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调研报告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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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调研报告 上半年,围绕优抚工作的年度重点调研任务,优抚安置局先后派出调研工作组,赴江西、湖南、福建、浙江、安徽五个省共19个县市区调研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调查采取与基层民政干部座谈、深入优抚对象家中调查、现场考察医疗机构减免情况等方式,自下而上地摸清情况,有所侧重地选取典型,特别是对那些勇于适应新形势、敢于创造新经验、形成长效机制的地区给予了重点关注。通过调查,我们对优抚对象医疗难状况有了一个整体的了解,对各地解决医疗难的措施和办法有了一个宏观的把握,对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形成了一定的思考。调研回来后,我们又与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就全国现行医疗保障体系的情况进行了沟通,获得

2、了许多背景资料。现就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问题综合报告如下。 一、背景我国医疗体系的基本架构 1、总体概述。据了解,我国城乡医疗体系可以用“一保险两制度三网络”来概括。“一保险”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其补充保险,主要针对城镇而言;“两制度”即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主要针对农村而言;“三网络”也称为三级医疗网,其中,一级医疗组织主要是由农村乡、镇卫生院、城镇街道卫生院和相当规模的工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医院,以及独立门诊部和一些开业医生,农村的乡村医生所组成,二级医疗机构主要是指各地一般市或县级医院及大城市的区级医院,是跨几个社区的预防、医疗和保健中心,是城乡三级医疗卫生网的主要层次,三级

3、医疗机构主要是指全国、省、市直属的城市大医院,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项保险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

4、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时,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没有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报销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费用。2003年末全国所有地级以上统筹地区均实施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0895万人,其中参保职工7977万人

5、,参保退休人员2918万人。全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866亿元,支出637亿元,年末基金滚存结余681亿元。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等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从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3个县(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到

6、2010年,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该制度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低于人均10元。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属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内没有动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要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对象主要是农村五保户和

7、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形式可以是对救助对象患大病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也可以是资助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管理体制。省、市(地)、县级财政都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资金,对农村贫困家庭给予医疗救助资金支持。 4、优抚对象在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特殊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

8、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老红军为新中国的建立立下了汗马功劳,是建国功臣,新中国建立后,又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贡献,目前他们都年事已高,大多数人疾病缠身。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是为保卫国防安全、参加抗灾抢险和社会主义建设中负伤的军人,伤残等级在二等乙级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或基本自理,因为身体的伤残以及引发的疾病,造成医疗负担较重。解决他们的医疗问题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保持他们的医疗待遇不变,体现了党和政府关心。农村优抚对象在农村合作医疗制

9、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中目前还尚未有特殊规定。 5、对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经费单独列帐管理的理解。根据劳动保障部的解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经费单独列帐管理,是指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经费按上年该统筹地区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费用实际支出的平均水平,由其所属单位或原经费支出部门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帐,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分别管理,二者之间不能相互挤占或挪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经费不足支付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实际上从政策规定看,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并未进入医疗保险。 二、现状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十分突出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

10、障工作。早在1949年5月,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就正式颁布革命烈士荣誉军工人员及年老军工人员抚恤优待条例和边区抚恤工作细则,规定对完全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军人设立荣军医院进行供养。建国伊始,就在原工作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形成退役军人、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等的医疗保障制度。针对不同对象对国家的贡献大小和其本身的损失程度,根据当时的国民经济发展状况,设定了不同的医疗待遇。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了变化,198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1989年民政部受国务院委托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对各种优抚

11、对象的医疗待遇再次予以明确并一直执行至今。但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出现许多问题。 1、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公费医疗待遇无处落实。据调研抽样统计,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年医疗费支出为6000元左右,而一般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总平均支出为2000元左右。目前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职伤残军人不能与一般职工一样进入医保。劳动保障部门强调这部分特殊群体不能挤占正常人的统筹基金,要单独列账管理,经费应由其所属单位支付。而伤残军人大部分都在企业,许多企业现在已名存实亡,纷纷倒闭破产,根本无力支付医疗费。伤残军人下岗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时,又同样因为“经费原渠道解决

