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州区农业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43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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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玉州区农业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43 项)序号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承办机构 备注1 行政许可 农药广告审查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 年 5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216 号发布 根据 2001 年 11 月 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四条未经登记的农药,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 农药广告内容必 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并依照广告法和国家有关农药广告管理的规定接受审查。【规章】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 年 4 月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 30 号发布,根据 1998 年 12 月 22 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2、局、农业部令第 88 号修正)第五条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生产的农药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农药 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其他农药广告,需经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异地发布,须向广告发布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直接下放农药广告内容审查的方案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二)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药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范围内农药广告内容审查。 (三)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农药管理机构负责本县范围区内农药广告内容审查。玉州区农业局法规股承接自治区委托下放的权力事项,受理市辖区媒体农药广告审查。2 行政

3、许可国 家 二 级 保护 野 生 植 物采 集 证 核 发 、出 售 、收 购审 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1996 年第 204 号)第十八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玉州区农业局法规股承接自治区部分委托下放的权力事项。3 植物检疫(1)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证签发【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 年 1 月 3 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 1992 年 5 月 13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

4、的植物 检疫机构, 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 检疫任务。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 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 产品, 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 检疫证书。 发现有植物检疫对 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玉州区植保站承接自治区部分委托下放的权力事项。1序号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承办机构 备注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

5、地点作消毒处理, 经检查 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 调运。(2)农业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证签发【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 年 1 月 3 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 1992 年 5 月 13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 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承接自治区部分委托下放的权力事项。行政许可 证书签发(3)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审批【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 年 1

6、 月 3 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 1992 年 5 月 13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 检疫机构, 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 检疫任务。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 疫的植物、植物 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 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7、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 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调 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承接自治区委托下放的权力事项。2序号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承办机构 备注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 查验检疫证书,必要 时可以复 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4行政许可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种子生产许可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全国人代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8、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3 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3 年。同一企 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同一核发机关申请增加生产同类作物品种的,由核发 机关在原证上加注相应品种,不再另行发放生产许可证。【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10 年修正本)第二十一条: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及农作物组培苗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 可证,由生 产所在地区级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 产许可证,由生 产

9、 所在地区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06 年第 62 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取得使用食用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玉州区农业局种子站承接自治区部分委托下放的权力事项。实施本级权限,实行属地管理。3序号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承办机构 备注四条第一款,母种和原种使用食用菌种生 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报农业 部备案。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全国人代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3 号)第二十一条: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在有效期内 变更许可证标注项目的, 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承接自治区部分委托下放的权力事项。实行属地管理。5行政许可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04 号)(2011 年修正本)第八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

11、实行标识制度。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04 号)(2011 年修正本)第十一条: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同时抄送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等部门;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 产、分装 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玉州区农业局种子站承接自治区委托下放的权力事项。6 行政 蚕种生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 年 4 月 24 日修正本)第三十四条:

12、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 玉州区 承接自治4序号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承办机构 备注许可 经营许可证核发主管部门制定。【规章】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06 年第 68 号)第十五条:蚕种生产分为三级繁育(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和四级制种(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06 年第 68 号)第十八条规定:“从事蚕种生产、 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提出,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

13、门审批 ”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实施细则(桂农业发 201039 号)第十五条规定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 级审批发放制度。 经营范围不跨县(市、区)的蚕种经营许 可证由蚕种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业局经作站区部分委托下放的权力事项。7行政许可因不可抗力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种子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 年 7 月 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修正)第四

14、十七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 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 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玉州区农业局种子站受玉州区政府委托行使,审核转报。8行政处罚植物检疫管理的处罚(1)未按规定申办农业植物检疫证书、伪造涂改、买卖转认植物检疫【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 年 1 月 3 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 1992 年 5 月 13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

15、应当责 令纠正,可以 处以罚款;造成 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 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 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 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玉州区植保站法定职权,依法保留。实施本级权限,实5序号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承办机构 备注证书处罚 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 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 (三)

16、、 (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 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 责任人承担。行属地管理。(2)违反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擅自开拆、调换植物、植物产品、引起植物疫情扩散处罚【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92 年 5 月 13 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 检疫机构 应当责令纠正,可以 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

17、改、买卖、 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 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 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 (二)、 (三)、 (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 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 2007 年第 6 号令修订)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

18、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一) 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 产品, 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 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三)伪造、涂改、买卖、 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 规定, 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 检疫对

19、象活体试验研究的;( 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 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对于 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 违 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二)、( 三)、(四)、(五)、 (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有本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之一,造成 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玉州区植保站法定职权,依法保留。实

20、施本级权限,实行属地管理。6序号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承办机构 备注赔偿损失。有本条第一款(二)、(三)、 (四)、( 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3)对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92 年 5 月 13 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 检疫机构 应当责令纠正,可以 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

21、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 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 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 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 (二)、 (三)、 (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 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 1995 年第 5 号),2007 年

22、11 月 8 日农业部令第 6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 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 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 识的;(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 产品的;(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

23、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l0000 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二)、 (三)、 (四)、 (五)、 (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 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之一,造成 损玉州区植保站法定

24、职权,依法保留。实施本级权限,实行属地管理。7序号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承办机构 备注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 赔偿损失。有本条第一款(二)、 (三)、 (四)、 (五)、 (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1)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或者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或者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32 号)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 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 过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

25、00 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 、登 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玉州区农业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法定职权,依法保留。9 行政处罚肥料管理的处罚(2)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或者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续展而继续生产的或者生产、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32 号)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 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 过2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

26、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 标签内容的。玉州区农业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法定职权,依法保留。10行政处罚植物新品种管理的处罚(1)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3 年 1 月 31 日修订)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林 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 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 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 处 25玉

27、州区农业局、农业执法大队法定职权,依法保留。8序号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承办机构 备注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3 年 1 月 31 日修订)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林 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玉州区农业局农业执法大队法定职权,依法保留。(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28、)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 损害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玉州区农业局、农业执法大队法定职权,依法保留。(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 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9、可以 处 二千元以下罚款。玉州区农业局、农业执法大队法定职权,依法保留。11行政处罚农产品质量管理的处罚(3)销售的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 玉州区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9序号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承办机构 备注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 规定进行包装、 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农业局农业执法大队(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

30、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 鲜剂、防腐 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 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玉州区农业局农业执法大队法定职权,依法保留。(5)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等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6 年第四十九号)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 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或者第五项(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 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对农产品玉州区农业局农业执法大队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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