 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类编制,并详细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纵向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内容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专用仪器设备及其运输、安装、调试,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涉及重大仪器设备、重要文本文献等资产购置的,要综合考虑学校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区域内资源配置及共享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单价20万元

26、及以上仪器设备的购置须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后方可编列。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单位、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 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

27、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仅限于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的人员,包括研究生助研津贴。 课题申请人应当结合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及完成任务的可行性,合理编制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67 核,并报校财经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列入学校当年部门预算采

28、购计划,经教育部批复后执行。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不论以何种渠道、拨款方式及币种取得的科研经费,都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分项核算。 第十九条科研经费凭科研管理部门开具的科研项目经费入账审核单入账。其中,纵向科研经费入账时须提供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横向科研经费入账时须提供科研合同。 第二十条横向科研经费入账时,由财务部门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可以享受免税的,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管理部门和科研经费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经税务部门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退税。减免的税费额度退回原经费项目。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必须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或签订的合同执行,按实际开

29、展科研活动取得的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挤占和挪用科研经费,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支出。 -9 位主管科研领导签字证明。每项支出凭证应至少有基层单位经办人、审核(验收)人、审批人(项目负责人)3个人的签字。 第六章间接费用提取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为适当补偿学校为支持科研工作所支付的条件占用成本,促进科研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学校对不同类型的科研经费提取间接费用,具体方法如下:

30、(一)纵向科研经费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间接费用,具体办法为: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按下列比例计算: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20%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13%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10%的比例核定。其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二)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年度实际进账总额,分类型核定间接费用。其中,理、工、农、医类科研经费按照15%核定,文科类科研经费按照10%核定。 (三)国家或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或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11 (二)外拨横向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总项目立项合同及项目组与子课题合作单位

31、的正式合同或协议,子课题应在总项目立项合同书上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一条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须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须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资料。科研管理部门应建立外协单位数据库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合作(外协)单位是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员或其家属、直接利益关系人举办、参股的,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项目负责人要明确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已提

32、取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因与外单位发生实质性协作关系而需划转协作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供书面协议和协作结果说明书,经所在基层单位审核,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经费外拨手续。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的,其以兰州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应留在学校(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继续归课题组使用,不得外拨。项目负责人 非正常情况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经费一律冻结,由科研管理部门向项目批准部门报批后处理。 第八章结题结账 第三十五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根据项目管理的要求,按财务账目编制项目结题报告(决算),并报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按规定办理

33、结题手续。 第三十六条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结账期限内,执结题报告及科研管理部门开具的结账通知单到财务部门办理结账手续。按期结题并结账的科研项目,学校将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具体办法另定。 第三十七条 科研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监督及惩处 第三十八条 科研管理、财务、监察、审计部门和基层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防止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套取资金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和财务监督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九条科研管理部门、基层单位要加强对科研活动的日常监督和中期检查,及时制止和

34、纠正科研经费的不合-1415 第五篇: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东南大学文件校通知202122号 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2112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科研经费拨款(即纵向科研)和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科研)。 科研经费拨款(即纵向科研)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级财政拨款。 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科研)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

35、种非财政拨款和收入,包括联合研究、委托开发、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学校各院系、各单位所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东南大学科研收入,都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严格按合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设立帐外资金、“小金库”,不得违反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支出。 第四条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与经费资助单位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学校各院系、各单位必须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本

36、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第七条 科技处、社科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条 各院系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督促本院系科研工作的

37、正常开展,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合同和项目预算顺利开展各项科研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自觉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 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处、科技处或社科处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范围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

38、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总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进行调整,但应按项目资助方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财务明细账目,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务处应予指导和审查。项目决算经科技处或社科处、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入管理和分配政策 第十五条 财务处根据科技处或社科处科研拨款通知和科研合同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科研经费收入。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收款票据的开具。横向科研经费按国家税法规定开具税务发票;纵向科研经费凭银行结算

39、凭证入帐,其中收到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须预开票据的,也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对项目经费提取管理费;如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提取的项目管理费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处根据项目预算或合同、合法的财务凭证及学校有关的财务管理规定确认科研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科研支出包括项目管理费(间接费用)、人员经费、研究生助研津贴、设备费、维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和业务费等。 (一)项目管理费(间

40、接费用)。是指学校为组织、支撑项目研究而发生的各项费用,项目管理费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提取,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二)人员经费。是指直接支付给参加项目研究人员的相关支出。人员经费开支比例及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和合同没有规定比例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纵向科研的人员经费支出比例最高控制在20%以内,横向科研的人员经费支出比例最高控制在25%以内。另外,纵、横向科研的人员经费可分别增加15%作为研究生助研津贴。人员经费支出按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人员经费必须据实列支(有支出规定比例的项目按规定比例使用),实行指标控制,不得预提。人员经费需要支出时,

41、需填写人员经费领取明细表,办理相关支取手续后再作支出账务处理。 (三)研究生助研津贴。根据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的要 求,对参加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在课题经费支出中据实安排研究生劳务费用支出,作为研究生助研津贴。纵向科研项目在申请项目时要将所需支付的研究生助研津贴列入预算,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为确保助研津贴按时足额发给研究生本人,助研津贴发放一律实行直接转入研究生个人银行卡的办法。发放给研究生的助研津贴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挪作他用。 (四)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五)维修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

42、用固定资产的维护费、修理费以及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造费等。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人员出访和外国专家来访而发生的费用。 (七)业务费。是指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业务费用。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

43、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 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业务费中含业务招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相关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可在横向科研经费或结题

44、经费中报销。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的使用要按照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据实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凡有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财务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其列支比例按有关规定和预算执行,无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财务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执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使用假发票;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将科研经费用于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科研经费中的大额支出不得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

45、要求,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强化专家论证。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在科研经费使用中,任何人不得违反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一经查实, 学校有权没收所涉项目经费,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开展项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如因此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必须订立合同,报经学校科技处或社科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技处或社科处、财务处提供该科研项目的预算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 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经费转拨业务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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