12、”的规定使他们享受不到医保对一般下岗职工的减免优惠。即便所属企业没有破产仍然正常经营,这些企业仍然以医改后取消公费医疗为由不愿再承担这部分费用。个别做的比较好的地区,其医疗待遇落实情况也完全取决于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的政策观念,有的医药费全报,有的旧伤复发医药费全报,其它医药费按比例报销,还有的实行门诊定额包干、住院按比例报销,作法千差万别。对在机关事业单位中为数不多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也并没有落实实报实销的待遇,大部分实行与单位其他职工一样的报销比例。“医疗待遇不变”最终在伤残军人身上落得一纸空文。二是在乡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费用捉襟见肘。这部分对象是优抚医疗保障的传统群体,一直以

13、来是由各地财政据实拨付到当地公费医疗办或民政部门。随着公费医疗制度的取消,医疗药品价格的持续攀升,特别是在乡伤残军人普遍进入老年高致病期,原有的经费保障方式已远远不能满足伤残军人的需要。许多地方的财政部门不愿再增加投入,劳动保障部门也以其统筹基金不足为由拒绝将这部分群体纳入医保单独列账管理,民政部门左右为难,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地位。据了解,在乡二乙以上伤残军人原公费医疗待遇落实起来难度非常大,有的地方甚至对他们的费用进行包干,且包干金额很低,不够治疗一次感冒的费用,迫使他们使用为数不多的抚恤金去支付医疗费用,大大影响了其生活质量,在已基本解决生活难的今天,许多伤残军人又因病返贫。 2、三等伤残

14、军人的医疗待遇在体系内外差异较大。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职三等伤残军人伤口复发医疗费解决相对较好。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并纳入工伤保险范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旧伤所发生的医疗费。并同时享受按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从12个月到6个月的本人工资不等;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还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二是在职三等伤残军人非伤口复发因病发生的医疗费无从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在职伤残

15、人员享受其所在单位工伤人员的同等医疗待遇,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非伤口复发的伤残军人不纳入工伤保险。非伤口复发的伤残军人只能与普通职工一样,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岗、失业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医疗难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伤残军人的特殊性得不到任何体现。三是在乡三等伤残军人医疗保障经费十分短缺。按照现行优抚政策,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长期以来,地方财政对此没有专门预算,民政部门主要依靠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经费予以保障。随着近几年中央财政抚恤事业费据实结算和优抚对

16、象普查工作的开展,结余经费已基本不存在,对他们的医疗保障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特别是,由于三等伤残的残情决定他们的伤口一般情况下是稳定的,绝大部分对象得病是非伤口原因,而酌情给予补助的随意性又较大,以至于许多三等伤残军人不管伤口是否恶化,为了提高伤残等级,解决医疗困难反复上访。 3、其他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更低。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按照现行政策,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随着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和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的建立,原有由国家大包大揽经营医院的方式已经转变为各医院独立

17、核算、自负盈亏的运作方式,医院强调角色的转换和谋取更大的经营效益,不愿再象过去一样承担社会责任,减免政策根本无法落实。在继续实行减免政策的地区,大多数也是通过政府对医院给予财政补贴的方式加以维系,而且主要集中在挂号费、诊断费、出诊费、注射费、处置费等一般小额费用上,主动承担减免费用的医疗机构寥寥无几。由于治疗费等的提高,药费的居高不下,实际上优抚对象负担还是很重。我们调查时了解到,有的老优抚对象不得不靠向亲友借钱或贷款治病,有的药条子多达数万元。有的由于支付不起昂贵的医疗费,往往是有病了,要么吃一点去疼片之类的药,缓解一下病痛;要么寻求一些不用花钱的偏方什么的,自己安慰一下自己;要么在家自己忍

18、受病魔侵蚀。这部分对象占优抚对象总数的4/5、大多已风烛残年、来日不多,急需得到国家的特别关照。 三、原因制约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症结 造成医疗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策原因也有优抚对象自身的原因;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思想认识上的问题,也有工作实践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现行的医疗政策法规已不能适应优抚对象医疗的需要。目前我国已进入全面推进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而现行的优抚对象医疗政策基本是1988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原则性规定,既没有配套性的实施办法,时效性又不强,已远远落后于各项社会制度改革的深化,原有政策的不适应性愈加明显。相信随着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修订出台,

19、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会步入一个新的台阶。 2、优抚对象自身的条件决定他们需要更多的医疗。据调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中大多数都是建国前参加革命的功臣,一是他们的年龄都在70岁以上,并且身上多有战争年代留下的疾患,甚至是集多病于一身,有的只能靠打针吃药来维持生命,医疗开支巨大,有的每年花费几万、甚至十几万元;二是由于这些老优抚对象年轻时都把青春献给了祖国的解放事业,结婚时年龄偏大,找的对象及生的子女大多都有些缺陷,家庭成员素质普遍较差,自力更生能力不强,有的的对象配偶也身患疾病需经常治疗,有的对象子女不仅没有经济能力来赡养他们,反而还需要优抚对象来照顾;三是他们居住的地方又多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优抚

20、对象多,地方财政困难,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负担起来有心无力。 3、责权利不统一,事权财权分离。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正处于逐步建立完善的时期,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尚未完全成熟,这也为优抚医疗政策的落实增加了难度。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是民政部门负责,有的地方是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有的地方是卫生部门负责,还有的地方是财政部门负责。这样就造成的有限资源的分散和抵消,难以形成合力,部门之间的财权和事权分离,责权利的不统一,管钱的不管事,管事的不管钱,有了问题谁都找不到,常常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导致问题难以解决,引起优抚对象的不满,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四、经验各地已形成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基本框架

21、各地在基本解决优抚对象生活难、住房难的同时,一直把解决医疗难作为优抚工作的重点,认真落实中央对优抚对象制定的各项政策,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保障优抚对象医疗权益的有益形式和长效机制。几年来,许多地区采取政府政策主导,民政、财政、卫生、劳动等部门联合实施,定点医疗单位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办法,努力构建了效果明显、灵活多样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不仅继承了优抚对象享受特殊医疗照顾的传统,而且蕴育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雏形,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综合我们掌握的全国面上的情况及这次调研的结果,该制度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帮助重点对象纳入相应体系。即,城镇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2、,农村对象纳入农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及农村医疗救助网络,下岗失业伤残军人给予进入体系的特殊照顾。XX省以XX县区和XX县区为代表,绝大多数县市区将二等乙级以上在职伤残军人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个人缴纳部分完全由财政负责。XX县区对失业伤残军人在安置、生活保障、养老、医疗方面制定了全面优惠的政策,如在医疗方面,规定失业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在法定限休年龄前,由原企业一次性交纳2000元/人医疗费到医保局,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三等伤残军人在法定退休年龄前,由企业按距法定退休年龄前实际月份以相当于本人月基本工资10%的标准计算,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同时规定了伤残军人将来退休后的医疗待遇

23、,企业为每个伤残军人一次性向社保局交纳5000元的医疗保险费,伤残军人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有关规定领取医疗保险待遇。XX省XX市由区、县财政每年投入近千万元落实二乙以上伤残军人的原医疗待遇不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实报实销。XX市规定对在乡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由县级财政拨专款到社保机构,医疗费不足部分由财政负担;对在职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中系行政、事业单位的由当地财政按每人4000-7000元标准纳入财政预算拨专款到社保机构,医疗费不足部分在其他医疗费中调剂;系企业单位的,由原单位按每人4000-6000元标准拨到社保机构,医疗费不足部分由单位补贴;系破产企业的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由企业破产前

24、按每人15000元一次性清偿到医保部门,医疗费实行据实报销,医疗费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逐年补贴。XX县区、XX县区将在职失业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按社会平均工资的2%交纳保险费,其余部分由区、县财政解决。XX县区出台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在乡、有工作单位的在职、失业的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落实办法。XX省绝大多数县市结合农民合作医疗,实施重点优抚对象“双投保、双报销”制度,即在重点优抚对象个人投保的基础上,由县、乡、村共同出资,再为他们投一份保,被保险人同时享受住院补贴。XX市对两红和二乙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统筹使用

25、,单独核算”,其中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失业的在乡二乙以上伤残军人和两红的医疗费资金渠道列入财政预算,在职对象的医疗费按照前三年实际发生医疗费年人均支出的核定标准由单位缴纳到医保机构。XX县区、XX县区将重点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拥军优属基金中拨出投保专款,在保险年度内,住院每人天补贴医疗费80元。XX省XX市规定经批准改领抚恤金的失业二乙以上伤残军人应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按月领取养老金前,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因特殊治疗发生的应由个人自理的医疗费,由当地财政负责缴纳和实报实销。XX市对在乡对象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办法,投保经费由当地财政解

26、决;XX县区专门成立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公室,将在乡的三属、三等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全部纳入农民合作医疗统筹,大病统筹经费个人负担部分和专项医疗补助经费由县财政统一承担。XX省XX县区帮助在乡对象全部纳入新型合作医疗体系,每人年参保费由政府缴纳。 第二层次,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医疗优待。XX省规定,优抚对象凭民政、卫生部门制发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优待证到定点医疗单位(一般XX县区为县、市人民医院或中医院,乡村为乡、镇卫生院)就医,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交费、优先拿药;免收挂号费、注射费、换药手术费;减收尿、粪、血化验三项常项或加上胸片、肝功能五项常规检查费、住院床位费、换药

27、费。减收费用比例多为2050;被减收的费用一般由定点医疗单位自行消化,减收费用数额较多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下拨卫生事业费用时给予适当补助。据调查反映,享受医疗优待人员医疗优待折款一般在200元以下,有少数重点优抚对象因交通不便等原因,患病后在村医疗点看医生或自行买药治病;各定点医疗单位的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费用一般在15005000元不等。XX省XX市采取发放医疗优惠卡的方式,实行凭卡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并免收挂号费、注射费和部分床位费、护理费、手术费。XX市三年来为4735人次的优抚对象投入减免费用465万元,同时组织军地医务人员形成义诊队,对重点优抚对象每年上门体检一次,并为他们建

28、立了健康档案。XX省XX市对重点优抚对象床位费、ct及核磁共振检查、用药等方面给予25%至40%的减免,同时规定各类国有、集体和个体药店或药品超市向优抚对象按零售价的80%以下出售药品。 第三层次,给予定额门诊医疗补助。XX省级财政每年对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按人均160元的标准专门下拨医疗补助经费,同时要求县级财政部门列出专项经费(一般在210万元),从而使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分摊到一定数额的医疗补助费(一般为130300元/年),主要用于门诊医疗。医疗补助费由民政或卫生部门列专账管理,每年年初把分摊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费记录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优待证上。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凭优抚

29、对象医疗补助优待证到定点医疗单位就医。定点医疗单位在优抚对象缴费时,分别在医院做账和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优待证上做记载,定时到民政或卫生部门报销。也有地区的优抚对象到定点医疗单位就医,先由本人垫付医疗费用,凭定点医疗单位医疗发票到民政或卫生部门在限额内(一般为300500元)按实际费用的1025补助。补助实行限额使用,超支自理,结余部分可结转到下年度累计使用。江西在确定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费用时,大多数地区所有对象一个标准,按地区不同150至300元/每人每年;有的按不同优抚对象类别划分不同标准,一般是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低于其他优抚对象2060元,其他优抚对象同一个标准。XX省XX市给予重点优抚对

30、象定期医疗补助,根据对象类别的不同,每人每年补助标准300至500元不等,结余部分可转下年使用。XX县区对在乡的三属、三等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指定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在2000元(大病统筹起报线)以下的实行专项医疗补助,费用在1000至2000元之间的,补助比例30%至45%不等,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补助比例5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额700至1200元不等。XX省XX市和XX市分别对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给予150元和80元的医疗补助, 第四层次,实施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救助。大病医疗救助的实施对象主要是那些享受抚恤补助但又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三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

31、人和部分三等伤残军人。XX省已有10余个县、市由政府出台了“重点优抚对象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救助实施办法”。办法界定了重大疾病;明确了救助方式、救助标准,如实际发生医疗费用金额超过1000元的,救助500,但一次性救助限2000元,年度内救助限5000元,对界定为重大疾病患者,每年救助15003000元等;规定了经费筹集渠道,每年从自然增长经费中每人每月提留5元,年合计60元计入个人帐户,每年通过从抚恤补助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节余款中各提取20、从每次接收的捐赠款和下拨的救灾款中划出5、县财政在每年财政予算中作适当安排、组织专项捐赠款的收入等方式建立救助基金,据统计,2002年江西全省重点优抚对象

32、医疗保障共安排医疗保障经费近3000万元。XX省XX市去年从财政或本级拥军优属保障资金中拨出196万元用于1607位优抚对象的大病救助。XX省XX市采取“分类别、定起点、上封顶”的救助办法,烈属按实际医疗费的50%给予救助,在乡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及在乡三等伤残军人非因伤口复发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超出部分按40%给予救助,在乡复员军人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的,超出部分按30%至4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上线为2000至3000元不等。XX市对大病救助范围内的孤老或孤儿“三属”、在乡三等伤残伤口复发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全额承担,对其他对象住院医疗费给予50%至90%的救助。XX省XX市

33、通过自然减员经费、爱心献功臣捐助款、各级财政补贴等方式建立救助资金,每个对象年救助资金最高支付额为1万元,随对象入伍时间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起付标准,救助比例10%至20%不等。 五、设想关于建立并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的思考 1、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帮助优抚对象程度不同地进入相应体系。“一保险两制度三网络”的医疗保障体系是我国建立的覆盖全国城乡的基本医疗体系,是帮助人民群众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途径。优抚对象作为人民群众的一员,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将其尽早全面地纳入相应体系,并体现出适当的优惠和照顾。一是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发199844号文件精神,确保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全部

34、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内,确保其原公费医疗待遇不变并单独列账管理、确保其统筹基金地方人民政府兜底。二是要发挥政府功能,帮助在职三等伤残军人和城镇烈属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个人缴纳参保费方面由政府给予补贴或适当的减免。对于其中下岗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当地政府按一定基数缴纳。对进入保险的对象,大病起付标准可以适当降低,最高限额可以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三是要把握有利时机,帮助在乡三等伤残军人、农村烈属和在乡复员军人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内。对于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减免,在大病救助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使他们充

35、分享受到农村医疗改革的成果。 2、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努力为优抚对象提供体系外的特殊照顾政策。一是要从政策上鼓励并支持建立大病救助基金。可以借鉴江西都昌的经验,采取各级财政投入一点、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经费节余投入一点和接受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形式,建立起优抚对象大额医疗保障金,重点用于解决优抚对象无力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二是通过政府出资为优抚对象建立定额门诊医疗补助制度。已经建立的地区要逐渐加以规范,没有建立的地区要加快建立步伐,重点用于解决对象老年病多发病的门诊和日常药品的支出。三是对于城镇下岗失业对象,在没有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要抓好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或政府按规定报销基本医疗费用政策的落实

36、。四是积极探索大额医疗救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路子,采取财政支付一部分、优抚对象自愿缴一点的办法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为优抚对象住院提供体系外的第二层保障网。 3、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建立保障优抚对象医疗权益的长效机制。政府在提高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中央财政应建立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资金补助机制,并逐步加大预算力度,各地在经费上也应给予相应的配套。对于中央补助经费,可以考虑用于除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以外的其他对象(三等伤残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的医疗保障;拨付时按适用对象的人数据实核算,地方财政统筹使用,杜绝平均分配;省、地、县三级按照财

37、政投入不低于1:1:1的比例配套资金,建立优抚对象大病救助基金;鼓励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和优抚对象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倾斜;地方民政部门要掌握医疗救助的主动权,切实发挥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总之,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投入、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就可以形成一种良性循环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长效机制。 4、进一步挖掘工作潜力,动员社会力量给予优抚对象更多的优厚待遇。一是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特别是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阶层的积极性。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特别是民营资本和私有经济中蕴涵着极为丰富的资源和源源不绝的动力,要相信他们对革命功臣有着深厚的感情,只要政府加以正确的引导和有效的支持,提供必要的载体,创造灵活多样的形式,就能

38、够转化为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的强大力量。二是要充分发挥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作用。我国已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同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并按扣除财政补助和药品差价收入后的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既然这些机构并没有完全走入市场,仍然享受着政府补贴,就有责任和义务对优抚对象给予特殊照顾。要动员他们的力量,继续落实医疗减免政策,给予优抚对象在挂号、看病、取药、治疗、住院等方面的优先优厚待遇。三是要依托市、县、乡(镇)医院和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39、服务网络。开展为优抚对象定期送医送药活动,启动巡回医疗上门服务,开通优抚对象就诊绿色通道,为每一位优抚对象每年至少常规体检一次。四是加强优抚医院(门诊)建设与管理。优抚医院是优抚工作的有效载体和重要阵地,在解决优抚对象的医疗难中起到的作用是其他方式无法替代的。地方政府要优化其发展环境,将其纳入当地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它们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和先进医疗设备方面的投入,优抚医院要主动适应形势,积极寻求出路,特别是要努力成为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成为当地富有专科特色和竞争优势的医院,要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提高诊治水平,加快优抚对象治疗轮换速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 内容总结(1)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调研报告 上半年,围绕优抚工作的年度重点调研任务,优抚安置局先后派出调研工作组,赴江西、湖南、福建、浙江、安徽五个省共19个县市区调研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2)个别做的比较好的地区,其医疗待遇落实情况也完全取决于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的政策观念,有的医药费全报,有的旧伤复发医药费全报,其它医药费按比例报销,还有的实行门诊定额包干、住院按比例报销,作法千差万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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